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全文,民法典构成全文?

2022-10-31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构成全文?

民法典由:第一编总则、第二编 物权、第三编 合同、第四编 人格权、第五编 家庭婚姻、第六编 继承、第七编 侵权责任构成。

第一编物 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四章所有权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 居住 权

第十五章地役 权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七章 抵押 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 权第二十章 占 有

第二编合 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十九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四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中介合同第二十六章合伙合同第二十七章 无因管理第二十八章 不当得利

第三编人格 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第四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 二 章 结 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 离 婚

第五 章 收 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五编 继 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侵权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 责任承担

第三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2021民法典全文父债子还吗?

一.在以下情况,子女应当替父母偿还债务: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2、继承了父母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之所以有如此规定,是因为父债子偿本身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1.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民法典1254条原文?

民法典1254条

民法典禁止他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相关住户具有补偿义务,但具有追偿权。

物业公司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这是公安的调查义务。

附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21民法典赡养全文细则?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民法典》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民法典全文正式发布的时间是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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