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原则(处分原则的体现)

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处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依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一、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

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二、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三、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

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四、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

这一党纪处分适严用于严重违反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五、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

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处分的基本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原则与任务: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扩展资料: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三、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 的处罚原则有以下几种 一、 刑法 自首 规定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相对从宽是我国刑法对自首所实用的基本原则。 (一)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以后予以从宽处理所做的原则性规定。究竟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应当根据罪行轻重和悔罪程度确定。 (二)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以后因罪行较重而自首的 “如果有重大 立功 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是说,犯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只有当犯罪分子自首的同时又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鼓励 犯罪嫌疑人 自动 投案自首 ,会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使犯罪嫌疑人归案,消除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因素,增强社会安定感,还会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减少侦破刑事案件的成本,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二、刑法对 单位犯罪 的规定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引者注)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人犯 受贿罪 的,最重可以判处 死刑 ,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 法规 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三、刑法中 犯罪中止 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处罚原则。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所谓的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如 盗窃 犯把盗得的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即达既遂,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中止)?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也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 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的几种情况,如果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处罚是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后主动自首,这个需要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但是都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处分,甚至可以免除处分。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2、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这一公理性原则,而民事关系的这种特性又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特性,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过程,实体法领域中的公理性原则也必然要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得到具体体现和延伸,没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民事主体对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支配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民事诉讼上有确立处分权原则的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的体现)

党的纪律处分原则是什么?

党的纪律处分原则如下: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3、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4、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党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这是最轻的党纪处分。它是对犯错误的党员提出告诫,促使他认识错误,引起警觉,防止再犯此类错误的纪律处分。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

2、严重警告,这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它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他认识错误,不得再犯此类错误的纪律处分。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3、撤销党内职务,这是党内的重处分之一。它是对违纪错误性质严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

4、留党察看,是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作出暂时留在党内,以察看他今后表现的纪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两年两种。

5、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它是对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组织的一种纪律处分。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以上内容参考 共产党员网-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学生纪律处分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生纪律处分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学校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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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处分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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