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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群架,广州职校学生因衣着相似,在微信群内互相谩骂,相约在校门口打架致3人受伤;涉案3人获刑, 你怎么看?

2022-10-27 六尺法务 案例

广州职校学生因衣着相似,在微信群内互相谩骂,相约在校门口打架致3人受伤;涉案3人获刑, 你怎么看?

学生打架,轻者纪律处分,重者特别是为首者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情侣大学校园内搂抱、被“自律委员会”学生群殴,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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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穆有话说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撞衫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大家似乎已司空见惯……

但话又说回来,当你看见别人和你穿着一模一样的衣服时,心理必然会有微妙的变化。

心里往往会想:“TA怎么跟我穿一样的衣服呢?好尴尬啊……”

当然,这还是正常心理!

倘若遇到撞衫,从而心生不快,进而大打出手,会有什么结果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事件概要

时间: 2019年11月26日(判刑时间)

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某职业技术学校门口

人物: 职校学生

起因: 因衣着相似发生争执……

经过: 先是在微信群内互相辱骂,后双方相约在广州市白云区某职业技术学校门口打架。

结果: 致三人轻微伤

法院: 其三人(打人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还扰乱了公共秩序,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还有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作为学生,要以学习为重,万不可无事生非!

就因为衣服撞衫就大打出手,何必呢?

(二)作为学生,要充分认识打架的危害性!

如此害人不利己的行为,为何还要做呢?

(三)校园欺凌是一大危害,不仅要靠学校管理,也需要社会有关部门配合。

比如派出所,法院等。

(四)学校及家人要做好受害学生的心理安抚工作,让其尽快摆脱心理阴影。

心理阴影很可怕,需要注意!

【结束语】本是鸡毛蒜皮的一件小事,没曾想引发矛盾冲突,进而大打出手。倘若回头仔细想想,着实不应该,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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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群架怎么办?

【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确定适当的刑法】

该16岁学生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其未满18周岁,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其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具体量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确定适当刑法。

一、该学生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的,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处罚。

另,根据刑法理论,聚众斗殴罪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属于行为犯,不以发生犯罪后果为前提,即只要参与,就构成聚众斗殴罪。

因此,该学生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进行量刑。

具体量刑应当根据聚众斗殴的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进行确定。

1.如果此次聚众斗殴行为,不包括上述四种加重情节,应当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此次聚众斗殴行为包含上述四种加重情节,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犯罪结果出现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处罚。

三、因该学生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详细的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以上是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对任何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是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的仅对上述特定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是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是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该学生已年满16周岁,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因其未满18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该学生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虽然其仅仅提供了木棍,根据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其仍应当对聚众斗殴的全部犯罪结果承担责任。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因此,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该学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未满18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又因其在共同犯中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综合考虑,确定适当的刑罚。

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进入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学生违法犯罪问题不断发生,呈现低龄化、团伙化趋势,应当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尤其是家长和学校的高度重视。家长应当与学校紧密联系,加强学生法治教育,注重学生道德品质的养成,给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山东情侣大学校园内搂抱、被“自律委员会”学生群殴,你怎么看?

大学的“自律委员会”当休矣,应该倡导学生自治

近年来,一些大学以建设文明校园为由,在校园里组建护校队、文明检查队,检查学生的不文明行为,并制止、曝光。大学这类做法是极不文明的,因为这种行为涉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的“自律委员会”并没有执法权。大学如果真要建设文明校园,首先要依法治理校园,禁止校方有任何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管理措施。

道理很简单,这些以“自律”为名对学生校园亲密行为进行劝阻,就违背“自律”。大学要倡导学生自治,学生自治的核心就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根据学生自治,像成立“自律委员会”这样的组织,就得听取所有学生意见,而不能由校方主导。由校方主导的这类机构,不符合学生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的要求。是带有很强的非法性质的。像这起事件,群殴他人的涉事学生,已涉嫌违法,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学生的行为,只要符合学生行为管理规定,学校不应该过多干涉。如果其行为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规定,要处理,也得依据学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即要有专门的学生事务中心调查违规情节,在调查中要允许学生辩护,再根据违规情节按照校规进行处罚,如果学生对处罚不服,还可进行申诉。这是依法治校,保护学生权利的基本要求。由所谓“自律委员会”对学生行为进行处罚,这是施以“私刑”。

我国大学必须反思管理学生的做法,是否真正有利于学生成长。在现代大学中,学生自治是重要的促进学生成长、维护学生权利的机制。实行学生自治,大学学生会要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也就是说,学校出台任何与学生权益相关的政策,都要经过学生同意。而不是由学校校方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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