非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许可的)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形式和内容包括什么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

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许可的)

非行政许可项目有哪些?

1、对纳税人延期纳税款的审批2、减免税的审批经贸局 1、技术改造项目备案2、直销服务网点设置3、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定文体局 1、跨地区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个人)变更及终止经营活动备案3、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连锁门店或者设立连锁经营柜台备案4、电影放映许可年检5、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6、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7、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8、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9、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10、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1、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2、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13、举办一次性体育活动的审批1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许可15、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设立16、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直营连锁门店备案17、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情况备案18、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年审劳动保障局 1、工人调动2、核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3、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核准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6、职工退休(职)审批7、工伤认定8、职工工龄核定9、劳动合同鉴证10、签订劳动合同备案1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12、集体合同审查13、录用备案14、就业登记15、失业保险登记16、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核定17、失业保险金支付18、医疗补助金支付19、丧葬抚恤金支付20、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21、《再就业优惠证 》核发22、社会保险补贴审核23、小额担保贷款审核24、失业登记25、核发《就业训练资格证》26、医疗保险登记27、医疗保险缴费数额审核28、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29、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支付30、社会保险登记证31、社会保险缴费数额审核32、个体工商户及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审批33、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34、工伤保险费率核定35、工伤保险待遇支付36、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非行政许可财政局1、契税减免审批2、契税退税审批3、契税延期缴纳审批4、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6、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支出 7、粮食风险基金8、退耕还林粮食补助9、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和年度检查

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

(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前款第(六)项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应当遵循便利、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依法获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销。第六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及其实施机关的清理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行为的法定化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的行政监察工作,由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市监察部门)负责。第二章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第七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第八条 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对审批和登记内容、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实施时限、审批和登记的效力、收费、年审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审批和登记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期限等实施内容的,由市政府予以规定或者由实施机关按照本规定拟定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第九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事先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但拟设定行政机关内部审批的除外。听证会、论证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我市已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评价,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认为可以取消或者调整的,应当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机关以及市政府法制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就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第十一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十三条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市政府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利、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或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

委托机关办理委托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受托事项,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托事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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