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范文(行政上诉状范文怎么写)

行政上诉状格式及

对于上诉状,案件性质不同,采取的上诉状也不一样,以下是行政上诉状格式及范文,需要书写行政案件上诉状的朋友们可以参考!

行政上诉状的格式【1】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变更原裁判而递交的书状。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是制作行政上诉状的程序法依据。

行政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及尾部四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上诉状”。

文书名称

字体比正文大一号。

2.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先写上诉人,甩括号注明在原审中的法律地位,即原审被告或原告或第三人。

基本事项的表述与行政起诉状当事人写法相同。

3.案由。

即纠纷性质,写明原审法院名称、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等。

(二)上诉请求

针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当之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原裁判的请求。

上诉请求应该“具体、明确、合法”,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判,或变更原审裁判中的某一项,或者对本案重新审理。

上诉请求如有多项,应分项列写。

(三)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裁判不当之处予以辩驳。

首先要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驳。

其次,要抓住关键性问题,不要在枝节问题上或个别问题上进行纠缠。

上诉的理由,一定是要足以影响裁判、影响处理结果的,这样的上诉才有实际意义。

实践中,上诉理由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

考虑:(1)认定事实方面。

指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存在的错误,或有出人,或遗漏重要事实或缺乏证据,应在上诉理由中指出纠正或者否定的事实和证据。

(2)定性方面。

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性质如果有错误,判决或裁定就不可能正确。

(3)适用法律方面。

如果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分析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错误,并指明应当适用的法律。

(4)审判程序方面。

审判组织的组成、回避、辩论、审判方式等方面如果存在问题,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指出错误之处,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四)尾部

写明致送机关名称,在文书的右下方写明上诉人和上诉的年月日。

附项应写明本上诉状副本xx份、证据xx件,副本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行政上诉状范文【2】

1.格式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

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

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行政案件一审的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者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判决

为15天,裁定为10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上诉状是当事人要求

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

制作行

政上诉状要求其上诉请求必须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不当的部分提出,例如原判

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证据不充分,要求改判等。

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超过期限,原判决或者裁定依法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判的内容。

行政上诉状范例【3】

上诉人: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科员。

被上诉人:______县水产供销公司

因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行判字第___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原判认为,“______年鳗鱼苗的收购价国家只规定最高限价,没有规定最低保护价,下浮不在文件规定范围之内。

……______县物价局征得______市物价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应视为有效,不作压价论处。

”因此撤销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压价收购非法所得部分,将上诉人原复议决定认定的“非法所得金额812774:83元变更为299874.93元”。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规不当,作出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______县物价局同意鳗鱼苗收购价格下浮的批复是无效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履鳗鱼生产、控制鳗鱼苗出口的通知》规定:“鳗鱼苗收购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

具体价格由农牧渔业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共商定,一年一定。

”农牧渔业部、经贫部、国家物价局《关于___._______年度鳗鱼苗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____________年度白仔鳗鱼苗的收购指导价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据苗情、季节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但每公斤不得超过4000元。

”“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______年___月___日》关于加强鳗鱼苗生产、收购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捕捞着的收购价格,要与毗邻省市衔接,暂经省规定每公斤在3000元3500元之间浮动。

具体价格由各市确定。

价格需要超过3500元的,必须经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由此可见,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对鳗鱼苗收购的价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将具体价格的制订权下放给有关的省、市人民政府。

____年___月___日,省政府在制定暂定价的同时把允许浮动范围内的具体价格制订权下放给了各市人民政府。

我们认为3000元是下限, 3500元是上限,允许各市定价的浮动范围非常明确,在浮动范围内的定价权属各市政府。

_____年___月底,省精油进出口分公司电告各地:“接总公司通知,从___月___日起苏沪浙对渔民的收购价下浮为每公斤2000元,经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并经得同意按期执行______地接受价一律按新价加成30%结算,苏北缓鱼场产地调苗价的加成由15%改为20%,请各市县外贸立即按此电执行并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等有关部门。

”以后又3次调整收购价,井要求“立即转告当地政府、物价、水产及收购站”。

可见,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后鳗鱼苗收购价的实际制定权并没有下放给市、县任柯部门。

省物价局___价农学(______)第______号通知所附的《______省省级以上管理农副产品价格品种目录》把缓鱼苗列为“省主管部门掌握的品种”。

上诉人认为,______市物价局本身无调整鳗鱼苗收购价格的权力,更没有权将价格权下放给______县物价局。

因此,______县物价局同意下浮收购价的批复是无效的,不合法的。

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判决书认定,______县水产公司在省粮油进出口分公司通知规定的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下浮30%,实际上该会司给渔民的收购价多数低于规定价的30%,如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___元,下浮30%应是14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1250元,而该公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1050元、10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400元。

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规定的收购价是每公斤1000元,下浮30%应是700元,扣除资源保护费,实付给渔民应是550元,而该会司付给渔民的收购价是400元、300元不等,最低的只有220元 该公司在3月18日至3月31日期间收购的1000多斤鳗鱼苗中,价格下浮30%以内的不到10%,90%压得还要低。

三、判决书对_______市物价局授权______县物价局制定鳗鱼苗的价格的认定证据不足,法院未能当庭出示有关书证、物证,唯一的一份书面材料是案发后_________市物价局给法院写的所谓证明材料。

上诉人认为该材料反映的情况是不真实的。

_______市物价局自称,因为全市只有______县水产公司一家收购鳗鱼苗,故授权______县物价局定价。

事实是_________市水产公司、______县水产公司均收购鳗鱼苗,为何只给______县物价局授权?

四、判决书没有维护渔民的利益。

省粮油进出。

分公司在下达鳗鱼苗收购价格的同时明确规定,外贾接受价是在给渔民收购价基础上加成30%,______县水产公司与外贸的结算价是按省规定收的价基础上加30%的,并没有按规定收购价付给渔民,明显是有意压价,侵害渔民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认定该公司因压价少付给渔民的40多万元的收入是合法收入,是支持了该公司侵害渔民利益的行为,而没有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严肃物价纪律,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程序,严肃法纪,请求撤销原判,维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压价收购鳗鱼苗所作的《复议决定》。

此致

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送___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行政上诉状范文怎么写)

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XX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XX层;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13)字第0964号工伤认定书;

上诉理由

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体理由如下:

一、年夜饭虽是集体活动,但其是一种与工作无关的联谊活动,参加与否也完全由职工自愿选择,故年夜饭与“工作”之间的联系,只能说有联系但没有达到工伤保险条例所要求的工伤应与“工作”紧密关联的程度。

1、年夜饭不具备工作的特征,系与工作无关的一项独立的活动。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把参加年夜饭列为工作内容,从合同中也推导不出此种义务;

其次,参加年夜饭不是T某某履行职务必须的应酬,更和其本身的业务无任何关联;最后,工作是员工的合同义务,违反该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参加年夜饭是员工的权利,放弃该权利并无任何法律责任。

2、上诉人并未就职工参加年夜饭联谊活动作出任何要求或强制,参加与否完全有职工自由决定。

3、年夜饭仅仅是一种福利,既非上诉人义务,也非职工的权利,并且职工参加年夜饭更非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4、从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角度来看,“工作”是职工提供用人单位业务包含的劳动以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的过程。这体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而年夜饭中,职工不需要提供任何劳动,相反,企业却果要承担工伤的风险,权利义务将极不对等。

二、年夜饭饭毕回家途中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下班途中”

1、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辅之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加以判断。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属于特别法定工伤的情形,是一种间接的工作原因,是法律基于特别考虑设定的工伤情形。因此,对上下班途中应严格依照法律用语进行文义解释,上下班途中并不属于“专业术语”,故应按普通人的观念进行也即通常语义进行解释,从“上下班途中”用语来看,是指职工以上下班(即工作)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质言之,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必须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或公司安排的与其工作内容/职责相关的业务活动的途中才能视为上下班途中。

2、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第8条第9款将“上下班途中”解释为:“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径”。据此,我们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实际上是以工作区域为核心的一个概念。为了工作,从居住住所前往工作区域所经过的路径则为上班途中。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区域返回居住住所的路径则为下班途中。实践中,各地高院公布的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意见也倾向于认为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的往返。其要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工作而不是其他,二是下班途中的起点只能是工作区域即工作场所,工作场所一般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或领导临时指派职工所从事工作的场所,按照《行政审判实务教程》(全国预备法官培训教材)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处在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职工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所涉及的相关区域。综上,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以上下班为目的”是判断上下班途中的核心。本案中,不具有“以工作为目的”的上下班途中这样的情形,且其起点也不具有工作场所的性质。

三、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看,不宜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进行扩大解释或法律漏洞填补。

1、工伤分为工作伤害、上下班交通事故、职业病三大类。在三种具体的工伤类型中,工作伤害和职业病与工作联系最为密切,而上下班交通事故与工作的联系相对并不如一般工伤伤害那么密切。故我们认为,对工作伤害应当从宽,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应当适度从严。在法律适用上只有做到区别对待、宽严适度,才能最大限度的体现工伤保障的立法本意。上下班交通事故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伤事故,它属于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以后,基于社会保险的需要而新吸收进来的。扩大范围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不是法律适用部门的职责。在法律框架内,法院有合理的裁量权,但在法律框架外就不再具有裁量权。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其认定标准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伤事故应当有所区别。因为其与工作原因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因此,对其认定应当采取适度从紧的原则。故对一般工伤伤害而言,在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适度的合理延伸是合法合理的,但其延伸标准不应自然适用于上下班交通事故。

2、从法律解释学上来看,法律的例外规定原则上是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更不可以通过法律漏洞填补扩大其适用范围。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规定时立法者为了照顾职工将本不属于工伤范围通过特别规定视为工伤,它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扩大保护,不能再扩大的基础上再扩大。因此,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认定案件时,应从法律的内在逻辑出发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严格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宜作从宽解释,更不应通过法律漏洞填补扩大上下班途中事故认定工伤范围。

3、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的排列顺序可以看出,第6项即“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和工作时间、场所、内容/职责的联系远远不如前5项紧密,且其位置也处于第7项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前。据此,不难看出,第6项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条例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法定为工作原因。事实上,其与工作原因无直接关系,仅具有间接关系。因此,对直接工作原因的认定可以进行扩大解释或者合理延伸,但对间接工作原因的认定不应再进行扩大解释。

四、在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7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中,曾删去了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对此解释道,删除该条款主要为以下原因:(1)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2)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3)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4)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5)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的解答,可见其倾向于对直接工作原因的工伤和间接工作原因应予区分,并且认为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应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程序解决,与工伤分属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不应支持行为人特别是有过错的行为人从同一损害中获得双份赔偿,这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五、《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其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据此,工伤保障主要有预防、康复贺救助三大功能。工伤保障要力求做到预防为主、康复优先、救助及时。因此,在工伤认定中,应通过正确地适用法律,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安全教育、提高劳动保护条件,促进职工提高劳动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则,从而实现工伤预防的目的。

从促进工伤预防角度,就直接工作原因的工伤而言,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包括安全教育、人防、技防等多种手段预防。但间接工作原因如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因超出用人单位的控制范围,用人单位根本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的发生,更谈不当促进工伤预防目的实现。

六、工伤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它解决的是社会问题,追求的是社会公正。因此,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应该更加关注起社会效果。正如英国法学家所说:如果发了被认为负载着某种合理的目标,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那些无法根据明确的强制性规则得出判决结论的场合,或者规则本身语焉不详的场合,依靠对后果的考量作出判决实乃必要之举。对可能的裁判规则进行检验的过程,必须考察“常识”、“个人的正义观念”、“公共政策”以及“法律的原则”。这些是法律规则必须被视为承载着某种理性的目的,这些目的包括保障社会福祉以及防止社会性罪恶等与人的正义观念相一致的一些目的。

趋利避害是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本能,如果将年夜饭视为工作的合理延伸,参加年夜饭视为上下班,并进而认定年夜饭途中亦属于上下班途中,由此,将导致用人单位承担所有因自己组织各种集体活动或提供其他福利而产生的不可控的工伤风险。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作为趋利避害的企业,何苦一定要花那么高的成本,承担那么高的风险来组织一场年夜饭呢?执法与司法不仅要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也应同时兼顾社会效果。

被上诉人作出这样的工伤认定,无疑是向所有用人单位警示,慎重组织联谊活动,特别是提供年夜饭等福利一类的活动,否则,你将可能面临职工工伤的风险。试想一下吧,如果不需要任何对价地提供福利却要面临如此巨大的风险,那将很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不再有用人单位愿意组织年夜饭。这能说是达到了法律规则所承载的保障社会福祉与防止社会性罪恶的目的了吗?

七、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亦应考虑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不宜对上下班途中作出扩张解释。

在法国,特指劳动者因为履行工作行为而在必需的路途中所发生的事故;在英国,只有是在代表雇主提供的或经雇主同意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认定为工伤;在我国台湾地区,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标准有时段、路段和原因的限制。作为发达国家或地区,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尚且如此严格,立足中国的具体国情,考虑到我国目前相当多的企业还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处于创业期、发展期,对工伤保障的承受能力还很弱。因此,在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这种间接工作原因进行工伤认定时,应考虑具体的承受能力,应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平衡,不应无视经济承受能力,随意扩大解释法律。

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蔡小雪法官在法官内部培训讲座上也阐述了“对于参加单位年饭等联谊活动,由于和本职工作无关,其间受到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这样一个观点。其更进一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司机收受单位指派开车往返聚餐途中受到伤害,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对于司机应认定为工伤。实践中,浙江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类似情况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详见附件二)。据此,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角度出发,应对参加年夜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工伤。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

2013年 10 月 日

附:1、一审判决书;

2、“工伤认定与司法审查”讲座截图、《劳动报》报道。

经典行政上诉状

引导语: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裁判的书。接下来 ,我为大家整理的几篇行政上诉状的经典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范文一:

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 ××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

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 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 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 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 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 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 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 ,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 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 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 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 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 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 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 “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 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 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 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 ,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 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 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范文二:

上诉人: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房地产 管理局职工,住旬阳县xx街xx号。

被上诉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交 通局退休职工,住旬阳县xx有限责任公司家属xx单元x楼。

被上诉人: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旬阳县汽 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x,代县长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 原审被告给上诉人颁发的旬证地(籍)发(2010)15号《关于城关镇居民邹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其性质不是建设用地批复,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即同意土地使用权由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上诉人,根本就不是原审认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原审被告颁发的旬国用(2010)第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性质上是一种物权登记行为,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而非行政行为。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引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所涉地块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从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的上诉人,并非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案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早在1988年6月8日自旬政土发(88)033号《关于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准之日就已形成。本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及物权登记性质,被上诉人不服,只能依据《物权法》规定第19条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寻求救济途径。 所以,原审判决适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之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明显错误。

上诉状格式

上诉状格式范文就在下面,欢迎大家阅读吧,下面就是上诉状范文。

上诉状的格式【1】

一、上诉状的概念

上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审、改判所制作的书状。

上诉状中的当事人双方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可以是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

二、上诉状的使用范围

1.上诉范围限于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

2.上诉状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才有效。

《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诉讼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上诉期限都从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算起。

三、上诉状的特点

1.强烈的针对性。

这是上诉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

写上诉状时,要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在认定事实、定性、运用法律条款和执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错误进行上诉。

2.充分的说理性。

上诉状否定或部分否定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除指出在什么问题上不同意加以否定外,还需要指出为什么不同意,这就需要摆事实、讲道理。

四、上诉状的作用

1.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全体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和民主精神。

2.上诉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强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办案质量。

五、上诉状的结构、写法

上诉状一般由首部、案由、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几部分组成。

1.首部

由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两部分组成。

(1)标题。

应写明案件的性质和文种,如“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基本情况。

应先写上诉人,次写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二者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被告还是原告)。

然后分项依次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当事人如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则应写明其全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则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

z.案由

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判决、裁定的来源,如“上诉人因xx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字第x号判

决(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

即上诉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一审法院裁判的请求。

撤销原裁判的要具体写明撤销一部分还是全部。

4.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是论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

上诉理由是否充分有力,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

因此,要针对原审裁判的不当之处,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述。

上诉理由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认定事实方面。

既可以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错误进行论证,具体指出其错误的所在,并提出客观、准确的事实进行说明,用以否定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又可以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进行论述,这主要是指出原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

(2)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

如原审裁判认定的犯罪性质不准、罪名不当,或者混淆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具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情节,而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均可以提出来,以便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时予以注意。

(3)审判程序方面。

主要是指出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

如人民法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期限,没有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等,凡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均可以作为上诉理由提出。

上诉理由论述完成之后,可以写一简短的结束语,如“为此,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撤销(或变更)原裁判”。

5.尾部

注明致送机关:“此致X 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具状的年月日和附项。

附项主要包括上诉状的副本份数,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物证和书证的件数。

六、上诉状的写作要求

1.实事求是,J洛守法定程序。

书写上诉状必须切实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经得起二审人民法院的调查核实。

要悟守法定程序,如有关上诉期限、上诉程序、上诉状内容和格式等。

2.上诉理由要有理有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阐明上诉理由时,要针对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不准、不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运用程序方面的错误,陈述正确的事实,讲明其中的道理,提出上诉理由,切不能以非为是,无理缠讼。

3.上诉请求必须简明、具体,针对原判的不当之处提出。

行政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被告):x/县公路段,地址://县x x街4号,电话235XXX

法定代表人:黄x,职务:该公路段段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地区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县林业局,地址:/x县xx路12号

上诉人因与x x县林业局路政管理一案,不服x x县人民法院(19XX)x法行字第08号判决,特向你院提起上诉。

现将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上诉请求事项:

1.撤销//法院(19XX)/法行字第08号判决;

2.依法维持/县公路段作出路政管理处罚裁决书(19XX)x路政字第03号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xx人民法院(19XX )/法行字第08号判决认定:x村地段不属城镇扦村,林业局在该村建房是经本县有关部门批准的,距/x公路水沟10米以外,不属违章建房。”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实际上,从xx县城建局绘制的“X X县集镇规划图”可看出,林业局建房位置已被纳入集镇范围。

现在那里已修建了旅馆、酒家、商店等固定建筑物101间,已形成初具规模的扦村,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据上诉人多次实地勘查,林业局所建房屋外墙与公路水沟外缘间的最远距离只有8.5米,距公路中心线只有17米。

原判决书认定林业局所建房“距、X公路10米以外”毫无证据。

根据《/X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城镇抒村在过境公路两侧建房,房屋各自离公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少于:国道省道20米。

第21条还规定:“郊外公路从公路林带外缘或水沟外缘、路堤坡、路堑顶算起,国道省道两侧10米以内不得建房搭棚。”无论依据哪一条,林业局在X/村所建房屋都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是路政管理纠纷案,认定林业局行为是否违章,只能以《xxxx公路管理条例》为准绳,而/X县人民法院却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第2款来定案是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19XX) X法行字第08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

特请求贵院依法给予重审改判。

此致

X 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 X县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代理人:张XX

19XX年X月XX日

附项:

1法定代表人证书1份;

2.授权委托书1份;

3.物证(照片)1份。

行政上诉状范文【3】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 ××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 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 东楼。

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 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

为了在 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 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

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 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

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 ,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

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 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规定的。

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 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 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 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 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

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 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 “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

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

原告 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

从《 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 荒谬的。

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 ,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

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 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

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 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 筑许可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建筑。”这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诉讼上诉状怎么写

行政诉讼上诉状是上诉人对行政上诉的一种文体,写好行政诉讼上诉状方便上诉人更好的维权上诉,具体怎么写呢?以下关于行政上诉状格式要求的内容希望能帮到您,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诉讼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

范文【1】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4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 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

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 ,其审批程序合法。

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20xx)81号规定: 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

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对于 审批程序 国办发(19xx)94号早就有规定是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 ,由此可见 批准 和 同意 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 同意 代替 批准 。

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

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 万州区人民政府在2005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 即属于 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 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 。

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xx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次是20xx年,出让时间是 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

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

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

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因此,《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 。

由此可见《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 依法行政 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

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 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精神 。

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 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

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

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范文【2】

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 ××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 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 东楼。

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 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

为了在 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 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

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 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

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 ,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

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 据,是不符合《》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规定的。

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 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 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 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 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

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 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 “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

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

原告 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

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 荒谬的。

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 ,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

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 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

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 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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