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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诉的法律分析(在侵权之诉中)

2022-10-09 六尺法务 侵权

财产损害是否属于侵权之诉?

一.财产损害是否属于侵权之诉? 《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权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责任竞合案件时,就应依当事人的权利选择而决定应适用的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例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 诉讼 理由是违约之诉,但诉讼请求却是侵权诉请;而法院在审理时并未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径而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违约之诉的理由,赔偿范围上却采取了 侵权行为 的 赔偿标准 ,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与执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试之从侵权赔偿之诉与违约赔偿之诉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等角度加以说明二者的不同之处,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二者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多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 特殊侵权 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法上的规定应负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如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因高度危险作业、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饲养的动物等引起的侵权行为等。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 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或 严格责任原则 ,主要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依照公平责任的目的来说,公平责任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领域;二、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三、损害须是比较严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在社会公众观念上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四、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说,简单了许多。违约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两种,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合同法》第107条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为严格责任,改变了《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将违约责任规定为 过错责任 的做法。依据该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 但是,这毕竟是在《合同法》总则部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在分则部分各个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中,对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未完全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如在 保管合同 和 仓储合同 中,保管人对保管物、仓储物的赔偿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者在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上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包括 财产损害赔偿 和 人身损害赔偿 。 在 侵权法 理论中,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则要复杂和完备得多。 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的项目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一,造成受害人一般伤害的,侵权人应赔偿 医疗费 、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营养费、误工费等;二、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被 抚养 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 残疾赔偿金 等;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 丧葬费 、 死亡赔偿金 等。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近年来 精神损害赔偿 研究的逐渐深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已经基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 精神损害 抚慰金包括三种形式: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该说比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除了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对于财产的间接损失,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可预见性限制原则。它既大大加强了对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又防止这种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采取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损失为限。因此间接利益的损失,包括债权预期的全部数额以及迟延履行的 违约金 损失,造成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等,均有可能得到赔偿。 至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它的赔偿范围是否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呢?从立法的本意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应是否定的。 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好,财产损害赔偿也罢,它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反约定”而赔偿,因此法律规定违约赔偿可以以 定金 、违约金、 赔偿金 的形式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诸多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象征性的补偿、抚慰性质,既谈不上实际损失之说,更谈不上事先约定,它完全是从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演化迩来。 综上所述:财产损害属于侵权之诉,当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因行为人的过错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行为人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达到行为人赔偿自己的损失的目的 ,做到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之诉的法律分析(在侵权之诉中)

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著作权 对于作家来说时间十分重要的事,那么,著作权 民事 诉讼 主体侵权 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如果著作权涉嫌被侵权,就会有相应的处罚,所以对于民事诉讼主体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自己的权益一旦被侵犯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主体,是指在中国诉讼理论中,通常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在诉讼中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和为维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权,其诉讼行为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诉讼主体,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行为直接影响着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诉讼理论袭用了这一概念,其涵义和范围与民事诉讼相同,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侵权的处方式。 主体 一般而言,非专有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使用权具有受限的排他性,并不能对抗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故非专有被许可人并不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司法实务中,当许可合同事后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对诉权行使作出特别约定或明确授权时,法院一般也认可普通被许可人(非专有使用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认为这是对诉权的特别约定或授权。 这主要是从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角度考虑,并从实质判断上认定侵权之诉的原告资格问题。正因为如此,同一权利不同主体都可主张权利而成为原告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甚至出现个别权利人通过所谓合同约定,将几首音乐作品的诉讼权利授予 律师 事务所,并明确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起诉讼,出现律师事务所直接成为商业维权案件原告的极端案件。 这种现象显然是曲解了法律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和诉权的性质。 著作权许可使用权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权 长期以来,我国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中,坚持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司法理念,并从有利于制止侵权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通过实质判断来确定其诉讼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许可中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和诉权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说,我国学说和实务在论述这一问题时,视野仍停留在知识产权领域就事论事,存在对现有法律规范有所突破的硬伤。由于著作权系自动取得,其欠缺公示这一现实条件,如何使著作权的排他性具有正当性来源,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加之视听作品权利主体多元、利益关系复杂以及作品的特殊性等,让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 著作权法 规定的专有或非专有使用权是当事人通过合同取得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独占或普通的使用权,专有使用权中专有的含义是指独占的和排他的,著作权人只授权某人使用其作品,从而使用人取得对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再授权第三人使用。 依此权威解释,由于法律规定了专有与非专有使用权,则著作权被许可人可区分为专有使用权人和非专有使用权人,两种不同性质的被许可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有差别的。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获得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即非专有使用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能由著作权人提起诉讼;而在获得了专有使用权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则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如果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合同直接创设,就意味着两个民事主体不公开的约定可以产生对世的效力,这显然违背民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权许可是通过债的关系予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由许可合同建立一种 债权债务 关系,被许可人仅取得债权,通过许可合同使著作权价值得以实现,所以说许可使用权是一项债权性质的相对权,而非绝对权。 被许可人使用作品权仅是经著作权人授权允许其使用作品的资格,其并不支配智力成果即作品,仅支配自己的行为,以利用作品获得商业价值的权利。 上述文章就是对于著作权民事诉讼主体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问题的有效回答,对于著作权,作为当事人应该积极的维护,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自己的核心利益,对于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近些年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越来越重视,所以对此我们纵容犯罪。

民事侵权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法律分析:民事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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