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2021(法官法2017全文)

2021年新宪法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1年法考主观题公布时间?

根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司法部9月23日公布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拓展资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二、考试包括现行法律规定、法律职业道德等内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三、考试包括现行法律规定、法律职业道德等内容。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四、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部门另行通知并向社会公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法官法2021(法官法2017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主要工作

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

认真贯彻党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坚持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一仗接着一仗打,一个难题接着一个难题攻克,让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鲜亮底色。2021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238件,一审服判息诉率88.7%,二审后达到98%,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同比减少16.3%,在案件压力增大情况下,审判质效指标持续稳中向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推动健全制约有效、监督到位、权责统一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确保院庭长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可追溯。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扎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闭环。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作用,推行类案检索、量刑规范化,运用司法大数据辅助办案,加强对各高级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审查,规范法官裁量权。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补齐短板,努力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坚持不懈防止公平正义因地区、城乡、行业和身份不同而出现差异、打折扣。

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庭审程序公正保障裁判实体公正。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改革和建设,更好实现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智慧法院建设。面对疫情,智慧法院大显身手,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在线开庭127.5万场。司法区块链上链存证17.1亿条,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存验证防篡改效果明显。形成经济社会运行大数据报告220份,“数助决策”服务社会治理。知识服务平台涵盖类案推送、信用评价、庭审巡查等业务场景,为全国法院提供智能服务1.4亿次。智慧法院创新成果在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成就展全方位展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进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科技赋能司法展现广阔前景。

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运用先发优势,推动技术创新、规则确立、网络治理向前迈进。浙江法院推进“全域数字法院”,福建法院融入“数字福建”,重庆法院探索“全渝数智法院”,司法紧跟数字时代步伐。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积极提供辅助引导或线下服务,帮助跨越“数字鸿沟”。在全球率先出台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以人民为中心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逐步建立。我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司法保障,为世界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二、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自觉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贯彻到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倾听人民心声,接受人民监督,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落实审议意见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专题调研报告意见,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自觉进行民主协商,接受民主监督,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共商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合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共同举办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等形式,就司法政策进行民主协商,真心诚意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工作。办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把456件代表建议、399件日常建议和153件政协提案饱含的民声民意,积极转化为公正司法的具体措施。比如,就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建议,发布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行政司法协同机制。就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建议,完善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视察法院,让司法活动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6960名各级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律师在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受邀见证。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文书1.3亿份,网上观看庭审直播累计超过456亿人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善于从意见建议中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热点,会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与舆论形成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畅通人民参与司法决策的渠道,努力让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都充分体现民意。通过组织座谈、走访调研等形式,听取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意见,了解疫情下“企业想要什么”、“司法能做什么”,有针对性地出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邀请代表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共同研究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就“同命同价”、网络消费、在线诉讼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5件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138条意见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司法的最直接形式。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扩大参审范围,落实随机抽取。全国共有33.2万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37.3万件,其中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6670件,充分发挥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作用。

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紧紧依靠人民支持推进司法改革、破解工作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就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等重大改革及设立专门法院作出决定,有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31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出台文件,支持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支持人民法庭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代表委员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有的直接参与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在扫黑除恶、攻坚执行难、一站式建设等一场场硬仗中,代表委员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展现蓬勃生机。

贯彻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支持配合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法院工作人员监督。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法院队伍得到前所未有的淬炼,思想作风发生深刻变化,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轮训干警80万人次,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进机关青年干部“第一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党史学习培训全员覆盖,引导干警筑牢政治忠诚,从党的百年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真正做到明理、增信、崇德、力行。举办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人民审判成就展,推出《红色法庭百年志》纪录片,赓续人民司法红色血脉。推出15项司法为民实事清单,组织200余项办实事活动,用为民办实事的实际成效庆祝党的百年华诞。

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完善法官入额、遴选、考核、退额等制度,择优选能。开展全国基层法官大轮训。加强知识产权、涉外等专业化审判人才建设。完善法官法新旧衔接政策,支持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建设。培养双语法官2373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青年法官(雄安新区)实践基地,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干部选派,让青年干警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引导广大干警改进司法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全国四级法院院长、班子成员分别到6028个乡镇人民法庭驻庭调研,扑下身子,沉下心来,与法庭干警同吃同住同工作,拜群众为师,面对面听民声,心贴心解民忧。

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刀刃向内,清除沉疴积弊,全国法院59万名干警接受革命性锻造,实现刮骨疗毒、激浊扬清、铸魂扬威。坚持问题导向,不护短、不遮丑、不讳疾忌医,一体推进顽疾整治和建章立制。坚决整治年底不立案,严禁拖延立案、限制立案、以调代立、增设门槛,全国法院去年12月收案同比增长104.2%,群众反映长期存在的年底不立案得到有效整治。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1334.5万件,对有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督促逐一整改,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意见,决不允许“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破坏公平正义。狠抓“三个规定”落实,各级法院全部突破“零报告”,11.2万人次记录报告信息12.8万条,有干预就报告、有过问就上报形成习惯。出台近亲属禁业清单、规范离任人员从业等规定,坚决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以零容忍态度清除害群之马,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21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06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509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刻汲取孟祥等反面典型教训,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学习英模、弘扬正气,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新时代好法官好干部,694个集体、596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滕启刚等24名法官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他们用生命诠释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对法治事业的无限热爱。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周春梅法官用生命捍卫司法公正的崇高精神,努力践行“一心为民、知恩报党”,“做人清清白白,裁判坦坦荡荡”,“说实话、办实事,脊梁不弯、正义不低头”。

各位代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发展进步,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制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支持,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看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精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司法能力不足,对司法实践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基层司法能力仍需加快提升。二是司法改革还存在不到位问题,系统集成不够,司法管理存在短板,综合配套举措落实存在差距。三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既有存量、还有增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四是专业化人才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短缺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法院案多人少、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党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

(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

(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四条 对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时,对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人民法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协助救治,对无法制止或有其他暴力行为的,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法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75件)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来源: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

宪法相关法(4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29.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6.反分裂国家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民法商法(2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行政法(9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70.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7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76.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8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8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8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8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88.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9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9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9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经济法(75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75.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社会法(25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刑法(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编 辑: 李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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