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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2022-10-29 法务资讯 案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处理站收集医疗废物的时间是什么?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故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暂存时间最长为2天。

消毒剂过期怎么处罚

法律规定将其所有违法事实一条一条进行认定。在墙角堆放输液管,属于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参照《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细化标准》,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使用过期消毒剂,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建议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未使用专用器具分类盛装医疗废物,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参照《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细化标准》,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

无医疗废物转运登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细化标准》,建议给予警告。综合以上处罚,建议对该村卫生所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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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运送工具运送其他物品的。

第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利用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填埋(或焚烧)处置豁免条件,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填埋(或焚烧)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条件,水泥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

4. 对于满足利用或处置豁免的危险废物,如在利用或处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业进行预处理,预处理环节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是否适用衍生原则?

答:《名录》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预处理环节不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因此,该环节不能豁免。另外,《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因此,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确定其危险废物属性。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清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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