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哪些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是什么

下列证据材料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八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哪些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官断案要以事实为根据,而确定案件事实又要依靠证据,足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在诉讼中,当事人会提供形形色色的证据材料。对这些证据材料,法官是不是都要采信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那些不真实的、非法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法官是不会采信的。 笔者认为,不真实、非法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收集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比如,以偷拍、偷录、窃听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利益的录像、录音等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这些证据材料本身就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还作为定案的证据,就等于在变相承认非法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合法的,这与法律的初衷以及人民的意愿是背道而驰的。因此,非法收集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当然要被排除在定案证据的范围内。 2、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殴打、恐吓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根据常理,一个人在受到利诱、欺诈、胁迫、恐吓后,很难再客观的提供证据或证言。如果此时还采用他们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证据,就等于在蔑视真理。因此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殴打、恐吓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被排除,才能保证案件事实的客观公正。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复印件、复制物等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因为,现代的科技水平那么高,复制品很容易就可以造出来,为了保证案件的客观真实,对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复印件、复制物不应用来做定案证据。 5、在国外形成的、没有公证机关或驻外使领馆证明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这些材料在国外形成,如果没有法定证明,我们很难去印证他的真实性。 6、无正当理由、恶意超期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诉讼是有时限的,如果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就会浪费审判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对这种破坏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当然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7、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不应被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法院要查明的是案件事实,那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不但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还会增加法官的无谓工作量。 当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还有许多,然而笔者水平有限,无法一一列举,还请见谅。

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依据的证据有哪些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那些不真实的、非法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法官是不会采信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适用的程序法来考虑。在三大程序法只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

你好,根据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查看更多:行政诉讼常识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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