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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的案例(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

2022-10-03 六尺法务 侵权

收集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案例各三个(急)

民事违法行为

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构成条件主要有两条:(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2)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违法行为分为违反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两大类,前者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后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违法的作为是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的不作为是指不实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为。它同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1)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为;(2)某些民事违法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同样构成民事违法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本人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某些情况下,违反国家民事政策和社会共公利益的行为也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对于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上并无确切的判断标准,这一点与刑法理论中的四个判断标准(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标准,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规定也极不一致。在实践中,要判断某行为是否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依据的是规范这一违法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具备以下特征: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做出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如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劣药销售的行为,有人认为这是两个违法行为,但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时间、地点单一,违法事实清楚,购进、销售这两个环节合在一起才能构成经营行为,购进的目的是销售,销售的前提是购进,这两个阶段不能截然分开,不能因为违反了两个条款就变成了两个行为。所以同一个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数个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既包括单纯的法条竞合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违法行为的手段、方法等触犯其它规范的构成牵连情形的行政违法行为。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过程。一般认为违法行为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终结,即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顺利结束,实施过程中没被执法部门发现,结束后被发现而受处罚的情况。另一种是非自然终结,即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执法部门的查处而终结。

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整体。如果在查处时,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向执法部门作了隐瞒或重大欺骗,导致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失全面、准确,执法部门在第一次做出行政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二)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区别

在实践中,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界限容易混淆。同一类违法行为一般是指在性质上相同的多个违法行为。因此,首先判断是否构成了一个违法行为,然后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了多个违法行为。

按照前文的分析,判断是否是一个违法行为的关键和标准是单行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违法行为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在该违法行为实施的当时,如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假药、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但有的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则该违法行为在终了之日起成立。

如何认识违法行为的终了?当事人在一个违法行为结束后,又实施了相同的违法行为,表明其实施了一个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即日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日期,就是违法行为结束的日期。在该期限过后,如果当事人不改正,就构成新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再次做出处罚。如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受到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无视行政处罚决定,继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就又构成了新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再次做出新的行政处罚。

因此,区别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标志在于:某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在继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是否已经终了或者已经被行政机关查处,行政机关限期改正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而对当事人实施的多个同一类违法行为,则可以处罚多次。

(三)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再罚的理解

原则上,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是,由于实践中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完全彻底地实施这一原则,而在有些情况下,又可能有例外。实践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再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同一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强调同一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和根据对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不违反这一原则。

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由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不得同时给予罚款处罚,但是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然可以采用。这种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实践中和法律规定上比较多见。如前文中谈到的某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一种药品,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然后高价出售牟取暴利的案例,药品监管、物价、工商部门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行政法律规范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一旦先处罚机关做出的决定包括罚款种类,其它的执法部门就不能再做出罚款的处罚,只能做出其它种类的处罚,如吊销许可证等,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适用。

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例子有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侵权的定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了三类,即商标、专利以及著作权。如果侵犯了其中一种的话,那都是可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比较多的,而一旦认定构成侵权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很明显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会构成侵权,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是提供来保护的,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就需要根据实际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常见的就是民事方面的责任,但由于侵权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在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自然还需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的案例(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

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何承担?

现实问题

沈某和韩某是两名社会青年,一次在杨某开的农家乐餐厅吃饭后,由于没带足够的钱付账,与杨某产生了争吵,最后朋友送钱来才算了事,两人为此怀恨在心。在吃饭的时候,两人注意到杨某的餐厅外的猪圈里养了几头猪。当天晚上,两人各自单独来到杨某的农家乐餐厅外,两人从不同方位砸开了猪圈,放走了杨某的猪,在这个过程中,两人都没有发现对方。事发后,杨某将两人告上了法院,但两人都推说猪是对方放走的,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数个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侵权行为叠加在一起,法律特别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沈某和韩某的行为都会导致猪被放跑的侵权后果,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的是否能够追究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的是可以追究侵权责任的,不要因为负刑事责任时就可以逃避侵权责任的。

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2)本案如何判决(请说明责任方式),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1)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餐厅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权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动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这恐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亵渎和漠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方式应当是赔礼道歉并应当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不宜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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