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规定(劳动关系实施条例)

中国劳动关系有效务实的管理办法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同意维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应当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续签,或者弥补前劳动合同的缺陷。

对于一方不同意继续劳动关系的,如属劳动者一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而如用人单位一方不愿维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劳动法》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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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要注意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以及其他财物,不得扣押身份证。万一用人单位一定要违法收取保证金、定金,而劳动者又不想和用人单位闹矛盾,那么就要用人单位出具相应的收条、收据,然后保管好收条、收据,以便日后能够追还。

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劳动关系管理规定(劳动关系实施条例)

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基本内容包含哪些?

一、企业 劳动关系 处理的基本内容包含哪些? 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基本内容包含: 劳动合同 管理规则;劳动纪律;劳动定员定额规则;劳动职位规范制定规则;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以及其他规则等几项内容。这些内容也包含很多细节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想要完整圆满的处理好员工劳动关系就不能忽视任何一项内容。 二、拟定劳动关系管理规则的基本内容 1、劳动合同管理规则:劳动 合同履行 的原则;员工招收录取要求、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员工招收录取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区分;劳动合同续订、变换、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 试用期 考察办法;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应聘人员相关手续保存办法; 集体合同 草案的拟定、商量流程;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流程;劳动合同管理规则修改、废止的流程。 2、劳动纪律:包括时间规则、组织规则、职位给则、协作规则、品性规则、其他规则。 3、劳动定员定额规则:编制劳动定员规则、劳动定额规则 4、劳动职位规范制定规则。 5、劳动安全卫生规则。 6、其他规则。 三、公司劳动关系管理规则的特点: 1、制定主体特定性:公司为主体,以公开、正式的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 2、做法共有性:公司和劳动者共有的做 法规 范。 3、经营权与民主管理权相联盟:公司工人既有权参与,又有权监督实施 4、与劳动合同条款的统一性。 四、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方式有哪些 (1) 工资 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对于企业与劳动者来说,良好的劳动关系是对双方的保障。如果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企业和劳动者都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去尽力协商。一方面,企业需要足够尊重劳动者的诉求,在能力范围内尽力去解决;而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当给予企业足够的理解,不为难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友好解决才最好的结果。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要求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原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订立无法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三)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

(四)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劳动行政部门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鉴证服务,对合同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充修改。

工会应当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第九条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条 劳动者要求脱产学习的,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也可以解除。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的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劳动关系开始及结束的日期、原工作岗位、职务、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如劳动者有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在证明书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属于前款第(四)项的,应加发劳动者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六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中央直属(含军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承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第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15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岗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招用的未成年人的劳动合同应当有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内容,劳动合同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其合同终止日期不应当超过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并向劳动者说明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告知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字,并注明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一份。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存入劳动者本人档案,纳入职工档案管理。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

(二)保守商业秘密;

(三)生活福利待遇;

(四)违约金;

(五)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未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未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可以约定超过60日。

续订劳动合同的,不约定试用期。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终止日期,但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者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当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时间。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与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超过15日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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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有效务实的管理办法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同意维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应当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续签,或者弥补前劳动合同的缺陷。对于一方不同意继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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