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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户口补偿8万(农民农转非有什么补偿)

2022-10-30 法律资讯 司法

农转非安置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4、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5、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6、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7、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转非有三种补偿

一、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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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口农转非,就无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

相关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上文就是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的相关内容。农户转成非农户口,会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国家是没有具体的规定的,这个还要看各地发展的情况,根据各个地方的标准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另外,现在政策以放宽了,并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别,消除“身份歧视”。

农转非户口补偿8万(农民农转非有什么补偿)

农转非户口的补偿政策有哪些?农转非后的宅基地怎样处理?

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型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许多农民的朋友利用这一政策将农业账户转为非农业户口。许多农村居民将迁往城市居住,他们中的大多数将转向非农账户,因为非农账户在处理很多事情时非常方便,比如孩子上学。改为非农业账户的农民将获得一定的补偿。

没有对农村到非农户籍的补贴。一般情况下,政府征用土地后,其农村户籍变更为非农户籍或自愿补偿退出宅基地。就这两种补偿行为而言,不同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当地最新的政策法规执行,所以价格会有差异,一般来说,这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建议您以最新的当地政策为标准。对于征地后转为非农户籍的居民,用地单位一般需要按规定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降低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

需要安置的农民在支付规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后,仍不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适当增加安置补助。然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在前三年继续超过被征用土地平均年产值的20倍。当农民将其户籍迁入城市时,他们可以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获得一定的补偿,然后将宅基地返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将其分配给村成员。

如果不想退出宅基地,当宅基地上有房屋且房屋完好无损且无倒塌和空置时,农民可以享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并继续使用该房屋,但其宅基地使用权将由永久性变为长期性。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它通常不再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和重建。                       

被政府征地后,户口被转为农转非户口有补贴嘛?

被政府征地后,户口被转为农转非户口是有补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

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转非安置补偿标准2021

【法律分析】

被政府征地后,户口被转为农转非户口可以要求补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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