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例,西安女事主接受奔驰VIP10服务是否不当得利?德国流水线参观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西安女事主接受奔驰VIP10服务是否不当得利?德国流水线参观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第一个问题,不存在不当得利,这个是正常的维权诉求,这个是最低的补偿是维修发动机,最高的没有封顶,你诉求1000万,只要对方愿意给,那就是合法的。第二个问题,作为维权,友善体现,人文关怀,邀请去总部,这个正常,是个案,我发动机也漏油,就给我换了个密封垫,不漏了,宝马也不会邀请我去,也不会给我vip,但是人家同意了,我觉得就是合法合理的。这两个福利都是维权成果,我们也可以诉求,但是人家可以答应,也可以不答应。只是这车主最先是用不能按闹分配来吸引我们,最后还是按闹分配的,略坑了我一下,我也反对按闹分配的,但是最后这么一反转我成了支持按闹分配的车主了,而且这个例子下来,我们维权会更难。所有维权都被扣上了按闹分配的帽子。

葛兰素史克事件始末?

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

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是2013年7月爆出的一个药品行业的行贿受贿事件。涉及此事件的主要厂家葛兰素史克,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的竞争环境,导致药品行业价格不断上涨。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GSK中国〕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透过已经查明的更多案件细节,一个跨国药企的商业贿赂利益链逐渐清晰,将药价推向虚高的幕后黑手开始浮出水面。

此前媒体报道,葛兰素史克内斗、内部人士举报,牵出高管行贿受贿案,对此中国警方否认。

中国警方通报称,2013年年初在工作中发现部分旅行社经营活动异常。办案民警介绍,上海临江国旅几乎没做过任何旅游业务,但年营业额却从成立之初的几百万元飙升到案发前的数亿元。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部署涉案地的警方开展调查,发现葛兰素史克中国及其关联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犯罪嫌疑。

通报称,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公安部指示湖南长沙、上海、河南郑州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6月27日、7月10日组织开展两次集中抓捕,对葛兰素史克中国部分高管和多家旅行社部分工作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长沙警方相关负责人披露,6月14日公安部指令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该案。6月27日,长沙警方协同沪、豫警方,在北京、上海、南京三地,对涉案药企和上海临江国旅工作人员实施抓捕。第一批带走14人。

6月28日中午,长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长沙警事”发布简短消息,首度披露“葛兰素史克(中国)有关高管涉嫌经济犯罪,正在接受长沙市公安机关调查。”

彼时相关嫌疑人已被押解回长沙。

腾讯起诉老干妈,给了骗子500万的回扣,这是商业贿赂吗?

第一,500万的回扣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但基于骗子私刻老干妈公章伪造合同之事实,合同在腾讯和老干妈之间根本不成立商业合同。第二,既然合同不成立,基于合同上的500万回扣之约定,也就自始无效,在法律上视为根本不存在。第三,骗子拿到的500万既有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故在民法上这500万构成不当得利。第四,在刑法上,这500万构成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或者是普通诈骗的犯罪金额。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诈骗500万在量刑上应该属于金额特别巨大,故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应该是无期徒刑。第四,商业贿赂是在双方真实商业关系存在下,通过私下给予对方个别人一定金额回扣的方式,实现商业关系的维系。但对比上述分析,腾讯起诉老干妈给予骗子的500万,无论是否写进双方的“合同”条款,都不构成商业贿赂。

科伦药业一年54.5亿销售费,已查实商业贿赂涉案金额超300万,对此你怎么看?

我看300万仅是个零头。54亿销售费可能就行贿这点钱?查吧!认真查。中国用广大股民的血汉钱走造就的上市公司还有好的没有?别再发股了,好好查查,好好整顿,该退市的把钱还给股民,退市。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商业贿赂如何认定的难题。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该答复肯定了接受贿赂方并不仅限于交易相对人:“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当然,该意见只是国家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的答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商业贿赂相对人的界定,还应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其他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往往能够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可以是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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