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异议很少成功(民事 管辖权异议)

什么叫管辖权异议?说一个申请管辖权异议成功的案例?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

申请管辖权异议成功的案例如下:

【要点提示】

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明确与否,应肖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协议的有关条款及目的等确定该协议的真实意思,不以协议是否指定特定法院为限。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0)奉法商初字第54号(2010年5月4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才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海波,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依杰,浙江南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莹磊,浙江甫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原告宁波市晶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协商后订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310g/m2摇粒绒女装外套15000件,每件价格48元,订购310g/m2摇力绒男装外套3500件,每件价格61元,合同总价款为933500元。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

奉化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宁波布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属约定不明,应将本案移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原、被告双方约定选择原告起诉的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有效,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民事管辖权异议很少成功(民事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法院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法院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 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 以上是管辖权异议怎么办的解答

管辖权异议法院不回复怎么办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法院不给回复是违法的,必须作出裁定,是支持异议,还是驳回异议。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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