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实施的法律(2020年即将实施的法律)

2022-10-16 六尺法务 民法典

家庭教育促进法哪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1年10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促进法》一共六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责任”、第三章“国家支持”、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该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2022年颁布民法典了吗?

2022年已经颁布民法典了,2022年3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并实施。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充分发挥总则编在民法典中统领全局的作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2022年1月起,一批新规陆续施行,这些新规将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1

新版《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有这些变化

教育部颁布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普通话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并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统一变更为国家测试机构,增强了专业测试的统一性、权威性。《管理规定》首次对测试员和考务人员的权益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并增加对测试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扩大测试服务供给;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针对残障人士的实际需求,强化对特殊人群的语言测试服务;明确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 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这些地区统一使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纳税人符合这些条件之一 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为推进征信法治建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等。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有新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2

工资管理又出新政策了!新政策涉及到很多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切身利益,快来一起看看讲了哪些具体内容,顺便给大家全面介绍一下工资管理的涉税事宜吧!

拖欠农民工工资,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多领域限制!

近日,人社部发布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作出了规范性说明,所以失信的成本越来越高了,高到承受不起呀!

划重点!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总结一下!就是一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后就是能限制的领域都给你设置限制,让你在大数据的时代干啥啥不方便,甚至是直接让你干不成!万一你们公司是靠政府采购业务发展的,相当于是直接断了公司的命脉!

此政策也提出了税务方面的惩戒措施,下面给大家全面介绍一下工资管理的涉税事宜吧!

工资相关的涉税风险

务必要当心!

工资表涉税风险

替票和现金发工资

很多公司会采取每月定额报销的方式避税,比如规定每个月员工找800元发票到财务报销,财务直接将费用计入办公费、福利费、差旅费、活动费、培训费等。这些费用根本与企业实际经营没有关系,税法明确规定与企业无关的费用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上述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了,在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以及大数据的支持下这些风险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希望各个公司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税务检查主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请先做好自查!

审核工资支出凭证

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

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会计凭证等,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较低的人数占比情况。

检查“账实”差异

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计提和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代扣代缴了个税。

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花名册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关于工资

一定要做好这些筹划!

1、千万不要长期大量零申报,很容易被税局盯上。

很多公司发放的工资数额处于临界点附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一定要注意是否是真实薪酬,否则长期大量零申报是非常容易就被查到的。

2、关于员工离职,双方都要及时更新信息。

员工离职后,公司一定要删除个税系统中的信息,避免出现两处以上有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如果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请一定要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会存在关联风险。

3、发工资的形式可以多样但一定要合理合法

比如千万不要用个人卡收款发工资,大额交易的个人卡已经被重点监控,被税务局查到后果十分严重。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3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从2022年1月开始,将有一大批新规正式实施。依法带娃、“天价药”降价、法拍房全面限购、“新三包”施行……与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

“天价药”降价!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

本次调整后,共有74种新增药品进入目录,包括谈判调入的67种独家药品和直接调入的7种非独家药品,其中谈判成功的独家药品平均降价61.71%。

与原市场价格相比,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预计2022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超过300亿元。

1国标、8行标实施 规范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该标准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9方面内容。同时,围绕《规范》“九防”要求制定的8项养老机构服务行业标准,都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军属医疗保障!军人配偶享免费医疗

《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规定》明确,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待遇,界定军人跨军地就医的具体情形,打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军人及其家属就近就便到驻地医疗机构就医渠道,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普通话水平测试取消属地报名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进失信“黑名单”!

根据人社部制定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将进入失信“黑名单”。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让炒房客无机可乘,法拍房全面限购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制度层面,新规不仅明确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而且明确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铁路1月10日零时起调图

2022年1月1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增开旅客列车96对,增开货物列车65对。调图后,全国铁路客货列车开行总量分别达到5231对、10606对,列车开行结构不断优化,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

降低退换车门槛 家用汽车实施“新三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三包”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责任要求,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范围,降低了退换车条件的“门槛”,对车辆售前售后、使用、退换等相关规定也更加细化。

比如,“新三包”规定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

2022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包括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等。

2022年1月1日起,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化妆品不得标注具有医疗作用 儿童化妆品有法可依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同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严格商标管理!知识产权新规出台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2022年1月实施的法律(2020年即将实施的法律)

2022年一批新规1日起施行 事关医疗、出行、购房

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施行

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长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准度。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

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其中, 汽车 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

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降低部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包括鲑鱼、鳕鱼等优质水产品,婴儿服装,洗碗机,滑雪用具等;适应文化消费需求,对超过100年的油画等艺术品实施零关税;为改善环境质量,对可提高车辆燃油效率、减少尾气排放的汽油机颗粒捕集器、 汽车 用电子节气门,以及可用于土壤修复的泥煤,降低进口关税;助力制造业优化升级,降低高纯石墨配件、高速动车使用的高压电缆、燃料电池用膜电极组件和双极板等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降低黄铁矿、纯氯化钾等资源产品的进口关税。

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 社会 影响,经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国家医保局公布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结果。本次调整中,共计74种药品新增进入目录,包括谈判调入的67种独家药品和直接调入的7种非独家药品,谈判成功的独家药品平均降价61.71%,另有11种临床价值不高的原目录内药品被调出。

此次调整的新纳入药品共涉及21个临床组别,补充肿瘤、慢性病、抗感染、罕见病、妇女儿童等用药需求,患者受益面广泛。调整后,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2860种,于2022年1月1日执行。

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财政部印发《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化妆品不得明暗示有医疗作用 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食品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 社会 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由于儿童的皮肤与成人相比,具有不同的生理特点,其结构、成分和功能都与成人有较大差异。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法拍房全面限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法拍房全面限购”靴子落地。

全国铁路1月10日起调图

1月1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增开旅客列车96对,增开货物列车65对。调图后,全国铁路客货列车开行总量分别达到5231对、10606对。

家用 汽车 实施“新三包”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家用 汽车 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家用 汽车 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 汽车 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依法带娃”正式实施,家长该怎么做

“依法带娃”正式实施,家长该怎么做

“依法带娃”正式实施,家长该怎么做,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施行,将更加全面地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地培养和保护。“依法带娃”正式实施,家长该怎么做。

“依法带娃”正式实施,家长该怎么做1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

体现了两个关键词“指引”“赋能”

2021年1月、8月和10月,经过全国人大三次审议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10月23日正式表决通过。该部法律分为六章五十五条,分别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规定。这是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又一部教育领域的重磅法规。在法律专家看来,家庭教育促进法集中体现了两个关键词“指引”“赋能”。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顾问苑宁宁:“第一个关键词就是‘指引’,通过法律的方式告诉父母,你如何当好一个合格的家长,引导着你去按照科学的方法、科学的理念去教育孩子;第二个关键词是‘赋能’,的确父母也需要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时候,可以向我们的公共体系获取相应的帮助,也学习到相关的知识,然后来提升自己的能力。”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但家庭教育具有私密性和个性化,当“家事”上升到“国事”,如何尊重家庭教育自身规律?专家指出,从法律的名称到相关条款的设定都体现了立法意图。

苑宁宁告诉记者:“我们看这部法律的名称,从一审的时候叫家庭教育法,后来叫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促进’两个字,其实它的这个导向就非常明确了,就是家庭教育政府负有促进的职责,就是要去加重政府的职责和义务。”

多名专家认为,“促进”二字的增加是对家庭教育自主性的顺应和尊重,体现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

“家庭教育指导令”什么情况会开出

专家透露,在一审稿中,针对家长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明确了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但在后续审议过程中,此条被删除。该法律中提到的对家长的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予以训诫等措施,与其说是惩罚,不如说是纠偏,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遇到“不合格”的父母,相关部门应当怎么做?多地已经发布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和开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提供了经验。

在四川泸州叙永县的全国首个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刘某和张某夫妻俩正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双方因为离婚纠纷导致13岁的女儿产生厌学情绪,不间断逃学,父母处于放任状态,老师多次家访劝其返校无效。于是,承办法官向这对夫妻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指派两名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其进行指导。

叙永县妇联副主席、家庭教育指导师尧冰:“今天这个案子是个案,也带有一定的普遍现象,很多夫妻因为夫妻关系就忽略了对子女的教育,通过我们家庭指导师对父母、家庭做出指导,让他们重新认识到自己在子女教育上的疏忽以及欠妥的地方,及时对子女的教育做出纠正,重新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这部家庭教育促进法尽管比较“温和”,但同样对公检法机关发现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形作出了规定。2021年10月21日,江苏淮安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周某、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决定将刚出生的小女儿送由他人抚养。后经朋友介绍,被告朱某夫妇从赵某处将女婴带回抚养。事后,原告双方关系有所缓和,对送养小女儿一事感到后悔,多次与被告协商将孩子送还,但被告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后,经过调解,被告同意将孩子送回原告处,原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打通家庭教育指导的“最后一公里”

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此次立法的亮点,也是落实法律的关键。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到,婚姻登记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家长学校等都应向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记者在采访中看到,各地正在把科学的家教理念、家教知识和家教方法送到家长手中,打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全社会要共同搭建起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强调立德树人,引导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更多关注未成年子女品德、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以及良好学习习惯、行为习惯、生活习惯的培养。对此专家表示,教育的根本任务在立德树人,要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的合格公民就必须发挥家庭教育在孩子品德教育和人格养成方面的优势。

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在“双减”背景下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自然肩负起落实“双减”的重任。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对此专家认为,严管校外培训机构,提升学校教学质量,都有助于推进双减政策,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家长才是真正让政策落地的关键。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边玉芳:“不该学奥数的时候让孩子学奥数,不该报那么多班的时候去报那么多班,我想社会上绝大部分的家长,认为这是为了孩子更好的发展才这样做,但是他们确确实实不知道(孩子的负担有多重)。所以他们要学习,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定要认识到,要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他们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要跟孩子共同成长。”

“依法带娃”正式实施,家长该怎么做2

估计有很多人都不曾留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了,依法带娃这个事情有必要了解一下了。

该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说到防沉迷,各大游戏平台可没少下功夫。近日腾讯游戏称,2022年元旦假期前后,腾讯游戏旗下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的网络游戏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限玩执行如下:2022 年 1 月 1 日- 1 月 3 日(元旦假期)的每天 20 时至 21 时之间登录游戏。

此前,国家新闻出版署此前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针对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甚至沉迷网络游戏问题,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 20 时至 21 时向未成年人提供 1 小时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施行,将更加全面地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地培养和保护。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该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愿新的一年,大家都健康,积极向上!

“依法带娃”正式实施,家长该怎么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年终岁尾,我省疫情防控升级、形势严峻复杂的特殊时期,为积极回应广大家庭关心关切的家庭教育热难点问题,全面掀起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宣传热潮,省妇联在“秦女子之声”微信公众号、网站、APP、微网页开设“三秦父母微讲堂”特别家教专栏,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线上宣讲活动,主要包含“赋能智慧家长,回归教育本色”“科学减负,拒绝暴力”“依法带娃,家长应主动履职”等系列主题。

《家庭教育促进法》

明确提出

父母应自觉承担实施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当父母不愿履行扶养义务时

应怎么办

跟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14岁留守儿童小雨(化名)自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小雨是胡某与姜某的非婚生女儿,母亲一直未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父亲长期在外务工,仅付生活费,未完全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小雨的抚养、照顾、教育全由其祖父母负责。小雨也经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

今年5月,某单位以公益诉讼主体,以原告的身份代小雨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小雨由其父胡某直接抚养,随父亲居住生活,其母姜某每月支付小雨抚养费500元,直至小雨独立生活。

《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条文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解释说明

“一般认为,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的,是以亲子关系为重心,以培养社会需要的人为目标的教育活动,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家庭 (主要指父母) 对个体(一般指儿童青少年)产生的影响作用。”

——《家庭教育学》

中国家庭教育学研究会编著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两方面明确了父母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自觉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父母不能推诿家庭教育责任,需要与学校、社会共同配合。

《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唤醒家长的家庭教育自觉。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家庭教育立法专家顾问罗爽提议,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长要做到“七个自觉”:

自觉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自觉落实家庭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自觉重视家庭建设,为孩子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自觉掌握和践行家庭教育的正确方法;

自觉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自觉与学校、社会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孩子的成长;

自觉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

父母需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责任观,即家庭教育责任的履行不仅仅是“物理空间的在场”,更重要的是全情的陪伴。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父母离异、隔代抚养所导致的父母任何一方的缺席都会对孩子个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父母“物理空间的在场”并不意味着就能自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父母只有意识到自己的参与对孩子发展的特殊价值,珍视自己陪伴孩子成长的机会,与孩子保持充分的互动,对孩子的需求作出积极回应,让孩子切实感受到自己的“在场”,才是真正履行了家庭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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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实施的法律(2020年即将实施的法律)

家庭教育促进法哪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1年10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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