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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前女友胜诉,女子半年人工流产2次导致不孕,把前男友告上法庭,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2022-10-30 六尺法务 案例

女子半年人工流产2次导致不孕,把前男友告上法庭,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首先对这女孩子的情况表示同情。

这一场飞蛾扑火的恋爱,不顾一切,不管将来,粉身碎骨,在所不辞。

结果就是,女孩子两次人流,导致不孕,女孩认为这是男友过错所致,遂把男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男友是否对她一如既往地好,不得而知,但就女孩把男友告上法庭来看,两个人关系堪忧。

再说维权。女孩失去的是生育能力。她的身体受到了伤害。这种伤害与她男友有关无疑。问题是,她要维的什么权?

她需要维的最大的权应该是生育能力,这不是法院能解决得了的。那么,就是损害赔偿权了。

令人失望的是,这方面案例有,但驳回起诉的多。就是说,法院可能会判决男方补偿你一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甚至有的还能要到精神损失费,但是,对失去生育能力这一人身损害的赔偿,要想得到法院支持,不容易。

理由是,侵权责任,最基本的要件是过错,对这女孩来说,恋爱是你自愿的,怀孕是你自愿的(或放任,或明知有可能而不采取措施),人流也是你自愿的!这里面,男方过错在哪儿?

女孩子人流导致自身损害的情况太多,因为生育大出血而死的妇女也不少,特别是过去,剪个脐带都能死人。因为用的是生锈的剪刀,产妇得了破伤风。

但是,这些情况下,要得到男方家庭赔偿,于法无据。

我很希望能有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对女方怀孕受到损害的情况,能让男方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天生的劣势,就把这个后果全推给女方来承受,只能助长男方的嚣张和不负责任。想要你就要,想走你 就走,始乱终弃,就是因为成本太低或者根本没有成本,只需几句甜言蜜语。

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苦口婆心地教育女孩、告诫女孩要自重,要自爱,要保护好自己,但是万一呢?万一出事了呢,男方吃干抹净一走了之,再找一个,继续风花雪月。女孩这边,人流的痛苦,不育的后果,再嫁的不易等等有可能影响女孩一生的苦难,就要女孩自己去承受,这不公平。

女孩当初和男方好,是因为男方承诺了的,他承诺给她一生,一辈子对她好,所以,她才死心踏地把自己交出去,不是吗?

在谴责女孩不自重的同时,请你们想一想,男孩这种始乱终弃、不守承诺的行为,又是什么?他们应该不应该为自己的背信弃约买单?

所以,我还是希望法院能判决男方对本题中女孩所受到的伤害,给予一定的赔偿。

方式是,对女孩所受伤害的程度进行评估,责任5:5开,女方自负一半,男方赔偿一半。

然否?欢迎留言讨论。

男子分手后索回给女友23万,合理合法吗?

近日,一位雷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回给女友转的23万元。原来在恋爱期间,雷先生以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分63次向女友田女士转账23万余元。双方分手后,雷先生起诉田女士要回这一款项。雷先生主张,前述款项是田女士向他借款,因两人在恋爱,所以自己没有要求写借条。田女士则辩称上述费用是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并提交相关聊天记录。法院审理后认为,雷先生的转账系多笔小额付款,时间相距较短,与民间借贷情况不符,且雷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款项性质,难以证明借贷关系。最终,法院驳回雷先生诉讼请求

其实在情侣或夫妻双方分手或是离婚时,财产分割或者钱财明算账,是一种很常见的心态。肯定是不甘心的。不管男女,觉得自己在这段感情中,付出了这么多,分手后,自己之前许多的付出就都失去了价值,没有意义,你感受到曾经的付出不值得。所以,你会想要他/她补偿你。

比如,在分手之后,有些人想索回给相片过程中的所有花销;还有结了婚的,一方伴侣提出了离婚,但一路过来,觉得自己为了这个家付出了这么多,不仅没讨着好,连婚姻都无法存续下去,更是会去指责对方、攻击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等。

像这种在谈恋爱时,恋爱花招中少不了礼物和钱财的赠予。

那有哪些情况下,礼物或钱财的赠予,可以不用返还呢?

1、像是在特别的节日如:“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赠与不可撤销,分手后无需返还。

2、写了借条,或者聊天记录中有明确是借款的,分手后需要返还。

3、既不是520等特殊金额,也不是借款的转账,怎么算?根据双方具体情况,金额较小,共同消费的,不需要返还;金额较大,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审理后具体判断。

4、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因为结婚的条件并没有达成,所以需要返还。

所以分手后,像这种情况没法返回,但在雷先生这种在半年时间,就花了23w,从法律上讲证据,但情理来说,这就是骗钱的花招了。

如果是金额大,而且较频繁的这种,也要睁大自己的眼睛,看清楚一个人,留个心眼是有必要的。

1、原则上,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也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范围;

2、发送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后,双方通过借条等方式对该钱款作出约定的,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即应认定为借贷;

3、恋爱过程中,一方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强迫”对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为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上的意义及效力。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所以双方一旦上了法院,那都要证据说话的。虽说男女双方谈恋爱时,需要有法律意识,但恋爱脑上头了,再就是如果为了以防万一,把所有的不管是日常的钱财往来算明白,那这事估计也会黄了。所以还是要奉劝有些女性,男朋友如果转给你钱,你务必要回一句类似的话在聊天软件里:谢谢老公的生日红包(节日红包),这样男友转过来的钱就属于赠与,不用还的。否则分手后,男方可能提出归还红包这些要求,比较麻烦。

其实在谈恋爱过程中,维系感情的手段之一也是钱财开路,这本来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人世间的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吃喝拉撒肯定需要花费不少钱的,一般谈恋爱男生是应该请客多点,这样才能追到女孩子,使劲花钱哄女友开心,至少获得了当时的情绪价值。还有就是很多消费都是共同消费,不能一概由女方承担。

那如此避免这种纠纷呢?

远离又穷又抠的男人,远离拜金又自私的女人

忠告:恋爱有风险,投资虽谨慎

和前女友分手后她让我还钱,还说法院告我,我该怎么办,有法律效益吗?

先还钱,再说别的事。

一,这件事与是否前女友没有任何关系。欠债还钱,这是你应该做的吧!

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说,借或欠前女友的钱可以不还。

二,你自己承认,慢慢还了一点,到底还了多少呢?可以肯定的说,你没有全部还给前女友。否则她也不会追着你要。

她找你要钱是对的,因为无论她是否说过无偿给你,毕竟你们已经分手了。有些钱财方面的事必须说清楚,特别是涉及到投资的事情。

三,你经营不善造成倒闭。与前女友没有任何关系,她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这是你自己本人的错误,你不能将失败所产生的亏损强加于别人。

失败,并不是你不还钱的理由。

四,既然有往来的明细,那么好好的算一算,分别清算一下。你从前女友那里头拿了多少?期间还了多少,还剩下多少?应该很清晰的,不会很复杂。

剩下的钱建议你还是还给前女友。

实在还不上,也得先给前女友打个欠条。前女友这个要求并不过分。

五,如果前女友去法院告你。胜诉的几率很大,你拿别人的钱去做自己的投资,还失败了,想找借口不还钱根本无法成立。

作为一个男人,能不能长点志气?

欠任何人的钱都要还!

何况还是你前女友,你凭什么、依据什么不还给她?!

还钱!马上还!!

凭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男子打赢和前女友官司要回42万,这教会了我们什么道理?

我觉得一共就教会我们两件事儿:第一,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成为被法律认可的证据来源,所以,微信聊天要谨慎。第二,男女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金钱往来并不一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关键看这比钱的性质!

第一、男女恋爱关系期间的金钱往来要谨慎。

男女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金钱往来并不一定被定义为借款,要看这笔钱的性质。

比如说,在关于金钱往来的聊天记录中有“借给我一点钱”、“着急用钱,先借我……” 、“钱我现在没有,等我缓缓,慢慢还给你”、“等我嫁了还你钱”等字眼表示偿还款项及意向,那在以后如果关系破裂,涉及到相关金额的追回时,会被认定为借贷资金,需要偿还。

谈钱不伤感情,情侣之间的红包、转账相对特殊,在恋爱期间的转账支付,并不足以一概否定双方存在的借贷关系。在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转账时,可在附言栏目里备注好钱款性质,尽量要留存相应的借贷合意凭证,即通常所说的“借条”,减少后期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电子类数据已经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2020年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所以,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都是凭证!

如何评价东莞男子状告前女友不履行结婚承诺获赔58万?

首先,我支持法院的判决。因为法院的判决是以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而法律的制定是以公众常理认知为重要参考的。比如我们常会说到“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基本的公众常理认知,也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但不是所有的认知标准都合乎法律,比如婚后出轨行为,在道德舆论上我们会谴责出轨方,同情被出轨方,但在法律上出轨方是不被认定为过错方的。为什么?因为道德标准一定高于法律底线,简而言之,违背道德不一定触犯法律,但触犯法律必然已经违背道德。

回到题目所说,女方已经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已然触犯了法律,男方给予女方的50万元是用于购买婚房的,有明确的目的,或者说是给予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予可以附以条件,条件没有满足,给予当然可以收回。

而且据新闻所说,女子之所以提出分手是因为男方没有持续提供每月2万元的费用给女方。我不禁怀疑,两人之间还有感情吗?与其说是谈恋爱,还不如说是包养来的的确切。

男子应该感到庆幸,及早看清了女方的真面目,不然等到结婚了……或许,女方根本就没考虑过结婚,至少结婚对象不是该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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