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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人力厅)

2022-10-27 法律资讯 纠纷

浙江省人力社保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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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主管全省人事人才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例如负责社会保险等,所以不一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人力厅)

浙江省人事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区别

1、人事厅是主管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社会团体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退休等相关福利制定及执行的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仅主管人事厅的职能,还包括企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社保等民生职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由原人事厅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合并而来的;

2、人事厅是2008年以前的称呼,现在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原人事厅和劳动厅合并,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2008年,国家大部制改革,将原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省也将人事厅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合同,改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也将原人事局和劳动局合并,改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法律依据: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内容第五条: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家属补贴的规定

1、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具体结算方式同当地社保经办部门来确定。

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电话是多少?

0571-88396764大厅电话:0571-88396765。

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2005年6月被批准列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2007年12月被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成立于1990年7月,是全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全国职称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承办和管理机构。

扩展资料:

主要任务是:

1、承担研究制定全省人事考试工作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全省人事考试工作管理和考风考纪监督检查、违纪处理;

3、负责承担全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的题库研制、命题、考试组织管理、实施等工作;

4、受政府委托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浙江考区的考务工作;

5、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级职称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

6、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厅局的委托,承担全省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等。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岗位责任人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人事考试网—人考办概况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 ÷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探亲假待遇

(一)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其他有关问题

(一)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各类假期期间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公告

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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