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民商法法典)

什么叫法典

法典(拉丁语:codex),指就某一现行的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文件。现行法系统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为了便于查阅、适用法律规范和消除法规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整理,使之系统化。法规系统化的方法有两种,即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

引证解释:

1. 法度典章。

《孔子家语·五刑》:“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

2. 指佛教经典。

《正法华经·应时品》:“信大法典,现在尽悉。” 南朝 梁 僧祐 《出三藏记集名录序》:“昔 刘向 校书,已见佛经,故知 成帝 之前,法典久至矣。”

世界古代四大法典即《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法经》以及《摩奴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大约在公元前1762年由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君主汉穆拉比(约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制定,是两河流域法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文字简洁,概念准确。法典被刻在一个黑色的玄武岩柱子上,柱高2.35米,顶部周长为1.56米,底部周长1.90米。法典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共282条。法典主要内容有法院(第1-5条),财产(第6-126条),婚姻、家庭与继承(第127-193条)人身保护(第194-227条)以及劳动和劳动工具(第228条)。关于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是早期奴隶制国家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民商法法典)

商法属于民法吗

不属于

1、民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在我国《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或者法规中,凡是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定,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2、商法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险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证券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等。

扩展资料: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1、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2、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

3、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

4、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未来中国民法典各分编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0年5月交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民法是权利之法,它所调解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极为广泛,小到去菜市场买根黄瓜,去交个电费,大到公司设立,买卖飞机,还包括结婚买房,离婚财产分割等,民法与我们生活联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那民法典的出台将对法考产生什么影响呢?

事实上,《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最为重要的影响,在其对民事规范之改变,而这些改变往往是考试重点,笔者择其重点介绍如下:

1、流押(质)制度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解析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做出流押(质)的约定时,应属无效,但《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直接否认该行为的效力,而是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我们知道无效之评判在民法中是最强烈之否定,一味无效,并不能很好处理民事问题,并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规定,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一方面不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进资金流通,真正发挥抵押权的功能,显为立法之进步。

这里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物权法》会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呢?

因为,此时抵押人处于劣势地位,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大于应实现的债权额,当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就讲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时,就会使得抵押权人获得超额利益,这显然不道德,亦不能为诚实信用原则所容纳。

这边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抵押物作价抵偿债务,这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不是流押(质)的规定,同学们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转让问题

1《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解析

抵押物转让在《物权法》中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曾经,老师给学生们的总结如下:

(1)抵押物仅指抵押物所有权变动而言如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对抵押物设立抵押、质押、出租则不受限制。

(2)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可转让;

(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有效。

在这种模式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也未行使涤除权时,抵押物是否能发生转让,在动产情况下,得看受让人是否善意,在不动产情况下,就不能转让。

如今,根据《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原则上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不论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仅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并且,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事实上,对抵押权人而言,不论抵押物在谁手中,只要抵押权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更有利于抵押物流通,发挥抵押物的担保功能,促进资金融通。此一改变,顺应时代发展之潮流。

总之,《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影响深远,同学们不可不察!

《商法学》和《商法》有何区别?

《商法学》(商法学叶朱版)是本关于商法的书籍,本书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商法概述,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历史、商事法律关系等;第二部分为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破产法等;

第三部分为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第四部分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包括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

商法(法学学科之一)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扩展资料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其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

(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基础上,依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方法两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商行为。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该立法原则。

4.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法

商法的特征

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扩展资料

商行为的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

(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基础上,依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方法两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商行为。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该立法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国现行法律目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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