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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事故,醉酒男子凌晨倒在升降杆下,因视野盲区被路虎车碾压致死,车主该不该被追究刑责,谁该为醉酒男的死承担责任?

2022-10-26 法律资讯 案例

醉酒男子凌晨倒在升降杆下,因视野盲区被路虎车碾压致死,车主该不该被追究刑责,谁该为醉酒男的死承担责任?

【每日讲法观点】这是2019年7月20日,发生在河南三门峡植物园小区的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当时是凌晨时间,32岁的小区居民李某兵醉酒后误入地下车库,被地下车库的升降杆绊倒在地,随后30岁的小区居民王琦因视线昏暗,驾驶中无意碾压了李某斌,后李某斌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发当天王琦就被刑拘了,检方认为,王琦对于碾压李某斌存在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王琦的亲属都认为很不合理,首先王琦本身合规驾驶,本身也没有任何不良驾驶记录;其次醉汉李某斌经鉴定,案发当天酒精含量已经高达396.8毫克,误入只有车辆能够进入的地下车库,本身存在非常大的过失;最后,当晚视线昏暗,升降杆下更是无法看清,根本不可能预料到下面有人。

所以,王琦及其家属都持与检方相反的意见,认为这只是一场意外事件,王琦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两个词都是法律专有名词,两者的区分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遇见的可能性?可以根据三方面来判断预见可能性:

行为时的客观环境;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很显然,王琦并没有预见可能性!

当晚的客观环境,本就是在没有行人通行的地下车库,王琦并没有实施任何危险行为,只是在驾驶车辆而已,而且根据当晚的客观环境,谁能想到只允许车辆通行、不允许行人行走的地下车库,在凌晨00:34的时间,会有一个醉汉躺在升降杆下呢?我想不光是王琦,普通人基本上都很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现升降杆下的醉汉。

总结

我们永远不能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这些意外总是来的猝不及防,也让受害者的家属承受着无尽的悲痛,对于王琦和李某斌的家庭来说,这场意外事故真的是飞来横祸。王琦的家人对死者深表痛心,并愿意承担经济补偿,但实在无法承受王琦可能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的后果。

谁也不愿意悲剧降临在自己的家庭,我们在出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珍惜生命,一场事故足以毁了好几个家庭。

河南省仆阳市413消防车特大交通事故?

消防车是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因任务紧急造成交通事故的,待任务执行完毕后再行处理交通事故

河南省2021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标准?

2021年河南省交通事故全责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朱军律师提醒: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死亡赔偿金

按照河南省2021年度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8元计算20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为447960.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元计算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标准为169506.8元。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3万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根据河南省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例中判决的情况,为充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利,本建议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所考虑一下因素:

(一)、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方是单位的特别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如果对方是个人还有考虑对方的收入水平,对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

(二)、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义务人负全责、负主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赔偿义务人负次要责任的或者不负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较高的或者较大城市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较低的或者县城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属于城镇居民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九、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2021年度河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其他费用

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其他费用,经审查确有赔偿必要的,也应给予合理赔偿。

河南省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如何看待河南禹州一校车与大货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驾驶车辆一定要安全文明驾驶,尤其是驾驶特殊车辆,比如学校的校车,更应该小心翼翼安全驾驶,车上拉的孩子都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如果发生了事故,那么这个家庭就没了希望,有可能就会家破人亡。

9月23日7点多钟,河南许昌禹州市花石镇白龙村路段,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校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现场非常的惨烈,从视频可以看出,好多人受伤倒在地上。据统计,一共死亡4人,9个人受伤。死的4个人中有3个幼儿以及1名老师。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治疗,身体状况基本平稳,无生命危险。

虽然现在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第一个原因:就是校车的超载问题,从事故发出来的视频可以看出,所谓的校车,其实就是一辆七座的面包车,但是当时车辆上却有13名乘客,包含:一名司机,一名老师和11名幼儿。

前几年教育部就三令五申,不允许再用私家车当作校车了,在河南的该起事故中,依然有用私家车当作校车,可见当地的教育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其实这个现象在很多偏远农村依然很多,因为一个校车需要几十万,而有的私立幼儿园为了不想花这部分钱,所以就冒用私家车当作校车来拉幼儿园的学生。

第二个原因就是大货车的超速行为:现在农村的道路越来越好,好多拉黄沙水泥石渣,这种自卸的大货车跑在路上非常的快,仗着自己有高额的保险,横冲直撞。如果车速慢一点,就不会发生这起事件了。

第三个原因就是:好多驾驶员的不文明驾驶,有的驾驶员开车时根本就不看反光镜,在前面开着,不管你后面有没有车,他该拐弯就拐弯,完全不管后方的车辆,感觉马路上就是他自己一样,把马路当成自己家的了,还有一部分的司机连路牌都不认识,简直是拿生命当儿戏。

为了杜绝以后再次出现校车事故,教育部门应该严加管理那些私立的学校,尤其是偏远乡村的,好多用私家车冒充校车的,这种问题应该严加管理。还有就是学校招募驾驶员,应该招那些经过特殊训练的校车驾驶员,而不是无论什么人都能去当这个司机。

也希望交通管理部门能够严格的审查这些大货车的超速问题,尤其是在乡镇,农村这一块,好多交警不到城乡去查,导致现在的城乡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好多大爷大妈骑着电动三轮在路上拐来拐去,严重影响过往车辆,像这些问题,交警就应该管一下。

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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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事故,醉酒男子凌晨倒在升降杆下,因视野盲区被路虎车碾压致死,车主该不该被追究刑责,谁该为醉酒男的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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