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哪些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2022-10-30 法务资讯 民法典

哪些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其中注意“劳动争议”,其没有独立的诉讼法规定,也是用《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127条?

民诉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条规定的是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也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审查错误的一种救济途径。

该条文中的当事人是谁,即谁有权提起管辖异议?这涉及到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笔者以为,该处的当事人应该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即他们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首先,被告是异议主体。被告作为民事诉讼的相对方,当然的享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民诉法第12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异议。被告享有管辖异议的权利,能充分保护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效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不廉。

其次,原告也可以是异议主体。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或受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民诉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是否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答案是肯定的。

1、案件被移送管辖后,原告可提出异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当立案庭把有管辖权的案件错误移送其他法院时,原告可以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该人民法院必须审查其异议;

2、共同诉讼原告可以提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共同原告或其他人申请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原告时,如不动产或者遗产纠纷中,其他追加的原告或者申请的原告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异议。

民诉法第22条?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迁人异地之前,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仍然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诉讼:(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07条原文?

民诉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原文)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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