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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图谱pdf百度云)

2022-10-25 六尺法务 案件

轻伤法医鉴定程序

人体 轻伤鉴定 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请享有 司法鉴定 权的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鉴定人。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多种损伤均未达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 法医鉴定 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 刑事诉讼法 》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轻伤 法医鉴定程序 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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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1.轻伤是界于重伤和 轻微伤 之间的一种伤害程度。因此,认定轻伤,一方面可以根据规定直接加以认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排除重伤或者轻微伤的角度来认定。 2.认定是否轻伤,应当以专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人应由法医师或具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聘请或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鉴定是否轻伤,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有多种损伤的,只要有一处损伤达 轻伤标准 的,即可认定为轻伤。多处损伤均未达轻伤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如有三种(类)以上损伤均接近《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规定的轻伤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 伤残等级 的,还需要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 、后续治疗费。

法医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做法医鉴定需要的手续是:1.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2.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3.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4.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医鉴定重伤鉴定标准》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法医鉴定是依据什么进行鉴定的?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指对各种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如:重伤、轻伤、轻微伤)。

2、人体残疾等级、工伤残疾等级鉴定。是指对各种损伤后遗留人体组织器官缺损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但其中需要通过视觉、听觉、男性性功能等人体功能实验室检验与评定、并以此作为主要依据的鉴定,应同时具备相应的功能检验与评定资质。

3、医疗终结时间和人体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包括人体损伤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

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4、护理依赖和护理人数的鉴定。包括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而需依赖他人护理及其依赖程度的鉴定(主要是指定残后是否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情形);还包括护理期间所需护理人数的鉴定。

5、其他法医赔偿学鉴定。包括医疗依赖的鉴定,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和后续诊疗费用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医疗辅助器具的鉴定。

6、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因伤或者因病致劳动能力丧失及其丧失程度的鉴定。

7、伤病关系鉴定。是指人体损伤(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8、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是指依据活体检验、影像学检验及病历和其他伤情资料的审查,分析、推定损伤形成的时间。

9、致伤方式和成伤机制的鉴定。是指形成损伤的具体方式和致伤物的分析、推定,以及从病理生理学、生物力学等角度对损伤的发生机制作出分析、判断。

10、同一性认定,也称“个体识别”或“身源推断”。是指依据活体检验、影像学检验及病历和其他伤情资料的审查,分析、鉴别损伤(包括影像学检验结果)及其身源,判别鉴定对象是否具有一致性。

11、视觉功能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视力、视野以及其他视觉功能(如复视、斜视)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2、听觉功能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听力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也包括对是否聋哑人的鉴定。

13、男性性功能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阴茎勃起功能、男性生育功能及其他男性性功能(如射精障碍)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4、性侵犯与性别的鉴定。包括对强奸、猥亵、性虐待等非法性侵犯和非正常性行为的鉴定;还包括对性别(第二性征)的鉴定。

15、周围神经功能、嗅觉功能、前庭平衡的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上述人体特殊功能分别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6、诈伤、诈病、造作伤的鉴定。是指对诈称(夸大)损伤、诈称(夸大)疾病、人为造成身体损伤或者扩大、加重原有损伤的鉴定。

17、保外就医鉴定。是指因疾病需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医学问题的鉴定。

18、医疗纠纷鉴定。是指采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以及对医疗产品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19、骨龄鉴定。是指采用法医人类学的理论与技术以及医学影像学的方法,对青少年的骨骼发育状况和程度进行检验,并作出骨龄的分析、推断。

扩展资料

法医鉴定制度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医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被鉴定人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2、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鉴定人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4、人身伤害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或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后的劳动者,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5、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的评定。

6、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人身损害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评定。

7、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护理人员、期限评定: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8、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①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②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③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9、劳动能力评定 :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0、专长劳动能力评定:即丧失专长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专长劳动能力是与大部分自然人相比他有独特的专长,是一般人所无法具备的。这种人的独特专长,是他的谋生专利,是生活收入的主要和唯一的来源。

11、医疗费审查: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医疗费是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12、必要的营养费评定:是指受害人通过平时的食品摄入尚不能达到受损身体康复的要求,而需要增加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13、必要的整形美容费评定: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14、必要的器官移植费评定: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或另一个体的某一部位所需要的费用。

15、代用器官装饰费评定:是指用外形接近被损伤的器官的人造器官(用来装饰好看,有时也能作为被损器官的功能作用),安装在受害人身上所需要的费用评定。

16、后续治疗费评定:受害人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即凡是用于后续治疗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17、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就是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18、活体年龄鉴定:依据骨骼化骨中心的出现及骨骺的愈合程度,牙齿萌生及第二性征的发育情况,对活体年龄进行推断。

19、性功能鉴定:性功能障碍包括性交不能和生育不能两个方面。具体说来,它包括男性性交不能、女性性交不能、男性生育不能和女性生育不能四种。

20、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21、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根据损伤特征推断致伤物和致伤方式。致伤工具的推断一般从两方面来进行,首先要根据损伤的种类如擦伤、挫伤、咬痕、创、骨折等区分该损伤系钝器伤、锐器伤或火器伤。然后再根据损伤的形态,如形状、大小等来推测致伤物的形状、大小、重量、长度、厚度及有无棱边、棱角或其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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