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制度(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为什么废除劳教制度

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

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扩展资料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劳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劳教人员也均已被释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教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劳教废除时间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时还宣布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教,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至此,在中国实施了近60年、广受关注和争议的劳教制度终于被干净、彻底地划上句号。这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

不过,在"小劳教"之外,还有一个"大劳教"问题存在,这就是其他众多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包括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强制戒毒制度、强制医疗制度……等等,与"小劳教"一样,其根源在于强调秩序而忽略自由,强调安全而忽略人权,强调效率而忽略制约,它们都是后劳教时代应当关注并逐步解决的问题。

从立足改革到彻底废除

对劳教制度改革的探讨,至少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1997年修改刑法时,刑法学家、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就指出,此次修改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解决劳教问题。但由于当年修法比较仓促,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又涉及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所以决定此次修法暂不涉及劳教,这个问题单独解决。

"小劳教"废除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拘留也将成为一个问题。过去在劳教1-3年剥夺人身自由的遮蔽下,15天或合并执行的20天治安拘留似乎并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但劳教废除后,治安拘留的合法性拷问已不容回避--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剥夺一个人15天甚至20天的人身自由,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仍然有足够的理由担心这样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因此,对于治安处罚特别是治安拘留,未来也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如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治安法庭,对其适用简易程序,使治安拘留接受司法审查。

此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和措施,还有公安机关过长的刑事拘留权、留置权,甚至"双规"、"双指",等等。如此种种,都是后劳教时代应当关注并逐步解决的问题。

劳教制度因谁而废除

劳教制度因为唐慧案而废除。从重庆系列劳教案到唐慧案所掀起的讨伐高潮给予了劳教制度最后一击。它的反对者们并不意外,“相比其他的改革,这个并不算太难。”

1、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如下: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

2、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有何意义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政治重点之一就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提出。因为劳动教养已经明显不符合中国的司法需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社会前进的一步。这意味着,劳动教养制度mdash;mdash;此项在中国存在了数十年的制度将被停止使用,成为历史。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从法律形式上非刑法规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3、劳动教养由哪个机关执行

劳动教养由哪个机关执行,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5)拘役所。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次最长达四年之久,如果考虑在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采取“连续劳教”的方法,则时间更长。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且不说此前它的依据只是“党内文件”。这个决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为1954宪法规定的是全国人大的单一立法制,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31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49条)”。仅仅从立法形式上看,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已经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

劳教制度废除是什么意思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这个与判刑不一样。劳教制度废除,是指今后不再对类似的人员采用此方法进行劳动改造,已生效的执行的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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