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性侵犯是什么意思?

性侵犯是什么意思?

性侵犯泛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强奸、性骚扰在内都可算是一种性侵犯,像露体、窥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种,一般这个词较常用来指强奸,不过也可指强行发生性行为、强制肛交、强制口交、非礼、性虐待等,这些都属于性侵犯。

主要形式:

宗教式

合国报告指出,全球数以万计儿童曾多年来遭受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系统性侵害。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要求天主教廷公开有恋童癖以及掩饰罪行的神职人员档案。

师性侵百名儿童 爱尔兰教会串通警察隐瞒事实。

拿大神职人员集体性侵案达和解协议 赔偿1600万。

暴力型

力型性侵犯,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受害者,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猥亵等。

胁迫型

胁迫型性侵犯,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

社交型

交型性侵犯,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犯,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犯又被称“熟人强奸”、“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诱惑型

惑性侵犯,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犯。

滋扰型

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

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

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或者做出举动对女生进行,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

性骚扰(篇幅有限略)

与强奸的区别

强奸,根据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 女性同性强奸的,女性只能在中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强制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或者提起,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强奸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奸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强奸。

猥亵、性侵、强奸,从法律上区别有何不同?

从法律上讲有猥亵罪,有强奸罪,没有性侵罪。性侵可以涉嫌猥亵罪,也可以涉嫌强奸罪。

从法律概念上可以看出不同:

猥亵,指违背他人意愿,搂抱、抠摸、鸡奸等行为,没有发生男女关系。可处五年以上徒刑。

性侵害涉及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包括强制发生关系、强迫亲吻、性骚扰、性虐待,露阴、窥阴等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可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例如:

一个男的,这个男的有了想法,心痒手贱,见了男的摸人家屁股,见了女的摸人家屁股,没有干其他的,这些行为就是猥亵。

男的摸人家还不算,又有了其他想法,得寸进尺,又强行搂抱男的、搂抱女的,强行亲吻人家,这些就是性侵害,又涉嫌猥亵。

男的干过这些,违背女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这就是涉嫌强奸。与男的发生关系,这是性侵害,还涉嫌猥亵。强奸只保护女性,不适用于男的。

在男的身上发生违背意愿的行为,是性侵害,都是涉嫌猥亵。性侵害、猥亵对男女都适用,强奸只适用于女的,不适用男的。

猥亵、性侵、强奸,这些都不是啥好事,可别去干,这三个,不管违反哪一个行为,都够严重的。都是违法的事,都是丢人的事,一旦违反,名声受损,还受法判。

这三个按情节轻重不同,范围不同,定罪量刑不同,性侵范围最广,情节从轻到重都有,可以是猥亵,也可以是强奸。

性侵行为发生后,是猥亵的,性质相对较轻,判刑轻。是强奸的,性质相对重,判刑重。

如何定义性侵?

最近有关于性侵的事件是频繁发生,各类人物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感觉,关于事情发生的真相却也是云里雾里的。为何性侵害如此疯狂呢?

也许自古就没有少过吧?只是媒介不发达信息传播有阻碍。

性侵害(Sexual assault)一般是指加害方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或者说男性对女性下体,以及胸部进行的暴力揉捏等,也包括伤害跟性有关的其他身体部位!女性对男性造成的性侵也同样如此。

这里发生概率高的还当属暴力和威胁性侵的多。

性侵害不是单指强奸,包括猥亵、乱伦。

在多数性侵案例中,女性最容易成为受害方,这跟男女生而有别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女性一定要保护好自己,方为上策!

性侵和强奸怎么定义?

“性侵”和“强奸”怎么定义呢?

“性侵”有时构成“强奸罪”;有时构成“猥亵妇女罪”。男子阴茎没有插入妇女之阴道,构成“猥亵妇女罪”(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除外);男子阴茎插入妇女阴道则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和他(男人)人的行为。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猥亵妇女罪“,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聚众和公众场所),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罪”较之“猥亵妇女罪“,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的刑罚重很多。

另外,“猥亵妇女罪”的犯罪主体亦有可能是妇女;“强奸罪“犯罪主体“专属“男人。

强奸和性侵有什么区别?强奸需要什么证据才能定罪?

第一个问题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成立与既遂的标准、对象和主体、是否以强制手段实现目的。

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既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性器官的插入”,而认定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既遂标准则为“性器官的接触”。

相比而言,性侵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性侵包含了强奸和猥亵这两个刑法罪名,其内涵就是行为人用任何可能的手段,违背受害者的意志,对受害者的身体实施侵害,满足自己的性需求。而且,性侵的主体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同性对异性,也可以是同性对同性,对受害者和加害者是否是男女没有要求。

强奸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其特征有以下几个:

1、犯罪对象是所有的女性,没有男性(如甲女强制与乙男发生性关系,则甲女构成强制猥亵罪)

2、本罪的正犯一定是男性,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一般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例如甲女教唆乙男去强奸丙女,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3、强奸不满14岁的幼女的,即使幼女同意性交,行为人依旧构成强奸罪

4、本罪保护的利益是妇女对于性交的自主权以及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比如乙女同意和甲男去宾馆开房,但甲男却坚持在酒吧发生了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

5、强奸的手段必须达到压制妇女反抗的地步,否则就不是强奸(例如,甲用自杀威胁乙要求乙与自己发生关系,乙怕甲头脑一热做傻事,就顺从了甲,甲不是强奸罪)

认定强奸的证据

强奸罪既遂的标准虽说不是射精,但大部分强奸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射精结束强奸,所以认定强奸的证据包括:受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人体精液鉴定、其他物证等等。当然,精液鉴定是最重要的证据。

其他物证包含可以在受害者身上提取到的其他的那些行为人自身的东西,包含汗液、毛发、皮屑、血液、口水等,另外可能的话,还包括录音,监控录像等其他影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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