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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主体和客体(侵权客体 侵权对象)

2022-10-04 六尺法务 侵权

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合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侵权主体和客体(侵权客体 侵权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具体如下: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理发店店名被告侵权+怎么办?

店名可以是商标的一种,经注册后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对店名注册商标侵权的,侵权的处罚要依据侵权的情形而定。

1、依据《商标法》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侵权行为是成立的,处罚的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作案的工具,并且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按一定的倍数进行罚款。

不知道被告的住址,是不能像法院起诉的。

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立案受理的,因为没有被告地址,法院无法送达,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不符合受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关于是否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定:一种情况是,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

无论是什么人,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如在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对这种伤害,法律不禁止,也不谴责,甚至鼓励。

只有在行为人违反这些条件时,法律才给予保护。如医生治病救人,不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而且为了病人的利益,在切除病患时,还必须连带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机体。这是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不得已而为之,这种行为当然不算侵权。

如果超出这种情况或不符合这些条件,切除了病人身上不应该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机体,这就属于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侵权。如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某医院为治疗盲肠炎,竟将病人的子宫也切除掉了。

(二)对侵权主体的认定

该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各是什么?

主体是张三和李四,客体是张三家的狗咬了李四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给付,内容是张三和李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张三和李四各举各的证啊 李四当然是要举能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比如伤口的确是张三的狗咬的。

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1、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是一种人和人的关系,所以呢,比方说人和物、人和自然也能发生关系,但这不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之列。而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上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除此之外,再无他物。

2、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实际上是一种媒介,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起来。

民事法律关系,上面说了,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客体就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就这三个,而人身关系就是身份权,如继承,婚姻,这些,和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等等,除此之外,就没有了。

3、上面你说的是侵害了其健康权,我认为是对的,健康权就是本题中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客体。

4、法律事实就是侵权事实。

5.内容就是侵权之债,甲要赔偿,乙有权要去赔偿。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2、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3、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4、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法律行为

生活中会有很多侵权行为,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狭义和广义两个范畴。狭义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不仅包括狭义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行为人所控制、管领的对象或人的动静。这种广义上的侵权行为是人的行为的延长或延伸,亦构成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行为。比如公司法人对其员工执行职务行为侵权的情形,饲养藏獒的人对藏獒伤害他人负担责任的情形等,都不是责任人自己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仍然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这些情形属于本法中的广义的侵权行为范畴。狭义的侵权行为也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就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据此,一般认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用了侵权行为的广义概念,调整所有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时,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即“民事权益”,并且对具体的民事权利逐一进行列举,明确了本法的权利保护范围。

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造成损害。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有金钱等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只有存在损害才能体现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确实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事实。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三种: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是由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二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简称违约行为,是由合同法来调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即既不属于侵权又不属于违约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取得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而不返还,接受遗赠而又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目前这些行为由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第三,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自身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都是绝对权利。由于绝对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行为的配合,也并非基于特定当事人请求基础上,所以,这类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只能通过本法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来获得保护。这就与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有明显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就是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这种权利受到侵害就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请求保护。但是,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由于侵权责任法中既没有明确表示认可,也没有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如果在将来的法律修正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债权也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其就是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为绝对权利的一种例外。

第四,除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形之外,侵权行为一般是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一般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之所以要把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是因为过错本身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当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通则都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即在某些场合,即使不存在过错,行为人也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这需要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个人都不能认定无过错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因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或其他特别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责任。何种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何种相应的法律责任都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这也与违约行为有质的差异。违约行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产生的,即违约责任产生于法律支持认可的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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