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 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禁止性规定怎样理解?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为对该条款理解:

1、根据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一般说明义务的对象为格式条款,义务内容为说明;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义务内容是提示及明确说明。

2、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在禁止性规定中,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收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并不得当然对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如保险人并未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则禁止性规定的违反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 禁止性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应当遵守,不能以不知道该法的存在而主张不适用该法律,故投保人有主动知道该禁止性规定的义务。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一般较为容易理解,且其具体如何应依据有权部门的解释确定,不以保险人的说明为转移。

3、本条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严格解释。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制定的保险条款不属于法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对这些条款的说明义务不能减轻。

4、此处的提示,不仅要符合本解释11条的特殊字体等要求,还应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为什么说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是由民法和保险法调整的行为?

1、如果代理人存在过错,那就需要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电话委托投保,保险代理人代签字,视情况可能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对于题主的两个问题1、a.如果已经缴费,可以认为认可代理人代为填写投保单并代签章的追认,保单约定可以认为有效;b.参考以下2b,也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已经生效;2、被代理人需要承担代理人过错的责任a.即使这个“代理人A”确实是保险公司签约的保险代理人,但是在实务操作上,也很难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过错,尤其是如果发生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追认行为之后;b.实际从描述上的投保过程看,这个代理人A,可能预先替投保人垫付了保险费,其实也可以认为是在作为投保人的代理人,代理其向保险公司投保,这么看来,保险期限的错误造成的后果需要投保人承担。但如果A这样主张,其实也存在a里一样的举证困难;c.完全符合题主描述,A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因过失给投保人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其责任,但是在这里“承担责任”,也并不一定是承担保险意义上的“赔偿责任”,个人认为更应该承担的是,投保人因未投保交强险但依法按交强险标准赔偿受害者而遭受的损失。

保险法司法解释2禁止性规定?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为对该条款理解:

1、根据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一般说明义务的对象为格式条款,义务内容为说明;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义务内容是提示及明确说明。

2、 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在禁止性规定中,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收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并不得当然对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如保险人并未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则禁止性规定的违反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

禁止性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应当遵守,不能以不知道该法的存在而主张不适用该法律,故投保人有主动知道该禁止性规定的义务。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一般较为容易理解,且其具体如何应依据有权部门的解释确定,不以保险人的说明为转移。

3、 本条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严格解释。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制定的保险条款不属于法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对这些条款的说明义务不能减轻。

4、 此处的提示,不仅要符合本解释11条的特殊字体等要求,还应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司法解释?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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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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