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全文解读,民法典948条款解释?

2022-10-28 六尺法务 民法典

民法典948条款解释?

民法典第948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与《民法典》第734条中的不定期租赁规则相仿确立了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度。但是,二者不同的是,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不提出异议时,立法推定出租人通过默示行为表达了同意的意思表示,故形成了续订合同的合意。本条中,并未强调业主存在默示同意的意思或行为,相反,是在业主无法有效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基于物业服务人同意继续提供服务的行为事实,法律即拟制原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续订合意。但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真实的磋商过程,故仍按原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其理由依然是尽力维系稳定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保障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业主共同利益。在这种拟制合意下,业主的个人利益应劣后于团体利益,即个体业主不能以其未同意续聘原物业通计法律的拟制而订立了新的服务人为由拒绝支付相应期间内的物业费。

虽然是继续履行原合同,但当事人之间实质上通过法律的拟制而订立了新的合同关系。只不过新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原合同相同,只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物业服务人亦不得自行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擅自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否则,业主可以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与此同时在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时,应允许其主张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条第2款即赋予了当事人任意解除不定期合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合理准备期间。

【司法适用】

对照本章第950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依照本条第2款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权实质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尽管依照本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可以“随时”主张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即便其依法行使了解除权,也不能当然地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因为,根据第950条的规定,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仍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同时有权主张业主支付物业费。因此,物业服务人的合同自由权是受到法律较多限制的,实务中也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人陷入无法自由退出之困境的情形。破解这僵局,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政府对口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协力化解业主自治和提及行动困境,使业主自治机制恢复运行。

民法典946条原文释义解读?

《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是关于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及其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形态,法条赋予作为委托人的业主以单方任意解除权,物业服务人作为受托人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上述规定考虑到物业服务事项涉及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系,关系群体性的业主团体、物业使用人的公共利益,故不宜赋予物业服务人以任意解除权。业主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决定作出后,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定的期限或者本条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并且通知的期限和形式属于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规则,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的,不影响解除权行使的效力。

民法典587条解读?

1.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如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本条是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规定。《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解释?

民法典正式全文2021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集中在第二百四十三条进行了规定,具体的在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条例中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民法典解读完整版全文?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我国的民事法律长期采用单行法立法形式,这使得各个单行法之间难免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也长期面临找法的困难。

从1954年首次启动算起,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已经走了整整66年。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于2001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重大立法。

民法典的编纂,立足国情,解决现实问题、回应时代要求,妥善处理单行法律间的冲突,将分散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完整的、有逻辑性的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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