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202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2条?

202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2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在有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的证据的情况下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吗?

题主的意思是:1、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违法;2、利用劳动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并让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么操作时合法的,但是也有注意事项,请看以下分析。

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加班应该足额支付加班费,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否则为违法。

1、未支付加班费,员工可以解除合同的依据: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加班的时间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超时加班违法,要注意单位是否对该岗位申请综合工时,申请综合工时要看全年。

3、加班费支付:(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单位违法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单位不支付员工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工作15年,工资高于社平的3倍,补偿金为12个月社平三倍工资。工资低于社平3倍,补偿金为15个月。

员工需要提供的证据以及面对的问题

1、 加班证据,一般单位制度规定加班需要申请,你要能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的加班证据。你不能说自行在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就是加班。

2、 未支付加班费证据。需要提供工资证明、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和实际工资一致,证明起来相对容易。如果劳动合同工资和实际工资不一致,单位完全可以把工资总额进行拆分,说明已经支付你加班工资。

因此证明未支付加班费的证明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尽管实际未支付。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并且能够充分证明。

结语: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可以解除合同并拿到补偿金。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只能收集证据或者跟单位协商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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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为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提供了便捷有效的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民法典对劳动争议最低生活保障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与民法典同步实施。为了便于学习,本人把自己学习该解释的简要笔记,包括法条精要、规定所引用的民法典条文等一一奉献给大家,请相互学习和交流。

该部分主要规定受案范围、管辖、合并审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等,主要涉及条款释义概括如下:《劳动争议范围:履行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金--返还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移转手续)--要求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加付赔偿金--自主进行改制》《劳动争议排除:发放社会保险金--公有住房转让--鉴定结论的异议--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管辖: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单位所在地》《双方互诉的,合并审理》《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审查处理:确无管辖权(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管辖权(告知申请仲裁----仍不受理,法院应予受理)》《仲裁机构以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受理》。请大家学习时参考。

附:条文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范围:履行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金--返还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移转手续)--要求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加付赔偿金--自主进行改制》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排除:发放社会保险金--公有住房转让--鉴定结论的异议--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管辖: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单位所在地》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双方互诉的,合并审理》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审查处理:确无管辖权(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管辖权(告知申请仲裁----仍不受理,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仲裁机构以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受理》

据高院劳动争议解释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达退休年龄,15年工龄该怎么计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确实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首先,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法院不便干涉。

第二,如果是行政执法部门确认无法对社会保险费进行补缴的话,由于劳动者受到了损失,那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有人认为这种案子可能不存在。实际上确实会存在。

因为社会保险费补缴,必须要有相应的工资会计材料和招用登记手续作为凭证。如果没有,就无法进行补交。

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对有关劳动关系存续确认无误的话,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缴纳社保,但是又缴纳不上,肯定会造成养老金损失。

这种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会进行调解,一般会有三种方案:

第一,以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调节的结果,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可以了。

第二,法院按照养老金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养老金损失,判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相应的养老金差额。

第三,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法院一般会按照一次性赔付的方式,一次性结算一定月份的养老金。一般是120个月左右。

所以,这个事情实际上是很复杂的,并不是简单的养老金计算或者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如果我们到达退休年龄,单位没有给我们解除的话,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职工可以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索要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距离退休不足一年时,可以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15年的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可能有些不道德,谁叫用人单位不给交保险的呢?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每工作一年发放一个月应发工资的标准。15年是15个月。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国家有规定是不得超过12个月。实施以后就没有这一限制。中间的衔接是这样计算:如果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累计年月超过12个月了,那么按照12个月执行。然后从2008年开始,如果劳动关系继续存续,每过一年增加一个月,比如2009年1月1日就是13个月了。到2019年1月1日应该最长23个月。

希望我们劳动者能够善加利用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知识,对自己进行保护,这是我最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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