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刑事案件开庭程序规定)

开庭流程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开庭的流程:1、庭审准备阶段。需要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2、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辩护人发问、退庭候审;3、举证、质证阶段;4、法庭辩论;5、被告人最后陈述。包括:被告人陈述、法庭教育、休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开庭的基本流程

一、怎样做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制作决定再审裁定书。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一般不撤销原判。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检察员(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

五、在开庭前应当作好下列工作:

(1)审查抗诉或者申诉理由,并根据需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2)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须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派员出庭。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副本须在开庭十四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且告知原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4)开庭时间、地点须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须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6)原审被告人尚在服刑的,凭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或抗诉书及人民法院提押票,办理提押手续。

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无罪的,可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不在押,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7)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刑事案件开庭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开庭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流程: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 行政处罚 ;何时被 羁押 ;何时被 取保候审 ;何时收到检察院 起诉书 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律师 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 罪名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 诉讼 参加人( 公诉人 , 辩护人 )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 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 证据 ;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法院的刑事审判程序

法院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如下:一、人民法院对提起 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 起诉书 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决定开庭审判。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2、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对回避、出庭 证人 名单、非法 证据 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 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4、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5、人民法院审判第 一审 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6、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2、被害人、附带民事 诉讼 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4、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5、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6、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7、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8、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9、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10、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11、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3、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4、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5、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6、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7、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8、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四、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 警告 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1、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3、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 判决书 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5、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 延期审理 :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6、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并因此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7、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 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8、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 审理期限 。9、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10、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 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11、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五、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 刑诉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1、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3、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按照《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 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 律师 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 、 代理 申诉 、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 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 。 自诉案件 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 起诉书 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 证人 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 一审 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开庭审理 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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