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全文,民法典836条内容?

2022-10-26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836条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830条,第836条、第837条的规定,货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主要有以下义务和权利:

(1)及时通知义务。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并没有完成所有的运输义务,还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这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如果知道收货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以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请求收货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提存权。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既包括收货人下落不明,还包括在货物运输终止时,托运人并没有向承运人指明收货人是谁,承运人向托运人通知请求其作出指示,而托运人逾期没有作出指示的情况。

(3)留置权。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一万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释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如妻子的朋友赠送一笔钱资助孩子上学,而丈夫有酗酒恶习,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买酒,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时确定这笔现金只赠送给妻子,属于妻子个人所有,丈夫就无权将其用来酗酒了。

二、其他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关于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适宜的,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次修改,考虑到现在夫妻婚前财产越来越多,笼统地将上述规定作为法律规定会产生一些问题,并且从物权制度上也需进一步研究。因此,先是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但为了保护弱者特别是妇女的权益,《民法典》增加了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此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还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不少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的国家将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如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第四节中规定,“对其人身伤害的赔偿”为夫妻个人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由于他人伤亡而分配到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此类财产,在夫妻离婚之时,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奇特诸如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的财产、由于身体损害等得到的补偿金,也是属于一方独有的财产。

民法典房产税新规定?

一、《民法典》中房产是不可以“交付”的

1、动产的物权才以“交付”为标准。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的物权以“登记”为标准。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前面我们分析《民法典》下房产税纳税人的判断结论:

1、进行登记、有权属证书的,属于房产税条例规定的“产权所有人”,是纳税人。

2、房产没有登记、没有权属证书,属于房产税条例规定的“产权未确定”,应该由使用人缴纳。

三、房产税“交付”标准存在的问题。

1、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项: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出现的问题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购置新建商品房已经登记、有权属证书,但没有“交付”,就不需要缴房产税。

这有可能被纳税人用于避税。

四、“交付”标准出现问题的根源分析

1、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违法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根源分析

房产税纳税人是按照“登记”和“权属证书”来确定:

已登记、有权属证书,产权人是纳税人。

未登记、无权属证书,使用人是纳税人。

但国税发〔2003〕89号给出的理由是,“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

由此判断:“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这个判断与房产税条例的规定抵触。

3、房产税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国税发〔2003〕89号文件,应该不是财政部的规定。

五、国税发〔2003〕89号的另一项不严谨规定

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出租房产已经登记、有权属证书,则在出租前就应该缴纳房产税。

只是从出租开始,按照租金计征而已。

显然,这里,“交付出租”,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不严谨的。

新民法典全文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151条?

这个问题我认为问的是民法典第151条的内容?参考答案如下: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被废止。民法典151条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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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全文,民法典836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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