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怎么定性(渎职罪是具体罪名吗)

新刑法中关于渎职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一、 渎职罪 罪名 及详解 1、 滥用职权罪 、 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 诉讼保全 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 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 收受贿赂 ,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 私放在押人员罪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 减刑 、 假释 、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公司设立 、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森林法 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7、 商检徇私舞弊罪 、 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将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 绑架 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3、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4、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是想联系的,主体都是特殊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这类主体,拥有一定的权利,但是他们却没有根据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来维护别人的利益,所以导致公私财产受损,甚至是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什么叫渎职罪?具体表现是什么?

渎职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所以,厘清职权(职守)和渎职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认定渎职犯罪尤为必要。 职权的一般含义 职权(职守),是指行为人享有的一般职务权限或者承担的相应职责。只是从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客观地看没有一般的职务权限的,不是这里的职权(职守)。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从法律制度上作综合的、实质的观察,认定行为人享有职权或者得到授权的,就是有职务权限。作为一般的职务权限,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强制力的权力,但其滥用会使对方承担义务或不能行使权利的,也是职权。 成立玩忽职守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职守”可供其“玩忽”,不存在相应职权的,即使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可能构成本罪,这是合理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后必然会得出的结论。例如,罪犯甲正在疯狂地杀害妻子,警察Y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在完全能够履行职责时,并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县司法局长D因事率众路过现场,也未组织他人救助被害妇女,并不能认定警察Y和司法局长D都构成玩忽职守罪。警察Y因职务上的要求,有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其在履行救助义务具有容易性、可能性的场合,拒不履行保护、救助义务,最后被害人死亡的,可以成立玩忽职守罪。但司法局长D的职责是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其不负有制止犯罪行为的义务,也缺乏对抗罪犯的相应武器装备、手段,所以,不存在不救助被害人的“职守”,自然谈不上成立玩忽职守罪的问题。所以,判定其构成犯罪,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行为人享有相应的职权,但是其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没有履行相应职责的,才能构成渎职罪。渎职行为具体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大类型,所以,这里对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讨论,其意义已经超越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个具体的罪名本身。 职权必须被滥用,才可能成立滥用职权型犯罪。职权的滥用,是指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换言之,任何无端行使职权、编造事实扩大职权范围,实质地、具体地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都是滥用职权。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进行市场管理过程中越权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处理,例如质量技术监督人员对合法经营者任意处以罚款;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放弃职责,故意不履行职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特大矿山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罪。有时这四种行为方式交织在一起,难以分清,例如负责主管缉私工作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接受贿赂之后干预走私犯罪的查处,就同时具有超越职权、玩弄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的性质。正当执行职务,或者只是利用地位、条件实施与一般的职务权限无直接关联的行为,不是滥用职权。例如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管人员利用教育罪犯之机使用暴力猥亵妇女的,只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深夜巡逻的警察抢劫他人财物的,只应成立抢劫罪,都不构成本罪。 滥用职权行为,是否仅限于公开实施?换言之,秘密地任意行使职权行为,相对人对此无法认识,或者滥用行为从外形上不具备职权行使特征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值得研究。例如司法人员甲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未履行合法手续而秘密窃听乙的电话;技术监督人员丙为查处生产伪劣商品案件,未经批准秘密进入丁公司搜寻,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行为如果不被相对人所认识,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为要行使职权,就需要对方根据权力者的意思有相应的行动,相对人不能认识的行为(例如警察的窃听行为),其不能作出相应的表示,滥用职权罪就不可能成立(意思压抑说)。还有观点认为,相对人没有作出必要的行为,职权行使的行为从外观上看难以判断,不成立滥用职权罪(外观必要说)。按照上述观点,甲、丙的行为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但是,肯定说认为,相对人对职权行使是否有认识或者权力行使的外形如何都不重要。享有职权者客观上任意行使其职权,就属于滥用行为。因为相对人对权力行使即使没有认识,但其仍然要承担额外的义务或者自身权力行使会受到重大妨害;而滥用职权罪的立法依据之一就在于对容易侵害个人权利的公务员给予一定的限制。同时,普通公民如果事后知道公务员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违法、不正当行为,其对公务执行妥当性的信赖感仍然会受到侵害,所以,滥用职权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还是存在。因此,即使被害人对职权行使不能认识,但其权利被妨害的可能性也是完全存在的,甲、丙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该说,肯定说更为合理。 玩忽职守的具体认定 玩忽职守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然实施了部分职权行为,但从总体上看,行为违反职责规定,草率从事、粗心大意、敷衍塞责,或者任意蛮干、独断专行、违背客观规律胡乱指挥。因此,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不作为。 需要注意,作为一种渎职犯罪,玩忽职守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联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一般都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机关单位的组织纪律、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具有玩忽职守性质的基本依据。一般来说,玩忽职守犯罪都是明显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没有违反这些规定的,无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观过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例如,自诉人L向法院提出N有诽谤犯罪行为,要求追究N刑事责任。被告人H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接到控告材料后,安排刑庭审判员对自诉人提供的匿名信件、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在向本院院长汇报后,决定立案并对N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经重新鉴定,确认匿名信封上的字迹不是N书写,导致N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近3个月。对H能否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对此案,肯定说认为,被告人H在审查诽谤自诉案件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得到审查,指控的事实是否为N所为以及是否构成诽谤罪未得到查证,对N是否有逮捕必要未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即认定其涉嫌诽谤罪,并对N决定逮捕,致使其被错误羁押,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H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否定说主张,H身为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对告诉才处理的诽谤案件的证据材料,安排刑庭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有权进行司法鉴定的机关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为防止自诉案件被告人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经其和刑庭审判人员讨论,报本院院长同意并授权后,决定对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H在对该自诉案件立案到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没有违反职责义务。虽因原鉴定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导致后来的鉴定否定了原鉴定结论,从而使N被错误关押,也不能据此认定H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说,否定说是正确的,因为行为人虽然有相应的职责义务,但是在没有违反职责时,不应当成立渎职罪。在实际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行使国家权力,在有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是难以避免的。在司法活动中,审判人员依法定程序在法定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但有时却由于客观原因或自身认识能力的限制,仍不能完全避免错捕、错判结果的发生。对于虽然发生错捕、错判并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但行为人属依法行使职权,并未违反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的,不属于玩忽职守。

警察犯了渎职罪,按照法律应该怎么判?

视情况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一般情况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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