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保险法第30条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30条案例分析?

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是基于老保险法第31条自我修正。老保险31条在借用合同法有关内容时,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误差,导致社会各界甚至包括司法部门对其理解各有不同,甚至有司法部门只要遇到条款有争议的,不分青红皂白,都判定保险客户处于优势地位。

雇主险理赔案例?

案例一:

张三帮老板打工,张三在工作过程中意外身故,按照《劳动法》当地的标准,工伤死亡应赔付60万, 如果投保团意险和雇主险都是60万的保险额,两种情况老板将分别怎么赔偿呢?

➤➤ 若投保团意险

保险公司将会按照约定赔付60万给张三家属,与此同时,张三的家属咨询了律师,了解到意外险不能代替雇主的责任,所以可以要求老板再赔偿60万。

于是老板要支付赔偿款是60万+团意险的保费。

➤➤ 若投保雇主险

保险公司将会按照约定赔付60万给老板,老板将60万转交给张三家属。

于是老板要支付赔偿款是0+雇主险的保费。

综上所述,团意险是雇主出钱为员工买保险,对于企业来说,它是一种员工福利模式;

而雇主险是企业主出钱为自己买保险,保护自身利益,转嫁自身风险,对于企业来说,它是一种转嫁风险模式。

关于《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及「超过2年不可抗辩」的条款该如何正确理解?

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

一、关于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二、关于2年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最高院关于保证和纠纷经典案例及解析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95号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民事裁定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泰保险公司与神龙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神龙汽车公司是投保人,华泰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神龙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其作为神龙汽车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关于神龙汽车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及的已将华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重复受理问题,因其所提案件涉及的保险单,原审法院已在一审裁定中予以明确,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故不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复受理问题。

依法求偿权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2020年9月,沈女士为自己投保健康无忧C3款附加住院无忧医疗。2021年2月,吴女士因多发子宫肌瘤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沈女士于2021年3月向我公司提交材料索赔住院医疗保险金。

经核实,理赔人员查勘核实,沈女士投保前已患有子宫肌瘤并在医院检查,因此该赔案将因责任免除(投保前疾病)不予赔付。

二、案例分析

依法求偿权又称获得赔偿权,为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之一。

它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重要权利,其基本含义是: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而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时,可依法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很多人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当做“免死金牌”,但两年不可抗辩就等于两年后保证赔付吗?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沈女士已在投保前患有子宫肌瘤但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虽已过二年,但并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

结合保险法上下内容看,不可抗辩条款的前提是“如实告知”。

三、消费风险提示

为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正确行使依法求偿权,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

1.投保时如实告知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行使依法求偿权的前提,只有在源头上消灭风险,才能在风险来临时安心理赔。

2.两年内不可抗辩条款并非无所不能,必须建立在合理且合法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如果带病投保,心存侥幸心理想要获得赔偿,是不可取的,既影响消费者正常赔付,又影响身心健康。

3.《保险法》规定,客户购买保险时,必须将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无过往病史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得有所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公司。

4.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投保,趁自己的身体还健康,赶紧买保险。

因为买保险要如实告知,而且未来保险公司还会和医院联网,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何、有无既往病史都将一目了然。

如果等到身体变差了、生病了才想要买保险,最后等来的可能是保险公司的拒保通知书,到时候一切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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