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34条(侵权责任法34条与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

货车司机出了事故司机负责吗?

实践中,货车司机可能给别人拉货,也可能给单位拉货,或是服从单位的任务进行拉货服务,不同的情况下,货车司机发生车祸致害,赔偿义务人是不一样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来说,货车司机致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为:

1. 货车自己

如果货车是司机自己的,仅个人经营为别人提供拉货服务,那么如果发生车祸致害的,仅由货车司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货主是与赔偿问题没有关系的,因为货主不是直接额侵权人,也不是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

货车以自己的保险或司机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2. 货车司机单位

如果货车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拉货服务是遵从单位的指令。此时,不论货物隶属于他人,还是隶属于单位(单位是货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此时,货车司机的单位将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3. 其他承担赔偿的情况

(1)保险公司

如果车辆投保了相应的保险的,保险公司将先行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包括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规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

(2)租赁的货车

如果货车是租来的,那么当事故的发生与租赁人有关系,如租赁车辆存在系统问题,租赁人没有告知等,则租赁人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相对无过错责任怎么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对工作人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他人损害都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需确认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他们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主要是讲履行职务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所在单位负责。

侵权责任法34条(侵权责任法34条与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

侵权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执行工作任务中

对各种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统一规定。《侵权责任法》之前,用人单位责任被分割成三块,并作不同的规定:

①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

②非国家机关的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

③非法人组织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而《侵权责任法》第34条则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合伙组织)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5条还新增了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三十三条与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雇主责任”在之前的法律条文中均没有明文予以规定,仅在《民诉意见》第45条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1条中有所涉及。

按照本条文字表述,“用人单位”指的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在劳动者为完成劳动工作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中,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上是“派遣单位”,但所完成的工作则是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收益,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在此种情况下,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仅在其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

此条在审议时争议较大是由于,此条并没有规定承担了侵权责任的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行使追偿权,同时《劳动合同法》中也仅规定了“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容易造成无论劳动者对侵权行为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误解。在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恐怕援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为公平且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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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34条(侵权责任法34条与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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