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2021年,合同法三十六条司法解释?
2021年,合同法三十六条司法解释?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当事人接受了旅行,当事人以行为表示接受合同的约束,该合同成立。主要理由有: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合同的形式只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法律的要求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已经接受,说明双方有交易的事实,如果再强调合同的形式已经毫无意义,而且很可能是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吃亏,有失公平。所以,对违反法律关于采用书面合同的强行性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当事人为采用书面合同,但在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合同法承认双方之间成立合同。
二,这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无论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买卖公约都规定,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答辩状、证言或者其他文件中承认合同存在,那么合同可以在当事人存在的范围内有效;还规定,如果对有关货物已经支付货款,而且已被卖方接受或者货物已经被买方收到而且接受了,合同有效并可以强制执行。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成立,本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才有效力。这里的履行义务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债权人没有异议,
合同法第97条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97条是规定的合同解除的后果。具体规定是: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93条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合同解除的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它与合同无效、撤销、履行、撤回等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合同消灭的体系。
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发生的角度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将来买方转产时产生解除权。其三,从效力来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解除与附解除条件也存在着不同。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就此看来,与解除类似。但两者存在着如下差异:第一,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而合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第二,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一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第三,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的消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要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第四,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了一批服装面料,准备生产时装,但由于乙公司的生产订单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订购的面树,于是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2.约定解除权
2、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定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约定解除的意义在于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将合同条款规定得更加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立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祖人乙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祖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协商解决和约定解除权,虽然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区别,表现在:(1)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而约定解除权是约定将来发生某种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2)协商解除不是约定解除权,而是解除现存的合同关系,并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达成共识;而约定解除权本身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方可使合同归于消灭。(3)协商解除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而约定解除权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供补救,使其有可能通过行使解除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合同法107条全文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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