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意思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磋商、故意隐瞒等违背诚信道义等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1)发生的时间不同;(2)性质不同;(3)赔偿范围不同;(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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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

1、概念不同:违约责任,也就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担责任的时间;

3、起因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区别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时间先后不同,是否可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一般出现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出现在合同成立之前。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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