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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责任法(中国侵权责任法24条)

2022-10-16 六尺法务 侵权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中通过,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并没有把《侵权责任法》当成是《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这样的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来对待,反而是像通过《担保法》一样仅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这样做实在是有失偏颇。在2015年的民事案件统计中,侵权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已经达到23.24%,仅次于合同类案件排名第二,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实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此先援引王竹先生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一文中所写的民法典大致结构;

第一编 总则(1986年《民法通则》第1~4章、第7章)

第二编 人格权法(2002年第一审)

第三编 婚姻法(1980年制定,2001年修订《婚姻法》)

第四编 收养法(1991年制定,1998年修订《收养法》)

第五编 继承法(1985年《继承法》)

第六编 物权法(2007年《物权法》)

第七编 合同法(1999年《合同法》、1995年《担保法》第2章“保证”)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986年《民法通则》第8章)

本人对于该结构大致认同,特别是其将《侵权责任法》独立于物权法等其他民事法作为单独一章,可以说是对《侵权责任法》较为恰当安排,为什么要将侵权责任法单列一章并且排在后方?有以下四个原因: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承担方式融合了物权与债权的方式。德国民法典中侵权是债法的一部分,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仅有损害赔偿一种,因为德国制定侵权条款主要在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因此对应的责任只需要用财产赔偿即可。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四)返回财产、(六)赔偿损失……,前两种明显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最后一种却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再由《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可知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方方面面的稳定,学习德国法仅仅将其归为债法的一部分是极其不合理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应该单独成编。

其次,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不要式合同、无合同违“约”的不足。在许多合同违约案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某个情况既可以起诉违约又可以起诉侵权,而合同往往因为约定了双方义务与违约后果而成为利益受损一方的当事人起诉时最有利的证据,因此2015年违约案例在民事案例中占了58.66%的比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能做什么都会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如同买卖小宗商品、熟人间赠与、保管、委托等等,我们会为了方便而简化手续,一旦出现问题,我们无法拿出书面合同这样有力的证据,于是,侵权责任法产生了,我们只需证明自己的权益确实收到了损害,并且加害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与我们的受到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甚至不需要加害方有过错,这对于被侵权方是极大的利好,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很好地保障了不要式合同与无合同行为受害者的权益,具有存在的意义。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兜底性”使其需要排在民法典较末的位置。在我国目前以法典颁布的各个民事法律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都是为了解决一定范围的民事问题而存在的,如《婚姻法》是为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收养法》是为了解决收养事宜的纠纷、《继承法》是为了解决继承而产生的纠纷……,只有《侵权责任法》是特殊的存在,只要侵权行为发生了,它就可以解决婚姻问题、收养问题、继承问题……,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以上法律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最后的稻草”,因此,侵权责任法应该以其最终保障性单独列于民法典的后方。

最后,我国的国情呼唤着《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出现了许多“福利国家”,最典型的就是瑞典,在那里,患者看病几乎不要钱、失业的人可以靠政府的失业补贴过活……在多重保障下他们根本不用担心权利被侵害后无法得到救助,他们甚至也不用去追索赔偿,因为政府的补贴已经足够弥补他们被侵害的权益,另外,在人人都富有的国度,也很少会有人故意去侵害他人的权益,在那样的国度,《侵权责任法》或许并没有那么重要。但是,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建设仍不够完善的中国,我们的社会资源无法保障每一个人都可以在政府的庇护下度过一生,我们的被侵权人必须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讨回公道,因此,《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的中国不可或缺。

中国侵权责任法(中国侵权责任法24条)

中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现在生效的是《民法典》,本法中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指:原告证明被告侵权,只需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需要原告证明依法推定被告主观上有被告,由被告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法律对侵权责任法是什么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本法在制定过程中一直有关于使用“侵权法”、“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名称的争议。这并不是简单文字游戏,因为涉及侵权法律的继承性和内部体系、未来中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等重大问题。广义上的“侵权法”包含了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责任法。而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责任法所强调的重点和范围有所不同的。最终选择了“侵权责任法”,主要还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继承民法通则已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侵权责任法”意味着将来中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是由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发展而来,从而保持了立法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第二,“侵权责任法”更具有包容性。如果使用“侵权行为法”的名称更多地强调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强调过错,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行为人本身对此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现代社会,很多情况是不仅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要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比如雇主责任、公平责任等;不仅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将这些为他人行为负责的、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的情形包含进来。

第三,明确侵权的后果是责任而不是债。在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典中,侵权法往往只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之债,基本上将侵权法放在债权法的范畴之内。但是采用“侵权责任法”可以说明侵权责任编与传统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之债有区别也有联系。二者的联系则体现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可以直接或者类推适用债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二者的区别决定了侵权法应独立成编,从法理上宣告侵害权益的法律后果是责任而不是债,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不能够以债法的原则来适用或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意义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意义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诞生,它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的完成标志着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了.

《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创新.比如说,在法律里第一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了同命同价的原则.这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确实起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三、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修订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标志着在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有利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侵权所推出的法律条款,意味着国家对于版权的重视程度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能够更好地、多方面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侵权法领域是一项重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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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属于职务行为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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