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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混剪视频侵权(b站剪辑视频版权)

2022-10-10 六尺法务 侵权

影视混剪侵权吗

【法律分析】

未经他人允许的影视剪辑属于侵权行为。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义务。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如果剪辑的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进行私自剪辑传播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相声混剪片段属于什么类别

相声混剪片段属于二次创作,会出现侵权的情况。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B站上大多数影视混剪的视频作品,都是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二次创作,的确是有侵权风险的。一旦版权方认真追究,创作者是很容易惹到麻烦的(这也是为什么之前优爱腾跟打了鸡血一样地打版权大战的原因之一)。

不过,从现实情况来说,我国其实是适用“合理使用原则”的(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第17条第101款,混剪被界定为基于一个或多个已有作品的衍生作品。衍生作品受合理使用原则保护。)

但是,如何界定合理使用原则,这个边界也是模糊的。主要还是要看1、创作者剪辑的作品是不是简单地重复原材料的主旨和价值?2、创作者抽取的视频片段和比例是否合适?(比如电影还在上映期,你就剪辑了个视频出来,这显然就是挑衅嘛)

根据这两点,创作者在剪辑视频的时候需要注意:第一,加入自己独创的部分,也就是基于个人思想在编排或者剪辑上有自己的创造的部分。第二,注意该作品是不是明确规定不许转载,创作者转载的内容是否会损害版权方的利益?剪辑的时间和片段是否合理?第三,不要剪辑有倾向性的,可能曲解作品原意或者抹黑他人的作品。

b站混剪视频侵权(b站剪辑视频版权)

用录屏软件把别人的视频录下来加以剪辑发到B站算侵权吗

我认为有侵权嫌疑,因为毕竟是别人的劳动成果,如果让你加以剪辑就获利,而别人本身也不知晓得情况下,应该算是侵权,对方有权告你,并要求赔偿

b站上传海贼王混剪(自制的)总说侵权不让上传怎么回事?有解决办法吗?

B站还没有海贼王的版权,并且大多全都是来自于海贼王内容的剪辑都被删过,有一些又从发回来了,估计你要有海贼王官方的允许才能发

在b站做影视混剪的话(包括影视的截取画面,配的背景音等)算侵权吗?

算的,只是现在审核这类不那么严格。

注明出处,不违反规定,传之前找一下软件上有没有相同的视频,当然如果原视频作者表明了可以转的话是可以转的。

一部电影进行剪辑传播肯定要经过拥有版权的人许可,大公司不敢开这个头,所以自媒体有很多直接就拿来剪辑用了,拥有版权的就算去讨个说法那犯不着,也不是大公司,也不会去打官司。

所以现在自媒体发布剪辑过的电影,只要未获取到版权人的许可,那肯定是侵权的,如果是用来商用获取到利益没准会追究责任。

混剪视频算侵权吗

未经允许,且不属于合理使用,就会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网络上剪辑的视频传播算侵权,如果未获得视频上传者的同意,然后擅自下载之后进行编辑再次传播,就构成侵权。如果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网站不一定是该视频的著作权人,对于视频下载后重新再改编,然后在公开,那么是肯定涉嫌侵权的。如果只是个人爱好,收藏,并不向大众公开,那么应该属于合理使用,就不算侵权。如果公开进行公布,严格来说也是有侵权的,毕竟是未经同意而修改,另外在网络上公布,经管是自己相关平台的也等于向大众公开,是侵犯原作权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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