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严重贸易纠纷包括哪些?

严重贸易纠纷包括哪些?

1、信用证类 一般来说,信用证是比较稳妥的支付方式。但是,由于也门银行操作的不规范,有时也会出现问题。如,银行与客户勾结,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就放单,致使我企业发运了货物却收不到货款,这类案件的标的往往都在百万美元以上。有时,银行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后,尽管单证相符,却以也商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法院冻结了该批货物等各种理由拖延或拒付货款,或者要求中国企业降价销售,从而谋得更大的利益。出现问题较多的是也门伊斯兰投资发展银行和萨巴伊斯兰银行。伊斯兰银行有独特的经营模式,在从事金融业务的同时,也从事商品买卖。在很多交易中,银行是真正的买家,银行给商人提供购货的资金,待商人把进口的货物全部销售后,把本金外加进口货物价值的10%返还给银行。有时,这样的过程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由于银行与商人存在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为维护自身利益,银行竟会违反关于信用证的国际统一惯例、甚至不惜损坏自己的声誉,与客户勾结共同欺诈我企业。

2、产品质量类 我处接到多起也商投诉中国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主要有:进口的节能灯型号尺寸及电源插头与样品不符、完全无法使用;进口部分医疗设备和非医疗设备货物短缺;进口拖鞋与样品不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口彩色喷绘机以旧充新,根本无法正常工作;进口的豆类与样品不符,明显存在质量缺陷等等。这些贸易纠纷案件,金额都不大,大体都是价值几万美元。经我处人员现场勘验,证实也商所述基本属实,确是我方的责任。涉及的中国企业来自广东、浙江、上海、福建等地缺乏实力的民营企业,以广东省居多。

3、售后服务类 今年初,我处连续接到两起也商投诉我企业案件,涉及的全部是浙江的民营企业。两案在合同中均约定当机器到达也方工厂时,中方派遣工程师到也门操作和调试机器,买方承担旅费和食宿费。然而,在两案中,三个工程师在设备尚未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私自决定回国,与也方不辞而别,且两家企业事先、事中均未与我处沟通情况,也商直接向我大使求助,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大被动,造成不良的影响。 4、代理类 根据也门法律规定,凡进入也门的外国商品,须与也门当地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尤其是医药、机械、电子、机电、设备等需要对销售产品进行售后服务的商品,外国出口公司必须在也门指定代理商。在也门工贸部备案登记的代理协议,每三年将自动更新延期。代理关系一旦确定,便不得解除,除非代理双方均同意解除或也门法院判定终止代理关系。由于我企业资信调查等工作不到位,有的规模很小的也门公司能拿到多家中国大企业的代理权,更有典型的居然能做十家以上中国公司的代理。受其经济实力的限制,也公司取得代理后无法很好地开拓市场,致使我产品销路受阻。这时,我公司又无法与其它有实力的公司合作。欲取消代理时,肯定会受到也方百般阻挠,不可避免地陷入纠纷之中。在代理方面的纠纷很多,已影响到我商品的对也销售。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交单的时候存在不符点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信用证不符点 国内一般银行的做法是粗审单据找出较明显的不符点经营信用证结算业务也是如此。那么,在对不符点单据处理过程中,如何做才能真正不符点出单往往是贸易纠纷,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在信用证业务中,想必都有被拒付的经历,有的经历甚至会很惊险,而一些经验不足的公司在接到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通知时,往往惊慌失措,匆匆忙,议付行诉该分行的理由是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即已承兑了汇票,便构成了《票据由于开证行听信A公司的答复接受了带有按照人行和上级行的要求认真审核信用,在信用证因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 二、客户开错信用证可不可以这样操作避免不符点 因为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以单证相符为条件,单据的准确程度决定了出口货款的顺利收回与否,而在实务中,能以正点单据索回货款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仅能占到几成。前一段时间,国外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示,70%-80%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鲜有信用证项下一交单就可正点出单的。既然在信用证交易中单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人也都知道其重要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单据存在不符点呢?对于这个问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及时防范,以尽量减少单据中不符点的产生。首先,不符点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 三、应该如何让避免和解决信用证风险 你这样做,应该可以尽量避免扣不符点,客户拿到发票后清关用CNF比利时清不了关,银行只认信用证,如果不符的话,银行好像不会给钱啊,最好要求改证。如果,提供一个案例详细的叙述遇到不符点是怎么处理的?结果怎么样?最总要的是保持你的单证一致1提单要求是已装船清洁提单2提单必须是在有效期内3信用证,根据UCP500,从信用证角度,提单上的shipper应是LC的受益人,也就是你工厂的外贸公司。这个外贸公司自然不同意。

信用证装运期范围?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期限。装运时间对买卖双方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信用证中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

出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超过规定时间装运的货物,将作为迟期装运论。

如信用证或有关修改书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以信用证或修一改书规定的到期日为最迟装船日期、发运日期或接受监管日期。最迟装运日期的最后一天,不能以适逢银行停业日为理由而顺延至该银行的次一营业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信用证转让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应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转让行可以是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的银行或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银行。

委托银行办理转让信用证,必须在该银行对转让范围与方式同意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它无义务办理转让。

转让行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等,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转让行在收到该项费用的全部款项以前,转让行没有办理转让的义务。

代开信用证有什么风险?

1、最为常见的纠纷是委托开立信用证垫付款及担保纠纷。买方缺乏资金,须由另一方为其支付货款。如果日后发生买方不能偿付问题诉至法院,双方通过代开信用证建立委托关系,但是又开证方代买方支付货款,实际上规避了我国关于禁止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法院结合实际,通常认为是借委托开立信用证之名,实际为企业间借贷关系,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情形下,一般法院会判决买方偿还受托方垫付的本金并偿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而受托方主张违约等请求则不予支持。

2、管辖问题。如果代开信用证的一方公司注册在香港、澳门或是其他国家,任何一方起诉都要注意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

3、诉讼时效问题。已有的一些判例中显示,诉讼时效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了及时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该在出现相关纠纷后,及时主张权利,或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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