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简短10条,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法规?

2022-10-26 法务资讯 民法典

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法规?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人于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则将如同处分人有处分权时那样,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1、出让人无权处分,具体来说,主要有错误登记、因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且未变更登记前而发生的无权处分、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且登记簿已变更、处分权受限、共同共有情形以及其他情形。

2、受让人善意。这里存在三种明显排除善意的情形:异议登记、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

3、合理价格。即要求转让有偿且价格合理。

4、不动产已办理登记。

…………

从法的渊源角度分析民法典第十条含义和效力根据?

《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是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就法官裁判案件而言。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典》拓宽了渊源的范围,将民事习惯纳入民法渊源的范畴,对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以照法律。表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首先寻找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此处所言“法律”,究为广义抑或狭义,学者有不同见解。但通说认为,此处的“法律”应采广义的理解,即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法典关于办丧事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家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 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内容: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什么是民法典50字?

群众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

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50字概括: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民法典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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