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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江苏省职工病假工资规定2019)

2022-10-29 六尺法务 司法

老工伤复发歇假算什么假?工资和病假工资一样吗

老工伤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老工伤已经纳入社会统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止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停工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江苏省职工病假工资规定2019)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的工作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1

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常年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即便是增长百分之二三十,在最后的数额上也不会体现很多。 各地频调最低工资标准,这对底层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最踏实的利好。因此,最近不断有舆论认为我国已经进入“密集加薪期”;而动辄数以十个百分点计的调整幅度,也的确容易给公众制造此般幻觉。但客观地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不等于密集加薪。

一方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通过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因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人社部2008年11月发出通知称,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就此原地“趴”了近两年。从历史来看,经济发达地区调整历来相对频繁,上海今年已是第17 次调整,除2009年外,每年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已是14次上调,深圳18次上调,而其他地区基本保持在5至7 次间,基本每两年调整一次。因此,今年的“密集调整”只是因故迟到的“传统项目”,算不上普遍意义上的“密集加薪”。

另一方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离不开几个阈值背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昨日在月度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重点监测的57种主要生活必需品,7 月价格同比上涨了7%,涨幅比6月扩大1.2个百分点——CPI高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加上长三角、珠三角屡现“民工荒”,人口红利时代渐次走远,考虑到GDP的增速与总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未必是劳动力价格的理性归位,更多的还是产业运转的权宜之计。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幅度看似惊人,但实际上因为基数本身偏小——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常年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即便是增长百分之二三十,在最后的数额上也不会体现很多。更重要的是,基础产业中的劳动力价格时常是就低不就高,而劳动监管部门为投资计,也未必会推进工资的水涨船高,因此,最低标准的上调对工资面上的影响毕竟有限,若不能增进劳动者谈判能力,这个利好很可能被通胀等因素悄然消弭。

当然,工资不是涨得越高越好,劳资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是产业得以发展的关键。但面对劳动力价格偏低的现状、初次分配有所失衡的历史,我们当对“密集加薪期”保有起码的谨慎判定,因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不等于密集加薪——保障劳动权益,兑现劳动价格,依然任重道远。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2

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的工作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而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依法签署合同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是依法享有带薪年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所在省份提出的最低月薪或者时薪。

是不是到手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

很多人对最低工资存在一个错误的理解,认为比最低工资高就已经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

在我们的工资中还存在以下几种额外收入:延长工时(即:加班)、中班、夜班、低温、高温、井下、高空、水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例如:高温补贴)等。

也就是说扣除以上各种额外收入后所得到的工资符合所在省份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才算合法,如未能达到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或者求助劳动部门。

上调的'最低工资会影响那些方面?

首先是失业险,失业保险待遇是直接与最低工资挂钩的,以北京为例,失业保险待遇是按照缴纳的年限进行分档,金额为最低工资的80%左右。也就是说最低工资上调失业保险的金额也会随之上调。

第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下限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有的是以社平的比例为基准,有的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如果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的,那么上调最低工资的同时住房公积金也会有一定比例的上升。

第三加班费,加班费是以我们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进行计算的,最低时薪*加班时长*倍率=加班费金额。

第四试用期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也意味着试用期工资也因此提高。

第五到手工资,在扣除五险一金以及个人所得税后真正到手的那一笔资金才是我们的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的提升其实直接影响到到手工资的金额。而作为靠提成吃饭的销售人员体验应该最为深刻。

第六带薪年假,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带薪年假,而带薪年假的工资通常是以最低工资作为标准。

第七病假工资上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的报酬有所上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除了以上问题外,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五险一金也是备受劳动者关注的问题,按照国家层面规定,职工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其实已经被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内,但实际上我国各地所施行办法也存在差异,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1、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这是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做法,和国家层面的《最低工资规定》保持一致的,比如广东、山东、浙江等地都是这样规定的。

2、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个人最低工资中无须支出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这一笔费用,该费用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支出,代表城市有北京和上海。

3、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含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全中国似乎只有江苏是这样规定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双重标准,既规定了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又规定了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新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

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

苏州最低工资标准2022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3元/小时调整为14.5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病假工资扣除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不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7天病假包含双休日吗

不包括。

1、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申请“长期病假”的条件要有医院的病休证明,其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一项最新的调查表明,那些打电话向公司请病假的人,绝大多数是真的出现了身体不适。请病假的员工中,85%都是真病了,而且在请病假这个问题上,女性员工比男性员工更诚实。日前,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2、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还有部分省份规定了“保胎假”。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在地方层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拓展资料:

(1)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在河南,今年1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2)保胎、备孕也可享受这些待遇,除了“痛经假”,在各地出台的规定中,不少地方对女职工“四期”保护进行了更细化规定。例如,江苏、河南等地出台的规定中就将“保胎假”列入其中。江苏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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