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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婚姻法(新婚姻法是啥)

2022-10-31 六尺法务 侵权

最新婚姻法2021离婚新规是什么?

婚姻法是保护结婚双方权益的一种法律,婚姻法的存在让很多结婚的人有了更大的安全感。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结婚的相关程序,也规定了离婚的一些程序。婚姻法自制定以来,是一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修改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顺应潮流,结合现实情况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能起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作用。2021年最新修订的婚姻法开始正式实施。此次婚姻法对离婚有了新的规定。那么,最新婚姻法2021离婚新规是什么?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解读一下2021最新的婚姻法离婚新规。

一、离婚不是说离就离,新的婚姻法设立了离婚冷静期

2021年新的婚姻法出台,离婚不再是说离就离的了,因为新出台的婚姻法设立了离婚冷静期,这个冷静期为期30天。也就是说提交了离婚申请后,30天之内双方必须要冷静一下,这30天内不可能给办理离婚。

二、离婚必须要分清债务,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明确债务

离婚之前必须要分清债务,离婚的双方在离婚诉讼书上必须要签署明确婚内是否存在债务,谁负责承担这些债务等等。明确了这个事件之后,夫妻双方才可以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也才能被批准。

三、法院若判决不准离婚,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方可判离婚

增设了一项如果法院判决两个人不准离婚,那么夫妻双方必须在分居满一年后方可被判离婚。如果法院判决不能离婚,两个人一年之内去上诉再次离婚的,法院不会受理,也不会判离婚,只有满了一年才可以,并且要有分居满一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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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婚姻法(新婚姻法是啥)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3日正式实施,关于房子、小三、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对司法本身的误解,更折射出那些坚称受到伤害的女性面对婚姻时的脆弱。

可能是理解中夹杂了太多感情的因素,其实法律并不会只偏向于一方,法律是从保护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的。

新婚姻法中关于舆论争议点的解释

1、关于买房

《婚姻法》新规: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不过,该解释也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而沦为笑谈的“丈母娘需求论”则可能进一步变异为一定要让女方的名字“登上”房产证。

解释: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岳父母买房女婿同样没份

安于女方弱势,坚持“男方必须买房”才是不平等

女权主义者忽视了这条普适性的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如果仍要坚持“男方必须买房”,那只能说这些人自认男女不平等,并且安于女方弱势的地位。大多数的中国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通过赠与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便可取走一半,这对男方而言同样显失公平。更何况,父母买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推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其实是对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父母要是特别喜欢儿媳妇,新条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产。

解释仅仅确保底线,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实现约定处分财产

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现行《婚姻法》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

2、妻子为“小三”还房贷?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只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理解:由于现实中多数为男方婚前买房付首付,这一规则在女权主义者眼中就演化为“男人离婚成本低”、“男人不可靠”,甚至会抬高离婚率等等,但这样的“想象”离现实很远。

解释:妻子参与还房贷却被扫地出门?可依法求偿且享有房产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解释(三)有别以往的规定就是确定了对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以往离婚财产纠纷中,婚后共同还贷的女方只能得到还贷额度的一半且无法享有房产增值部分。简单算一笔账就能明白,不考虑利息的话,一套房首付20万,贷款80万,首付男方付,房产登记为男方,贷款婚后夫妻双方还,也就是说买房男方支付了60万,女方40万,离婚后房产归男方。房产现价值200万,男方需补偿女方40%,即80万,仅从投入产出比而言,女方并没有任何损失。当然,如果房产贬值了,那就再一说了。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3、法律会鼓励男人养“小三”?“如果你不能给她一个名分,那就送她一套房子”类似雷人的楼盘广告语直指“小三”、“二奶”等特殊消费群体。

在2010年新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炉时,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网友质疑这是在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法律已经间接认可了“二奶”的灰色身份。直至解释(三)正式实施后,这样的讨论仍然不绝于耳,但仔细对比最新条文不难发现,关于婚外同居约定补偿的规定已经被取消。

解释:鼓励男人养“小三”?正式文本已删除婚外同居索取财产补偿的规定

“小三”、“二奶”成为近期新闻事件中的热点词,很多案例中都提及的“分手协议”被认为可以给赔上青春的小三给予补偿安慰。但显然婚姻法解释并不承认这样的金钱交换,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在目前的法治框架下,让“小三”合法化,不仅与道德要求不相符,同时也损害了男方与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继承权。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4、全职太太若离婚将何去何从?

《婚姻法》新规: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释:家庭主妇成高危职业?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有利于保护弱势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使国外立法中常见的婚内财产分割权首次得到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将支持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而在以往,只有离婚才是开启分割共同财产的事由。

有律师指出,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此外,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有不动产,对不知情的另一方来说,要追回卖出的房子十分困难,法院会运用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驳回。总体而言,这两个条款在财务方面对明显处于弱势的女性保护十分明显,而不像她们担忧的,司法解释“亏待”了女性。

5、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新规: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释: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妇女自主支配身体避免成为生育机器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也再度强调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权只能赋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事实上,当前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6、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

规定: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有律师解释称,这一条是对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双重肯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动也要登记为标准,而合同法对经过公证的合同也给予特别的效力。就是说,丈夫送给老婆的房,未过户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这个赠与没有经过公证。

7、关于孩子

规定: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释:律师认为,这一条是对现实审判实践的一种体现。由于性观念的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才会让亲子鉴定大热。不过张律师认为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并非易事。因为生育本来就是很隐私的事情,找证据证明很难。

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人的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意见稿”给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婚姻法博士认为: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生育的权利。律师认为,根据生育的特点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是很短暂的,而女方却要为此怀胎10月,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然男方确实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选择,可以以此为由离婚。

8、关于债务

规定: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释:也就是说,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钱,不过离婚时这笔账是要算清楚的,“还一半”。

新婚姻法对全职妈妈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家务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法律条文来看,离婚家务补偿的适用有如下几个特点:

(1)离婚家务补偿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即夫妻之间才能请求补偿。

(2)在权利主体方面, 须是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一方在家务方面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牺牲,多付出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补偿。

(3)离婚家务补偿提出时间只有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补偿,在平时不能提出,在离婚后也不能提出。

(4)离婚家务补偿的金额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才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并未规定补偿金额,一般来说会依据家务付出的多少、一方支付能力、婚龄长短、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对“离婚家务补偿”的看法

“家是最小的国,国是千万家”。对于以和为贵的人们来讲,离婚是一个艰难的选择,但在有些时候离婚或许又是最好的选择。

当夫妻双方感情走到了尽头,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时,”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无疑是更好的保护了”全职妈妈“的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保护了弱势群体。我国现行的关于离婚补偿制度的规定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个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想要对婚后照顾家庭的一方给予一定的保障,但是在实务中,更多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并没有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导致这个法条的适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此次《民法典》中删除了现行婚姻法的限制性条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修改后的规定更符合社会现实情况。

三、对“全职妈妈”的一些建议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女性,包括很多高学历高知女性, 为了家庭的幸福和美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学业,最终鼓起勇气选择做一名“全职妈妈”,或者选择了一个时间较为灵活的工作,而放弃了职业上的发展,全身心的照顾家人,整日操劳,全年无休,非常的辛苦,特别是二胎“全职妈妈”为家庭付出得更多,所以“全职妈妈”应该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尊重,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全职妈妈”也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留意以下一些小建议,当婚姻无法维系时,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1. 收集保留证明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的证据;

2. 收集另一方对家庭照顾少的证据;

3. 家务补偿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已办理离婚手续,事后便无法再提起家务补偿;

4. 家务补偿的金额不会太高,建议平衡家庭和自我成长,若非迫不得已,不建议做“全职妈妈”

新婚姻法解读(新婚姻法实际上保护了谁)

每到新婚姻法出台了,总有人哭,有人笑。

“婚姻冷静期”石锤一落,很多准备离婚的嗷嗷直叫。这个婚,万不得已,谁冲动去离。

想结婚的依然去领证,不想结婚的还是单身。哭的人里大多数是女人——再也没办法通过婚姻分割财产了。笑的人里大多是男人—— 再也不用担心结婚时“财产公正”的烦恼了。 然而笑的一小部分女人心里更踏实了,不必担心养汉了。哭的一小部分男人不踏实了,娶老婆就看重老婆家里的快要满五年的房改房,现在也跟自己没多大关系了。

新婚姻法,到底保护了谁呢? 和小鞭一起看看律师 对《新婚姻法》的解读:

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不管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法院认为房产与配偶无关,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为自己名下,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与配偶分割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房子的涨值部分都和另一方没有关系。

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婚前买了房,婚后房产所有一方私自将房子出售,另一方想处置该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一起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私人财产,不进行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过错赔偿原则写进新婚姻法

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家暴,离婚后,被侵害的一方依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过错赔偿原则,简单的理解就是, 情感出轨,经济赔偿。 虽然感情没了,但经济上的实惠也是好的。所以从修订细则上看,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受到了更好的保护。但出轨这种事,过错方也不一定就是男性,如果对分割财产这件事上很在意的话,建议还是把婚离了再找下一任。

新婚姻法保护了男性吗?

这用问吗?这么看,就是保护的是男性啊!社会上,普遍男性在职场和家庭中的地位都高于女性,无论从收入水平还是职位选择上,男性都占有一定优势。那么,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男性都高于女性。从前,女性还能从婚姻中获取房产的一半,作为女性在社会分配中不平等的一部分补偿,但从今往后,妹子,人家婚前的房子就是人家的房子啊!人家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也是人家的房子啊!房子涨价,老公出售房屋,人家父母的房改房,都和你没半分钱关系。你能享有的,只是房屋的“联合使用权”。小鞭倒不是劝妹子们结婚就想着离婚,但是人生这么长,变数这么多,没有房子没有青春生了孩子的老妹子,很可能就是: 天赐绝人之路。

法国是一个崇尚单身的国家,在那里,多大年纪的人都可以自由恋爱。嗯,你会法语么?英语怎样?去法国怎么生活的前提是:你怎么去?这些都是问题,张曼玉是明星,40岁息影。但40岁离婚的女人,目测要和20岁的小姑娘“共同奋斗”了。都是从40岁活自己,怎么活,就天上地下了。

乍一看,是在保护男性。实际上,这也是对女性深层和长远的保护:它迫使女人变得更加独立,聪明,是鞭策女性积极投入社会竞争的重要举措。

家庭不再是可靠的温床,得出来跟社会斗一斗了——你牺牲了一切奉养的老公,孩子,公公婆婆,现在,每日精心装扮的,用微薄的工资添置小家具的房子,都可能是别人的。

那么不会再有一个母亲看着自己的分数,劝自己的女儿不去报考一所专业很好,但男性很少的文科或者综合类学校而去报考一所,专业差,但学校男性品质的较高的理工科大学。

不要不相信这样的母亲的存在,小鞭曾在报考时就见过很多这样的母亲(小鞭为自己选择一所综合性大学而自豪)。因为,她们认为,这是一个女孩子镀金的最终目的和最终的归属。

婚姻法,还从长远来看,保护了男性拥有一个独立的妻子,和一个,睿智的丈母娘。

新婚姻法保护了爱情吗?

没有爱的婚姻,丧偶式婚姻,摧残的不是两个人,包括孩子。

婚姻法告诉女人,房子这个在中国婚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将面临重大的新的划分。房子,只属于有能力购买它的人,不属于其它任何一个人和任何一种事物,包括感情。那么,这种划分正确吗?这种划分,其实是正确的。资产,应该属于有能力掌控它的人,而没有能力获取它的人,则也许可以拥有它的使用权,而不具备拥有它所属权的能力。

世界上美好的事物的特质,都是简单易获取。爱情作为美好事物的一种,本来就是不该参杂太多事物和太多的外界因素。 将男性在婚姻中承诺的房子,车子等等物质条件,作为一种条件的婚姻,看似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实际是对女性的一种剥夺。 而女性长期享受着这种看似的优越,实则在承担着这些物质条件的众多的“无形代偿”——放弃争取忙碌而晋升空间的职业,职位;沉浸在商品琳琅满目的小情绪小欢喜中;日益丧失的交际圈子。很多女人并不承认这一点,说我也有自己的圈子,自己的事业。但现实的情况是:一个结了婚的女人,少有靠自己的能力获取另外一套房产的能力。

是天资不够吗?不,只是无形中,放弃这种争取的资质。《我的前半生》中子君放弃了工作的前提是,在那个时候,她潜意识中知道:即使离婚,我也不会流落街头。如果没有当时这种法律保护,而是现在的婚姻法,子君谈不上结婚,不会在婚姻中如此放松对财务警惕,也许她会转移一部分俊生的财产,更谈不上离婚。

这不是女性除了独立就要变成心机婊,这是人的本能——生存。

原来的婚姻法,只从短期上保护了女性。而新的婚姻法,从长远来看是在保护女性。 它保护了女人的尊严,能力,价值不受侵犯,就保护了爱情。

因为,也没有几个男人真心愿意自己娶的女人,除了爱自己也爱自己的房子吧!虽然促成婚姻的元素众多:他怎么能分清,女人更爱哪一个呢?除了这个女人与自己差不多,才能放心吧!

婚姻法保卫了爱情。

新婚姻法还说,夫妻隔经常争吵感情不合,或分居满两年,就意味着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开绿灯;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新婚姻法规定是准许离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如对子女或父母遗弃,若诉讼离婚时法院不会不批准。恭喜,终于可以终结一部分人的“丧偶式”婚姻了。

那些不赡养你父母的,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感情不和被拖住不能自由的,都可以离婚了!有评论说,婚姻法让离婚更难了——真的吗? 新婚姻法,让离婚成本更加低廉。但今年的补充,让低廉不廉价。

婚姻法又给了爱情自由。不远的将来,一个渣男,或者渣女即使更容易离婚,想再婚,也不那么容易,因为谁和谁都差不多,你这么渣,我干嘛要娶/嫁给你?

我们看看上一部婚姻法就坐实的事情。

不管是婚前婚后,只要是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分配。

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结婚后房子的涨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

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两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的时候就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私自将房子出售,妻子想讨回该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结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一起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私人财产,不进行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保护了谁?新婚姻法保护了,独立,自尊,永不言弃的你自己。

小鞭先干为敬, 敬有情人终成眷属,无情者终成房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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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婚姻法(新婚姻法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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