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有没有出现过民事诉讼推翻刑事诉讼的可能性或者案例?

有没有出现过民事诉讼推翻刑事诉讼的可能性或者案例?

在下遇到过这样一个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交替结果完全不同的实例:多年前某公司因为经营盈利好,次要出资方(仅七千元照顾性出资)起心侵吞公司资产,其利用保管公司营业登记资料和公章的便利,背着主要出资方擅自注销原公司,企图把原公司注册登记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重新建立他的一人公司,当图谋败露之后,其设套以谈判为名达到了索要几十万分手费之后,虚构了被非法拘禁的所谓事实控告主要出资人。警方经过调查认定属于经济纠纷不存在刑事犯罪事实。其经过幕后运作,某公安局长下达指令,违反程序由不承担刑事侦查的派出所对主要出资人先送看守所再向刑侦申请和断续补办刑拘手续,强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结果就是一条龙运作,主要出资人被定罪判刑。刑事结案后,该人认为全部侵吞公司资产机会成熟,以被非法拘禁强迫签订分手协议为理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协议接管公司全部资产。与刑事诉讼同一个法院的民事法庭经过严谨依法审理,被告由于已经重新获得合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做了完全的抗辩举证,法庭依据事实和充足证据,认定原告诉称的被非法拘禁强迫签订分手协议事实不能成立。原告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撤诉息讼。这是一个民事诉讼审理事实上否定了之前的刑事诉讼判决的实例,其人撤诉应该是他聘请的律师领会了民事法庭的意思之后照顾之前刑事判决的体面下台。

最高法院:刑事正在追赃,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如何执行?(附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一、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可在执行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

二、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赃款应退还给民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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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2008年7月21日,中轻公司(委托人)与远大公司(受托人)就进口棕榈油一事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进口棕榈油数量2750吨(+/-2%),总金额3 433 127.5美元。

二、远大公司与中轻公司、华南油脂公司签订《油脂接卸储存三方协议》,约定:华南油脂公司为中轻公司认可的仓储单位,上述棕榈油的所有权始终归远大公司所有,华南油脂公司凭远大公司发出的书面传真指示放货。

三、远大公司在上述业务中主要与时任中轻公司贸易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二部经理赵远征接洽。

四、2749.825吨棕榈油于2008年7月31日已经全部进入华南油脂公司油罐。远大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向华南油脂公司出具棕榈油300吨的《货物放行通知单》。其后赵远征据此伪造了一份棕榈油2430吨的《货物放行通知单》,并以中轻公司的名义出具了《出库通知单》,指示华南油脂公司将上述棕榈油移交给煮煮乐公司。

五、另案刑事判决认定:闵海军伙同赵远征,私自以中轻公司名义与远大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棕榈油合同,并采取伪造远大公司提货单据的手段,使煮煮乐公司在没有支付相应货款的情况下,骗取远大公司上述合同项下的棕榈油2392吨,造成该公司损失人民币1476万元。赵远征因犯合同诈骗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判决继续追缴煮煮乐公司、闵海军、赵远征的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截至本案一审庭审时,远大公司收到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发还案款人民币1 098 042元。

六、远大公司向北京二中院起诉,请求:中轻公司给付拖欠货款、代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二中院判决:中轻公司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14 060 169元及违约金,支付代理费164 072.11元。

七、中轻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中轻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生效刑事判决已对远大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作出了法律途径的追偿,若再要求中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违约金,远大公司就可得到刑事、民事双重补偿。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中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首先,中轻公司与远大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合法有效。第一,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效力应根据民商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一般而言,民事上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上述规定,案涉代理协议在效力上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在中轻公司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下,该合同应认定有效。第二,赵远征在与远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具有代理中轻公司签订该协议的身份和权限,其以中轻公司的名义与中远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刑事案件未执行终结,远大公司也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刑事案件认定损失的标准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可在执行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和救济的法益不同,本案所涉刑事判决书认定远大公司实际损失的标准和依据与本案民事判决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存在不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

再次,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本案中,认定远大公司的损失时应扣减已追回的赃款。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赃款应退还给民事责任人。本案中,中轻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项下全部给付义务,故案涉追赃款应给付中轻公司。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应当做好对管理人员权责和印章的内部控制管理,不相容职务应当相互分离,不应当将关键权限集中授权给一人。本案中法院认定赵远征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之一是:案涉《代理协议》是赵远征利用合法贸易合同夹带该协议偷盖的真实的中轻公司6号合同专用章。远大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亦对中轻公司经营地以及相关证照进行了考察、验证。在办理涉案棕榈油进出口许可证时,远大公司申报过程中使用的是中轻公司电子密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文件,并与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远大公司据此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系中轻公司,相信赵远征是代表中轻公司与其签订代理合同。

二、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进行追赃,并不必然成为民事免责的理由,此时人民法院仍可作出与刑事判决认定损失相重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为了避免双重受偿,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对受偿对象进行明确与协调。需关注的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借款事实与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重合的,应驳回出借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但该情形下出借人可诉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本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三)关于本案是否应在刑事案件执行终结后由远大公司另诉以及认定远大公司的实际损失为1406万元是否正确问题。如前所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聚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可在执行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因此,刑事案件未执行终结并不意味着民事案件不能受理。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和救济的法益不同,本案所涉刑事判决书认定远大公司实际损失的标准和依据与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存在不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案一二审法院依据中轻公司基于《代理协议》而提出的诉请,认定远大公司的损失为远大公司开立信用证支付的金额扣减追回的赃款、中轻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后的数额,并无不当。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一)一二审法院根据《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中轻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前所述,赵远征在与远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具有代理中轻公司签订该协议的身份和权限,其以中轻公司的名义与中远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构成表见代理。中远公司以《代理协议》有效,中远公司已完全履行《代理合同》项下的义务、中轻公司构成违约为由,诉求中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代理协议》有效、中轻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符合《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二)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是否存在法律冲突。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由于救济的法益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对于刑事被害人或者民事权利人的救济方式并不相同。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赃款应退还给民事责任人。本案中,中轻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项下全部给付义务,故案涉追赃款应给付中轻公司。一二审法院未明确该事项虽存在不当,但该不当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结果。

民事诉讼管辖案例?

案例一:甲法院受理一劳动争议案件,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甲法院在未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情况下,将案件直接移送到乙法院。而案件中的原告却主张管辖权异议,不同意案件在乙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案例同时向两个法院提起公诉吗?

首先普个法,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公诉一说,公诉是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是以国家公诉人身分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其次,我猜想你的意思是想问民事诉讼能否同时向两个法院提起诉讼,我的回答是不能,任何案件一个审级只能有一个法院管辖,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郑州郭某鹏案例,受影响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吗?如何起诉?

本律师认为,受影响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这里所指受影响的人包括被感染者、被隔离者和其他利益遭受直接损失者;相关损失包括就医治疗支出、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事情经过3月1日,郭某鹏从北京首都机场乘坐飞机飞往阿联酋,后又乘坐飞机到达意大利米兰,后又返回阿联酋,3月7日上午8点50分乘坐飞机抵达首都机场。通报显示,抵达后经测,郭某鹏体温正常。随后他又乘坐大巴车和火车,于当晚返回郑州家中。回家后的郭某体温经测仍然正常。3月8日和9日,郭某鹏乘坐地铁上下班。到了3月10日,经大数据对比,郭某鹏被发现有境外旅居史,公安民警和和社区工作人员赶到他的居住地,由120救护车将他转运至隔离点。当天下3时30分,郭某鹏因发热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后又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3月11日,郭某鹏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目前,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法律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针对公民的个人行为,其需要面对的法律责任,除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有民事责任。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行为。

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同时具备加害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具体到本案,郭某鹏违反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号通告,故意隐瞒出境史,未严格落实隔离观察和如实申报措施,期间多次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场所,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传播危险,致使多名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严重侵犯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传染病防治法承担民事责任。

维权方法

民事利益受到直接损害者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以维护直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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