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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2022-10-24 法务资讯 案例

景甜被罚722万,代言虚假广告会有哪些后果?

作为一个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首先就是她肯定要面临罚款的,因为她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的话,是属于一种虚假宣传,是一种违法行为,肯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且也是会被罚款。除了这些明显的后果之外,作为一名明星,如果是因为代言虚假广告出了这种负面新闻的话,不仅要承担罚钱这么简单的惩罚,而且他的口碑也会受到影响,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代言的品牌是非常之多的,如果因为自己代言的品牌出了问题,那他整个人的事业也会受到影响,在演艺圈口碑也会受到影响,之后也没有那么多人去找他拍广告的。不然的话就是得不偿失,因为谁会去找一个已经失去的诚信度的人代言呢?这样也没有可信度,也不会让消费者信赖吧。特别是作为一个一线明星,今天是非常火的,她在娱乐圈的地位也是比较高的,因为这样子的代言事件出了影响的话,对她的演艺事业也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大家对景甜这个人的评价肯定也是会产生一些变化,大家可能之前觉得她是一个非常漂亮的,非常有实力的演员,但是经过这一次事情之后,大家对她的滤镜就会打破。大家有可能就会忘了他以前的那些事情,而会记得他这次犯的错误,所以身为明星一定要以身作则,代言的产品怎么能不去先了解清楚就随便代言了,明天作为公众人物用的是自己的明星效应来代言,吸引粉丝和观众的饰演观众正是因为她是明星,所以才会去跟风购买明星,如果自己都不去对她自己代言的产品负责的话,这不是对观众和消费者非常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吗?所以希望以后的明星在代言的时候还是要自己调查清楚,不然的话,出了事也得自己承担的。

为什么现在这么多明星演员或者主持人代言假的赚钱广告

最强达人柳岩版,掌门太忙周深版,新笑傲江湖张雨绮代言版。词语解释代言dài yán。最初是指代天子草拟诏命。出自《书·说命上》:“恭默思道,梦帝赉予良弼,其代予言”。泛指明星在某方面或某种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发言。明星代言周杰伦、陈冠希、蔡依林、古天乐、林心如等!我们所常说的“代言”是指商业明星代言,这种“1+12”的圈钱方式源自好莱坞。简单来说,无心插柳柳成荫,当他们发现明星代言不仅能提高明星名气,更能赚大把钞票的时候,明星代言便伴随着“人傻,钱多,速来”的理念,像病菌一样扩散到世界各地。代言新规2015年4月20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的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等广告。2015年9月,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代言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明星虚假广告承担什么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需负连带责任

之前,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被证明是虚假广告后,根据《广告法》没有处罚依据,是否需担责、需担什么责任都曾引发争议。

此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新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是要收费的,有的代言收费还很高,不能只收钱、只有利而不承担责任。”工商部门介绍,新《广告法》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名人、明星等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

按照新的《广告法》,不只是工商会对其进行查处,如果附带民事责任,明星需进行民事赔偿。

未满10岁小童星不得做“代言”

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带火了天天、KIMI、森碟、王诗龄等一大批小童星,电视广告上到处都能看见他们的身影。但9月1日之后,这些小童星将很难再出现在电视、网络等广告中。

张国华解释说:“10周岁以下的儿童,按照我国的《民法》规定,他是无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有限。根据广告真实性的原则,一个对社会认知能力有限的人做广告,那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所以,新《广告法》规定,不允许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但这不是说10岁以下儿童不能出现在广告中,如果只是表演性质、展示等并不限制。“下一步会出释法细则,对广告表演和代言如何界定做进一步说明。”张国华表示。

违法发布广告最高可罚200万元

据介绍,今年4月28日,工商系统数据中心启用之后,全国一张网的大数据可以看到哪个虚假广告跨的地域多、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可重点作为工商部门查办的线索。

新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要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

新《广告法》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设定较重的法律责任,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可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明星广告代言为何屡次翻车?

我觉得翻车原因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解析:

一、社会监管层面:

1. 部分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把关不到位所导致。

为什么这样的虚假广告在经过重重审核后却依旧出现在大众面前?进而使得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被这些不法商家当作【韭菜】收割了一道又一道,赚得【盆满钵满】。

其背后就是部分相关部门的懒散监管甚至不作为所导致的,才会让这么多良莠不齐的虚假诈骗广告的纷纷涌出,一片乱象。

 2. 与代言费用相比【翻车成本】显然要低得多。

当其代言的产品出事了,艺人们只需要发布个道歉声明就能从中撇得【一干二净】,甚至连表面功夫都懒得做,一句道歉都没有。

确实从法律上看:若没有证据表明【其代言人对虚假宣传广告存在知情的情况】,可以不负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代言翻车了,艺人也不需要做出相应的赔偿,顶多被骂个一阵子,等过段时间平息了仍然可以出来捞钱,对他们来说就是【稳赚不赔】的一桩生意。所以才会前仆后继的被爆出有关明星代言的翻车事件。

二、市场行业层面:

1.明星带来的曝光效益是非常可观甚至惊人的。

就像【肖战】【王一博】等这些炙手可热的当红小生代言的护肤彩妆产品一经上线就卖到脱销。

而那些不良商家企业正需要借助这样的【明星光环】带来的巨大曝光效益为自己的品牌造势营销,来博得大众的追捧和选购,从而短时间内达到【收割韭菜】,大肆收敛钱财的目的。

2. 【天价代言费】的诱惑。

明星代言一次的费用高达几百万甚至几千万,比起唱歌演戏商演这些活动的收益,代言获得的回报明显更有诱惑力。

就算其要代言的产品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高额代言费面前,这点风险简直不值一提。

三、个人层面:

 1. 艺人以及团队普遍不重视对代言产品的了解和考察工作。

人永远只能赚【认知范围】以内的钱,不然就很容易【翻车】。明星在代言前如果没有对该行业和产品进行相应的了解和调查,很容易就被【带沟里】,成为虚假广告宣传的【代言人】。

2. 艺人自身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感,“唯利是图”。

部分艺人只看得到【最终进自己口袋的钱有多少】,看不到因为自己的虚假宣传代言究竟使多少【心思单纯的群众为其背书】,辛苦一辈子的钱就此被诓骗进去。

针对这种现状,该如何破除呢?

 1. 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整顿【明星代言乱象】。

相应的监管执法部门最好能够依据现有法律,对这些【代言翻车】的明星进行实质性的处罚,提高其代言的风险成本。

2. 希望各大艺人能够加强社会责任感,好好爱惜【自身羽毛】。

望这些明星们在代言前能对其企业机构的合法资质和产品真实性进行一个完整的查验工作,谨慎代言;切不要被这高昂的代言费用蒙蔽了双眼,自毁羽毛和声誉.

3. 大众应理智追星,理性消费。

消费者们也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要为了所谓的【追星】购买自己并不需要的产品,在购买前做好相应的甄别和筛选功课,避免被当作【韭菜】给收割了。

总结:正是由于监管部门的不到位,部分不良企业品牌的别有用心,艺人自身社会责任感的缺失等原因才会导致目前市面上的虚假广告层出不穷。

因此每个环节都要进行相应的整治工作,而近期【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被罚】等新闻的爆出可以看出国家已经开始【出手重击】这一方面的不良现象。相信不久的未来我们能够看到【广告代言乱象】被清扫的那一天。

明星做广告代言的风险越来越大,明星代言哪些行为需担法律责任?

作为规制广告及代言行为基本法律,《广告法》下对于明星代言,究竟有怎样的规制?广告主和代言人该如何应对,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广告法》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何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编着的《广告法》释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不仅包括在广告中标明代言人身份信息的情况,还包括即使没有标明身份信息,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从广告陈述或画面展示中能够辨别出广告主之外的个人身份信息[1]时,也属于“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范畴。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真实身份的,则属于广告中演员的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2]。

除《广告法》之外,各地在执行层面也发布了各项“指引”对于“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进行界定,例如,2022年1月2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发布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中就规定,“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如: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即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体,即使未在广告中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能够辨明身份的,也属于以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代言。

2、何为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

“推荐”是指把好的人或者事物向他人或组织介绍,希望被任用或接受的行为,“证明”是指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3]。《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中的“推荐”、“证明”不仅包括代言人直接向广告受众表达自己对商品的推荐、证明,也包括虽然没有明示表达,但代言人利用自身影响力默示表达自己的推荐意图,特别是某些名人利用其自身名望对商品功能品质起到隐性担保的作用的情形[4]。

上述标准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关于在广告中使用代言和证明的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下文简称《指引》)对于”代言” (Endorsement)的定义并不相同。FTC在《指引》里面,把“代言”定义为从代言人的角度,而不是从赞助广告的角度,来表述的任何消费者有可能相信的广告信息,包括观点(opinion)、信任(beliefs)、研究发现(findings)或经历(experience)等。并不直接要求代言人(Endorser)对产品或者服务作出明确的“推荐”或者“证明”。

此外,虽然在《广告法》下,法人和其它组织(如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也可以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但是,相信绝大多数“广告代言人”将还是由名人(包括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来扮演。

二.《广告法》下对于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首先,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做广告代言人;其次,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接受过服务,这个是大前提。同时,对于特定的行业,比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我们注意到,《广告法》并未要求广告代言人是其代言的产品或者服务的bona fide user,并未要求在广告发布期间,广告代言人仍然必须是该产品或者服务的用户。

三.《广告法》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其他产品和服务,代言人只有在有主观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情况下,才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起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代言人主观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衡量标准,我们从赵波与“九球天后”潘晓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5] 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在衡量代言人的过错时,应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苛以更高的审查义务,即在代言人事前已对公司营业执照、税务手续进行查看,并提交代言合同、授权书及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的前提下,难以认定代言人存在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形。

四.《广告法》下明星不当代言的行政责任

除了第三点提到的民事责任,明星在进行不当代言时还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广告法》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代言明星在上述情况下不仅代言费被没收,还要倒贴一倍至二倍的代言费。

作为为数不多的明星代言人适用上述《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李某发布违法广告案”中,该李姓男星在其个人微博发布了某品牌女性内衣广告,内容含有“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等内容,附带当事人推介该商品的视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构成了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并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并处二倍罚款651147.54元的行政处罚。

2、因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后的三年“禁言期”

上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还不是最致命的,《广告法》对于明星代言最大的杀手锏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代言虚假广告受处罚后的三年“禁言期”,即对在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代言。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如果稍有不慎,很有可能导致未来三年不能为任何品牌做广告代言,损失将极为惨重。

除此之外,如果因为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该明星在未来三年虽然不能再为任何品牌做新的代言,但是已经发布的广告是否要下架?尚未发布的广告大概率不能播出。对于该明星代言的其它品牌公司来说,如果在与明星的代言合同中,约定了明星代言人受到行政处罚是触发品牌公司合同解约权的条件之一,则此时该品牌公司可根据代言合同的约定立即解除与该明星代言人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而对于涉及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明星代言人的代言合同如何处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五.广告代言人与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

我们注意到,《广告法》里对于“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和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明星做“品牌代言人”(或者说“品牌大使”)的做法并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和“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概念。首先,《广告法》里的“广告代言人”除了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它组织;其次,根据《广告法》,只有这些明星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产品或者服务做“推荐、证明”时,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但是,明星什么样的言行才算得上是“推荐和证明”?法律并未明确,这也会必然导致执法上的不确定性。

很多情况下,品牌公司仅仅邀请明星出席一个活动,以吸引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或者明星虽然在拍摄的广告中出现了,但是并不直接对该品牌做任何形式的“推荐”或者“证明”。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中对于明星代言人的定义,很难直接对该种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实务中各地主管部门也存在不同的实践态度,例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就规定“知名人物的形象在广告中出现且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一般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6],即此种情况下,只要明星在广告中出现并能够被消费者识别,则会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六.广告代言人与带货主播

除了传统商业广告外,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已经成为商家营销宣传的主要阵地。在直播中,主播往往通过在直播中进行商品展示、现场试用、描述使用体验及赞美产品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推荐进而引导消费者通过商家链接进行购买。那么,主播在直播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该主播是否会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关于网络直播活动的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明确,如果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意见中并未将所有的网络直播归类为商业广告,但对于何种直播内容属于商业广告却没有给出明确界定。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可能会参照《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7]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8]中对于广告的定义进行衡量判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广告,而“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因此,我们认为,如果主播在直播中,除了对商品本身信息的客观介绍(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披露的信息)外,还存在通过描述使用感受进而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销的,则存在被认定为是商业广告的风险。实践中,确实也已存在直播带货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构成商业广告的案例[9]。在带货直播被认定为商业广告的前提下,主播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七.广告代言人和广告演员

我们还注意到,《广告法》不允许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人,同时,对于特定的行业,比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也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

作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实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该案中,涉案公司邀请某艺人参与其品牌网络直播活动,并使用该艺人及其子(其子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小明星,当时未满十周岁)的形象进行广告宣传,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广告主使用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的行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10]。

但这并不意味着,十周岁以下的童星会从广告中销声匿迹,也不意味着明星们不会出现在这些特定行业的广告里。他们只需避免直接“推荐”或者“证明”就够了,因为《广告法》并不禁止个人以广告演员的方式出现在广告里。比如,广告公司完全可以发挥创意,使明星或者十周岁以下的童星以广告演员的形象出现在广告里,同样也可以达到让受众记住品牌的效果。对于品牌公司而言,这些明星和童星是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但是,却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

八.明星代言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下,明星代言活动将受到严格监管。因此,如何能保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开展代言活动,对品牌公司和明星代言人来说都是需要解决的实务难题。以下我们将分别从品牌公司及明星代言人的角度分析问题及提出建议,供各方在实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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