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合同背书是什么意思?

合同背书是什么意思?

合同就是双方出于自愿的共同约定,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债权凭证背面书写的转让文书。

​背书是什么意思(背书转让的通俗解释,竟然这么简单!)

最近,有不少会计同仁提出疑问,说不理解背书转让的知识,也表示想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去了解关于背书转让那些事。

​ 背书的种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又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而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背书,后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简单来说,转让背书就是,你把“借条”都转给银行,收到钱的是银行的,入到账上的也是银行的。而非转让背书就是,你把“借条”其中的收款权利转给银行,银行只需要帮你收款就行,但最后收到的款还是要入到你的账上。

其中,以上的非转让背书就是委托收款背书。同样,质押背书也是同理可得。但委托收款背书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说白了就是,你既然委托银行行使了收款的权利,若银行再委托其他人行使收款的权利,还不如你直接委托其他人来行使收款,这样限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事项处理。

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需要的记载事项分为3种,依次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以及可以补记事项。

其中必须记载事项主要包括:有关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注意一点,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必须记载相关“委托收款”、“质押”的字样。

但背书日期却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哦,在法律上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票据,视为票据到期日即背书日。所以,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并不一定是必须的记载事项。

然而可以补记的事项中也包括了被背书人名称,看到这里有人会问了,为什么被背书人名称既是必须记载事项,又是可以补记事项呢?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其实,最初规定被背书人名称应是必须记载事项,但是由于现实实践发现了问题,所以才又出新的司法规定来解释这个事项内容,因此被背书人名称既是必须记载事项,又是可以补记事项。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一说到被背书人,那就不得不说说被背书人与背书人他们之间的关系了。在生活中,有不少人会因为这个叫法被绕晕,或者被误解错意思。其实,他们两个很容易理解。无非就是,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举个栗子,甲公司欠了乙公司5W,甲公司暂时没钱还,所以写了张票据,承诺在一定日期内归还借款。而甲公司将这张票据出票给了乙公司,甲公司是出票人,而乙公司就是这种票据的第一收款人。

然而不久后,乙公司因为要付货款,又把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乙公司就是丙公司的债务人,即背书人;而丙公司就是乙公司的债权人,即被背书人。

换句话说就是,谁欠钱,谁将票据背书转让,谁就是背书人。谁要钱,谁收到票据就是被背书人。

因为被背书人可以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即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丙公司对于丁公司来说,就是背书人;丁公司对于丙公司来说,就是被背书人。

所以,丁公司就成了票据最后的被背书人了。即解释了被背书人为什么会出现可以补记的情况。

粘单与背书连续

说完记载事项,那就接下来讲讲粘单的使用与背书连续。先讲粘单的使用,再说说背书连续。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为什么要用粘单?其实是因为,当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粘单就需要进行加附,粘粘于票据上,以此确保票据权利的连续。

其实说白了就是,票据盖章签字的位置不够了,但还发生了背书转让,即丁公司又把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而戊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己公司,这样一直背书转让下去,票据迟早都会没位置盖章签字,为了延续且保证合法合理,所以就需要粘单的加附使用了。

然而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即以上所讲的乙公司,需要在票据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讲完粘单的使用,接着就是背书连续。所谓的背书连续就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乙公司,作为票据收款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票据交给下一个被背书人的前后衔接。

即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的权利。需要注意一点的是,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转让,那就不得不先提一下票据了。票据,在会计术语上理解,大致分为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换句话简单理解就是,别人欠你钱时,给你写了一个“借条”,承诺到约定时间内,无条件会还你钱。但这里的‘别人’和‘你’一般都指的是企业或银行的,而“借条”指的就是票据。

而在票据中,背书就是在票据行使权利时的其中一个行为。通俗一点来理解就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然后将这个己经签字或盖章的票据再进行转让,交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不仅如此,在背书行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就是汇票的背书。

​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2、 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3. 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

​所以说,合同就是双方出于自愿的共同约定,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债权凭证背面书写的转让文书。

转账支票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背书?被背书人又是?

问题1:支票交由农行,不需要背书,因为支票就是农行的支票,他们审核支票无误后,将进账单能过票据交换转入你单位在工行的账户;

问题2:支票交由工行,需要在支票背面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就是履行一下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工行)向对方的开户银行(农行)收款的手续。

具体方法,将自己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盖在支票背成的背书栏内,同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同时,在上面的“被背书人栏内”写上自己开户银行的名字:如××工商银行,将支票和进账单全部交给自己的开户银行。问题3、问题4:不管是将支票交给个人或企业 ,都可以,但是都需要做转让背书,背书手续和“问题2”中手续相同,但是不需要在背书栏内写上“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栏内写上对方企业(或个人)的名字,(不能盖印,要手写)。但愿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

为什么要填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背书是支票的背书的一种。为了区别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时,要在支票的背书人栏内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支票的委托收款有两种方式:

(1)收款人委托开户行收款。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背书自然由收款人做,开户行当然也就是收款人的开户行,收款人还需要盖章,并做“委托收款”字样。

(2)付款人委托开户行直接付款。这对于上门要款的收款人来说,不必再回去做支票的背书手续,可以加快资金入帐时间。这也就是你问题中所述的背书形式。这时是不需要收款人盖章的,由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将资金划到收款人开户行。

(3)第二种背书形式,可能各地不是完全一致,有的也要求写“委托收款”,不需要收款人盖章,写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各有道理吧,写“委托付款”,可理解为付款人主动提示付款;写“委托收款”,可理解为收款人直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提示收款。

什么时候支票背面要写委托收款?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如果是收到现金支票,就不存在背书的问题,因为付款方在给你支票的时候就已经在现金支票的正面和反面盖了章了,你只要拿到现金支票的开户银行去,就可以取钱了.

如果是收到转帐支票就又分两种情况:

1.一种是你将该支票直接拿到该支票的开户银行去倒进,这一种做法是一种最保险的做法,它不需要你在支票的反面盖章和填写委托收款的字样(即所谓的背书),如果开户银行接受了你的支票,就证明这张支票的金额一定可以打到你的户头.

2.还有一种就是背书的做法,你要在支票反面的后侧盖上你们单位的公司章和姓名章,并在上栏处填写你们的开户行,下栏填写委托收款的字样,最后将支票送到你们自己的开户银行去正进.你们的开户银行只是暂时收取这样支票,至于会不会退票,就要等支票送去对方的开户银行做判断了,时间大概是2-3天.

如果是转帐支票,无论是倒进还是正进都需要填写进帐单

如果是你自己开的支票,现金支票的正面和反面你都必须盖章。

如果是转帐支票又分两种情况:

1.你直接将开出的支票交给银行,不用在支票反面盖章

2.如果你将支票开出后给收款方,背不背书就由收款方决定,他就可以采取我所说的前面收到支票怎样处理的那两种方法中的一种了。

倒送转账支票背面怎么填写?

倒存支票不需要做“委托收款”背书。

转账支票取得票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委托银行收款,二是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直接向付款银行的提示付款的方式,民间俗称“倒存支票”。倒存支票不需要在支票的背书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其实从字面上也很好理解,你把支票交付收款人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的,才需要办理“委托收款”背书。你直接去付款银行,要求付款银行付款的,何必再做背书呢。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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