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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什么叫准侵权行为)

2022-10-13 六尺法务 侵权

什么叫侵权? 侵权行为的界定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界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是在无过错归责情况下,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不属于构成要件。在过错推定情况下,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实行推定,由被告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什么叫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该怎么认定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

(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事准侵权行为?

您好,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准侵权行为的概念,但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规定,所谓准侵权行为是指,造成损害但无损害之故意的不法行为(由懈怠或疏忽大意引起、但无造成损害之故意),与侵权行为相对应,是侵权责任的根据,所谓‘准侵权行为’是指对他人造成损害但无损害之故意,行为人因此有义务进行赔偿的“人的不法行为”。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是准侵权行为。这种见解同样值得探讨。现在,法国仅有很少的法学著作提及第1384条及随后条文规定的情形“属于准侵权行为的具体法例”,许多学者越来越倾向于使用非合同责任或合同外责任的概念,用以概括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简述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五种情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编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什么是准侵权行为?

 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准侵权行为的概念,但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规定,所谓准侵权行为是指,造成损害但无损害之故意的不法行为(由懈怠或疏忽大意引起、但无造成损害之故意),与侵权行为相对应,是侵权责任的根据,所谓‘准侵权行为’是指对他人造成损害但无损害之故意,行为人因此有义务进行赔偿的“人的不法行为”。我国有些学者认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是准侵权行为。这种见解同样值得探讨。

现在,法国仅有很少的法学著作提及第1384条及随后条文规定的情形“属于准侵权行为的具体法例”,许多学者越来越倾向于使用非合同责任或合同外责任的概念,用以概括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二、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形态

1、直接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专利的行为;

3、冒充专利的行为;

4、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 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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