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全文)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保护、促进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合理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划,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和投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利发展评价指标,提升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完善有利于专利保护和促进的市场环境,健全政府与市场、社会的统筹协调机制。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区专利管理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公务员培训体系中纳入专利知识的内容,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专利课程,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专利保护和促进的良好环境。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对重大专利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进行收集、分析、通报。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的预防、查处、处理工作机制,重点预防假冒专利行为和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第十一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六)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七)制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执法协作工作平台,健全专利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第十三条 发生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在行政处理时向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相关工作。

新《专利法》何时开始施行?

2021年6月1日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开始施行,这也是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除了专利法推陈出新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也同样在6月1日进行了更新和修正。但也有一部分法则尚处于完善中,目前暂缓施行。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则仅有征求意见稿颁布。

专利法的种类:

根据发明是否属于个人为履行其职务而产生的成果,可以将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的相关权利当然归属于发明人本人所有。

而关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各国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有的将其归属于员工个人(称为“发明人主义”或“雇员主义”),有的则将其归属于对该发明行为作出指示或职务安排的公司或其他单位(称为“雇佣者主义”)。

我国专利法将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定义为职务发明创造,并规定其权利归属于用人单位。同时,我国专利法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应对做出该发明创造的个人予以奖励和支付报酬。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专利法

市场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用新型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哪年实施?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的法律。

综上问题所述,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调解与裁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专利创造与运用、专利管理与服务等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第三条 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遵循依法保护、鼓励创新、有效应用、完善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专利事业经费,鼓励支持专利开发利用,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机制,完善专利服务体制,协调处理专利保护和促进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保护和促进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专利保护跨境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第六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根据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版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税务以及海关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维权机制,支持专利维权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利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开展专利保护和维权服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利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开展集体维权。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第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对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第十条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被请求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案件处理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提交有关证据副本。因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请求中止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文件一并提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受理。第十一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的需要,委托专利技术鉴定机构对专利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先行支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费在案件结案后由当事人根据责任分担。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认定。请求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请求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是专利权利害关系人;

(二)请求予以认定的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能够提供与被请求人发生专利纠纷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技术载体、物品、资料等;

(四)当事人各方未就该纠纷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人的请求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材料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陈述。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在处理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就专利权受到侵犯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就专利权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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