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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和严重侵权(一般侵权和严重侵权的区别)

2022-10-01 六尺法务 侵权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首先,构成条件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条件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条件构成的要件

一般侵权和严重侵权(一般侵权和严重侵权的区别)

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分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和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影响到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严重侵反著作权的行为:第一,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此行为是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的行为,并且侵权行为人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如果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被制止,则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就无法实现或者是受到阻碍。由于这种行为不仅会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会扰乱文化艺术作品的流通市场,所以也是法律要重点制裁的侵权行为。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此行为侵犯的是图书出版单位享有的邻接权专有出版权,此行为又被称为盗版行为。由于此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图书出版者投资的利益回报以及文化产品流通市场的秩序,故若不加以严厉禁止必然会影响到作品的正常传播。第三,未经表演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此行为侵犯的是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许可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发行音像制品以及对于信息网络传播的控制权是法律赋予表演者的权利,因此未经许可擅自行使且会产生营利的行为不仅会侵犯表演者的合法权利,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第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此行为是音像制品传播中的盗版行为,侵权行为人侵犯的是音像制作者的权利,更具体的侵犯对象是音像制作者对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几项权利是音像制品的制作者所专有的、能够实现其经济利益使其投资得到回报的权利。未经许可擅自行使的侵权行为应受到较严厉的处罚。第五,未经广播电视组织的许可,播放、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广播组织者权。广播组织者对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许可转播、复制权是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任何人必须尊重,如未经许可擅自行使即构成侵权。由于广播电视的覆盖面广,侵权的后果较之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要严重,故应受到较严厉的处罚。第六,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行为。随着作品传播新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为了对权利进行更好的自我防护,也会采取一定的新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防卫。破坏这些防卫措施,不仅浪费了权利人对防卫措施投入的资金、使防卫目的不能实现,而且会实现侵权的目的。所以,不管侵权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是否营利,都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受到较严厉的处罚。第七,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这也是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立法目的和作用与第六种行为基本相同。第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此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姓名权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中,姓名权被侵犯的一般都是美术界的名人。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侵权行为人在自己制作的作品上假冒不是作者的人的签名,以使别人认为该作品就是在作品上被侵权人假冒的作者的作品而购买。假冒他人签名的作品的质量好坏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

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种类包括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应特别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划分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根据是什么

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概括起来,两者主要有如下区别:第一,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必须同时具备过错、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特殊侵权不需要以过错要件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由其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前提不同。一般侵权不需要法律进行单独特别规定,而后者必须有法律单独特别规定为前提。第三,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这也是划分两者的标准。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标准

一般侵权行为:

1、在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旺铺、域名等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

2、出售商品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

3、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其他用户的混淆或误认;

严重侵权行为:

1、发布、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

2、发布、销售非商品来源国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

解读:一般侵权行为对商标权、著作权的使用加了修饰词“不当”,所涵涉的内容包括了直接使用,仿冒,改造,谐音等只要能引起他人误解的行为都应包含其中。另外商标权、著作权不仅可以用于商品信息、旺铺及域名等非直接销售的商品中,也可用于直接出售的商品中。它必然包括图片、音视频、文字,淘宝侵权多数应为商品图片侵权。而严重侵权行为则直接是未经允许发售侵权商品,行为更为恶劣,涉案金额也会更大,若金额过于庞大甚至可以将其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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