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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私募,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有风险吗?

2022-10-26 六尺法务 案例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有风险吗?

这个肯定有风险呀,至少有亏钱的风险。

首先得分清公司是有限合伙还是普通合伙,因为这两种是完全不一样的。普通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设立的企业,这些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的,只要合伙人同意就行,最重要的一点是,普通合伙人是对这个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你是中途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进入公司,你对公司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风险是很大的,企业其他人做了一些事致使企业亏损,你也会遭到债主的追讨的。再看有限合伙企业,这个是由若干个普通合伙人和有效合伙人组成的企业,人数不能超过50人,但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同样,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就必须为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只需要在自己出资的范围内进行承担责任,例如公司总出资额是100万,你的出资是10万,今年公司炒股亏了200万,被破产了,你原来的10万是收不回来了,而且你还要多出10万来进行弥补亏损,这样你就可以没事了。但是如果你是普通合伙人,亏的100万你都得负责,债主能随时要求你还钱,直至还完才算完事。

这个是合伙企业最大的风险了,要千万注意,私募公司风险还是很大的,每年股市不好都有许多私募公司倒闭,还是尽量少投资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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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为何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

金融业是people's business,同样,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竞争力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各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内在要求以及相应人才激励的市场需求,可以说是催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有限合伙方式主要动力。

从中国市场的一些实践事例看,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出资、分配、治理安排通常采用如下方式:

GP通常承诺提供基金不低于一定比例,如1%的投资金额,同时GP每年收取基金一定的资产管理费,一般是所管理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如1-2%,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

LP通常承诺提供不高于基金一定比例,如99%的投资金额,同时要求一个最低收益的保障(即最低资本预期收益率,目前市场上一般是6-8%),超过这一收益率以外的基金回报,LP往往约定有权获得其中的一定比例,如80%,GP获得其中的另外部分,如20% 。GP不承诺基金的任何收益,不对基金的亏损负责。

GP通常由在投资方面具有专长的机构担任,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并承担无限责任;LP不插手基金的任何投资决策,将资金委托GP管理,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与公司制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利,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收益分配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了激励GP,根据行业惯例,通常会给予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如20%,的投资超额利润分成,而只要求管理人(或公司)投入较小比例,如1%,的基金份额。

公司制假设公司可以“永续经营”,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是每一只基金在发起时都设定了存续期(目前通常是10 年左右),给投资人更灵活的投资期限配置空间。

公司制有注册资本和缴付期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内需缴足注册资本金。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承诺出资”制,也即只有在确定投资某一个项目时,基金管理人会通知所有的有限合伙人按承诺认缴基金份额和项目总投资额计算并交付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集合资金后进行投资。 由于任何资金都是有成本的(例如机会成本), 有限合伙制下的“承诺出资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资金成本。

有限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具有承担有限责任又避免双重纳税的优势是其他组织形式无法比拟的。

从上述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比较可以看出,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GP和LP是专长和资金的合作,GP出的是人力资本,这也是投资活动中最重要的要素,主导投资活动,并承担无限责任以及收益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LP出的是资金,让渡投资活动的主导权以及收益的一部分剩余索取权。GP和LP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受托关系。这种权力和收益按投资能力和出资大小双维度考量进行的配置,很好地契合和投资行业的特点,解决了出钱与出力的和谐统一,极大地促进了基金的发展。

正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实现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管理权的合理分配和制衡,科学的治理结构为专业投资人才建立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而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同时有限合伙制赋予LP更灵活地配置资本,提高资本利用效率以及避免双重税收等优势,从而导致有限合伙制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性选择。

可以 几个 朋友 合伙 买 私募基金 吗 ? 有 协议 吗 ? , 是否 . . .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投入占有限合伙资金的90%以上,很多情况下为99%,普通合伙人仅需出资10%内的资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事务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但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目前,由于我国对于外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尚未放开,同时囿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资直接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由外资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并通过垄断贸易安排获得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即成为一种变通的解决方案。

普通合伙人将合伙事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应当遵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但在《合同法》环境下,委托管理机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委托关系可随时解除,法律关系不稳定。但是,如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过错的的情况下,才承担投资失败的法律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相比,责任较轻,约束不够。

什么是民间经营合伙私募经济?

民间经营合伙私募经济是一种无产品的纯资金滚动增值的方式,是一种民间经济重新组合再分配的模式,通过这种模式把少量的资金集中运动起来变成现实中的巨额财富,真正达到打造中国贵族世家,达到民富国强,国态民安、安定团结、共创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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