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全文(反家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是如何规定的?

反家庭暴力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暴法全文(反家暴法)

反家暴法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实施日期:2016年3月1日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关于家庭暴力有法律规定吗

关于家庭暴力有法律规定吗?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另外,《婚姻法》也由相关的规定。2、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详细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3、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另外,《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和规定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规定:

1、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2、《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明确提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十二条更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也就是说,即使是为了教育孩子,也不应该诉诸暴力的形式。“打你是为了你好”,再也不能成为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近期,微博上有个话题“爸妈打你的开场白”成为热门,前两年 “妈妈再打我一次”的四格漫画也曾爆红过一阵子。吐槽也好,自黑也罢,在网民段子手的口中,人们在童年时挨打、被骂的过往,常常被岁月的滤镜和社交网络上的共情涂上一抹温情造出几个笑点,父母打骂孩子仿佛是一件习以为常并可以拿来轻松调侃的事情。这在无形中消解了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这一问题的严肃性,更是不利于公众儿童保护意识的提高和行为改变。(文中“儿童”与“未成年人”同义,均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一听到家庭暴力,第一反应就以为是配偶之间的暴力。似乎,丈夫打老婆是家暴,父母打孩子却是天经地义。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国在“家事”立“国法”上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反家庭暴力法》中已明确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自然也包括家长对孩子实施的暴力行为。

儿童,的确是发生在我们身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这在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一些虐童的案例中也可见一斑。诚然,并非一定要严重到打死打残才算暴力,也并不是只有身体伤害才算暴力,此次《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突破就是在定义中涵盖了精神伤害,大大拓宽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范围。

鉴于家庭暴力主要反映的是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基于家庭地位和权利结构不平等导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儿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心理、经济上都依赖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法像成年人一样独立寻求帮助,所以儿童在家暴中受到伤害特别是心理创伤往往隐蔽性更强,程度更深,持续时间也更长。

正是基于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明确提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十二条更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也就是说,即使是为了教育孩子,也不应该诉诸暴力的形式。“打你是为了你好”,再也不能成为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中国已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19条规定:“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应受到保护,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也多次向公约各缔约国强调,不应允许任何形式或任何程度的体罚,并于2006年通过了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意见,并于2011年在第13号一般性意见“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中重申体罚也是公约第19条所述暴力的一种形式。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约第19条的宗旨和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的另外一大突破,是采纳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针对中国实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建立应对一切形式针对儿童的暴力的国家协调机制,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及必要的后续跟进措施”,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了针对家暴行为的强制报告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责任。

这些机构和人员之所以被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报告义务,是因为家暴具有极大隐秘性,而法律虽然规定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投诉、报案、起诉家暴行为,但现实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儿童往往难以实施自救。

而上述机构由于工作性质,较易发现家暴行为的线索。通过创设强制报告制度,立法进一步明确了“家暴不是家务事”的宗旨,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针对儿童的家暴行为。此外,该法还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权及时劝阻。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近年来,一些触目惊心的虐童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关注,也使对失职监护人的监护权干预问题进入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视野。此前,虽然《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使之沉睡多年,实践中鲜有基于此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

国家制定《反家暴法》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全文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防治、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及补充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明确表明,打击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它引导家庭成员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履行自己的家庭责任和义务,体现了法律的公开性,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法律从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到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再到法律责任,制定了明确具体的措施,设计了可操作的法律程序体系。比如强制举报制度,比如公安预警制度,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等。一旦发生家庭暴力,相关部门将及时介入制止,将法律宣传与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结合起来。

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特别章节规定了预防家庭暴力。它要求国家、劳动妇女和包括大众媒体在内的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同时,还要求各级政府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服务。同时还要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这些要求注重积极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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