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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新规(资产新规明确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

2022-10-31 法律资讯 案件

资管新规认可的产品类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共四种。资管新规对理财的影响一是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定位,明确打破了资产管理产品刚性兑付的隐形保障。新规明确规定,资管产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得通过隐性保本承诺、滚动发行、自融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等方式现隐性保理承诺。作为存款业务,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需要缴纳存款保证金和存款保险费。针对上述问题,新规明确规定,资管产品属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得通过隐形保本承诺、滚动发行、自融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付等方式变现,银行定期产品到期日不得早于资产到期日。目前,该行理财产品种类丰富,主要通过发行对象、渠道、称号等梳理产品线。但产品模式仍采用资产组合式,换汤不换药,单一产品模式不利于应对多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建议加大净值型、标准资产投资型、半开放型、衍生品挂钩型产品的开发推广力度。二就是进一步强化统计报表制度和动态监管制度。 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资管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每月 10 日前、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报告产品相关信息。同时,首次提出托管机构、结算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同时报送其登记托管的所持有的金融工具信息。新规还明确了金融监管的分工和监管原则。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资产新规(资产新规明确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1)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资产新规定

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五、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六、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执行,同时抄送银保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进行资产的相关处理的时候,是需要按照资产的最新法规来进行才是合法的。

资产新规

4月27日,百亿规模的资管行业迎来了大资管监管规定的正式落地!该资管新规是由一行两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的。

资产管理业务机构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它们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这就像资金来远方找到资管机构这个红娘,红娘再去对接资金运作方,在中间前旗一个红线。扮演“中间商”的角色。

我们就从这牵线红绳的两边来分析

右边:资金运用方,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

不同类型产品投资者有不同的底层资产。

固定收益类产品标准:投资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80%

权益类产品标准:投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列≥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标准: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80%

混合类产品则投资于上诉三类资产且任意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左边:资金来源方,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不同,则可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拓展资料】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社会公众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一般偏弱。所以公募产品在投资范围上有严格监管要求

私募产品: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私募产品的投资者需要是合格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说完相亲的双方,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新规的要点:

①打破刚性兑付

城管来了!把牌子收起来,以后这些不能做啦!

新规要求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刚性兑付。

因为,刚性兑付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提升了道德风险。抬高了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

所以,监管机构下定决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股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均可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

为了做当代好市民,争当朝阳群众,我们在来学习一下什么情况会被认定是刚性兑付:

1)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管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以此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可参考P2P暴雷案例)

2)资管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或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还不起了,拆东墙补西墙)

3)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保本保收益。

这里首先要了解一个概念,叫做摊余成本法。

不严谨地举个例子。假设一债券现价90元,10天以后到期,保证以10元兑付,按照摊余成本法,把收益的10元钱按照剩余天数平摊一下,则每天收益10/10=1元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预期收益型产品。

但由于经济数据、市场利率因素会影响债券价格,所以这10天债券走势不会是一条直线,实际是波动的。而一些资管产品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使得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风险的大小。所以需要采用净值型产品,定期披露净值,来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这时,投资者的收益依靠产品净值,不等于预先确定的预期收益。但考虑到可操作性,新规提供了例外情形,对于封闭式产品,所投资产在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等条件下可还是按照摊余成本法计量。

2022年固定资产新规

法律分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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