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直接起诉而发律师函(发律师函还是直接起诉)

为什么不直接起诉而发律师函

律师函,是律师接受客户委托而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评价某种行为或提出某种要求,从而达到当事人所希望的目的的法律文书,因此律师函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律师函可以起到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效果,此时便具有法律效力。现实生活中,律师函还可以起到震慑对方制止不法行为、告知法律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对于侵权者,可否不发律师函而直接起诉?

可以,律师函本质是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在实际中,如果觉得没必要发律师函的,那么也可以不发,直接去起诉就可以。律师函的作用就是催促对方履行义务,尽量不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解决,但律师函并不是起诉的前置要件。

扩展资料

起诉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就仝国权案件而言,应当提供的材料有:诉状2份、知道张某借其钱的证人书面证言两份、仝国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起诉

为什么不直接起诉而发律师函(发律师函还是直接起诉)

起诉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先发律师函吗?还是律师直接告诉被起诉人,让被起诉人到法院。

一、起诉、受理阶段

第一条 当事人准备起诉资料。

1、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诉状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原、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等。

2、提交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

3、提交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二条 立案审查。

1、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2、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二、审前准备阶段

第三条 送达诉讼文书。

1、立案后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分案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准备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工作。

2、承办法官应当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发送被告,并要求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3、被告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四条 管辖异议。

1、级别管辖。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应当做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仍应对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2、地域管辖。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审议,但应告知异议人。

3、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全。

1、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解除保全。

2、诉讼保全。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六条 证据交换。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证据较多的案件和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至开庭审理前组织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委托鉴定。

1、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条 庭前调解。

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予以确认。

第九条 确定开庭时间。

1、法院审理民商事一审案件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开庭审理,至迟不超过立案后九十日内开庭审理;有其他情况需要延期开庭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2、确定开庭时间应在开庭三日前以书面传票方式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委托代理人及诉讼参与人。

三、开庭审理阶段

第十条 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自行回避。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庭审操作规范。

按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庭审规范》及《民(商)事一审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执行。

四、评议、报案阶段

第十一条 评议报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评议、报案,并及时制作裁判文书。

五、宣判、送达阶段

第十二条 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第十三条 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判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十四条 直接宣判。

不能采取当庭、定期宣判的,可以在向当事人直接发送判决书时宣判;不能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等方式发送裁判文书。

六、上诉处理阶段

第十五条 上诉。

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2、一审法院应当及时整理卷宗,并在收到上诉答辩状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案卷(附电子卷宗)报送二审法院;当事人未提交上诉答辩状的,在上诉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报送二审法院。

七、结案归档阶段

第十六条 结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归档。

案件卷宗(附电子卷宗)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二审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

八、审限管理

第十八条 审理期限。

1、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期间不计入审限;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或同意调解的,庭外和解或调解阶段,不计入审限。

扩展资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并在客观上妨碍了诉的进行。无论是采取作为的形式,还是以不作为的形式,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诉讼程序结束后所实施的行为,不会对诉讼进程构成障碍,因此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采用其他相应措施处理。但是有两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诉前财产保全中遇有妨害行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排除,因为诉前财产保全同以后进行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实现有密切联系。

(2)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特点

第一,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第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第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听群众。只要他实施了妨害诉讼秩序行为,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法律都要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在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参考资料:唐山古治法院网-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流程及时限

起诉前一定要发律师函吗

律师函是发函的律师的个人行为,起诉前不一定要发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发律师函可以不通过法院吗

一、发律师函不需要通过法院。

二、一般来说,律师函的作用有: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第96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不能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

6.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

对于侵权者为什么不直接起诉而要发律师函呢?

如果直接向法院诉讼,一方面是破坏了双方的感情基础、会让有些事情没有回转余地,大部分当事人的观念是不能接受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一纸诉状直接起诉的。

另一方面法院案件较多,通过法院解决的时间相应会更久,有些案件也会因此造成更大的损害后果。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已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还是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方式,告知对方法律事实、明辨利害关系、希望双方还是能够友好协商,同时也能尽快处理争议,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为如有发生侵权等情况的,事态没有很严重、仅需要发出律师函作为警告即可达到目的,也就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函必须要有律师签章和盖章,代表对此函负有法律责任,如无则为伪造。如受到威胁、恐吓、损失等,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委托人以及律师的责任。

如果说律师函未起作用,为达到目的的,比如对方并不认可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再或者知错不改;则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为时不晚。通常情况下很多人不会直接选择诉讼的原因也有很多,也许是碍于情面,双方有建立的合作关系不想破坏、或者双方之间本来就是朋友关系、当然也肯定有人因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所需要的成本明显高于发送律师函,花费的金钱、时间都要大于发送律师函。在双反还有机会可以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还是优先考虑双方能够自觉、友好的保持长期合作发展的方式解决目前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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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直接起诉而发律师函(发律师函还是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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